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尚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尚明(又名高上明),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随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襄阳铁路公安处随州车站派出所抓获,次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刑诉〔2017〕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尚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尚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夏天,费某(退伍军人)从其朋友李某2处得知高尚明(系五级残疾退伍军人)有能力帮助办理残疾军人证,后找到高尚明询问具体情况,高尚明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其办理,但需要一定费用,费某同意,并交给高尚明现金15000元。后高尚明又以疏通关系为由,再次让费某支付现金25000元。2015年1月,费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联系高尚明退款,高尚明迫于压力向费某出具了“今欠到费某现金40000元”的欠条,案发前高尚明先后向费某退还现金15000元。
2、2014年10月的一天,颜某(退伍军人)在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淅河镇民政办公室欲办理伤残军人评残手续时遇到被告人高尚明,高尚明对颜某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其办理,向颜某收取现金54800元,并于同月27日向颜某出具“办事费用现金54800元整”的证明。此后,颜某多次催促高尚明办理,高尚明以上级部门没有批下来,要请客吃饭等理由搪塞,并再次要求颜某支付1000元用作疏通关系。2015年8月,高尚明因惧怕罪行败露,遂找到“小跛子”(身份不明)伪造了“鄂民荣[2015]159号同意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决定书”,并将该决定书复印件交给颜某,谎称残疾军人证正在办理中。后颜某多次联系高尚明询问办理情况未果,遂前往随州市民政局查询,得知上述伤残等级决定书系伪造。2016年8月18日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3、2015年3月的一天,李某1在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淅河镇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时,遇到远房亲戚高尚明,二人聊天中高尚明得知李某1想为其子李某3(退伍军人)办理残疾军人证。高尚明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其办理,但需要一定费用。李某1同意,并于同年4月7日向高尚明支付现金50000元,高尚明向李某1出具了“今收到李某1现金50000元”的收条。二三个月后的一天,高尚明以办证钱不够为由再次从李某1处收取现金15000元,并出具了“今欠到李某3现金15000元”的欠条。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1经向随州市民政局查询,发现自己被骗,遂多次要求高尚明退款,后高尚明向李某1退还现金25000元。
被害人李某1、费某得知高尚明因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7年4月17日和6月15日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5月31日,高尚明在随州火车站进站口被襄阳铁路公安处随州车站派出所抓获。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高尚明的亲属与上述三被害人分别达成协议并代为退赔了费某、李某1全部被骗款和颜某部分被骗款,三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高尚明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高尚明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尚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高尚明身份信息,高尚明向被害人出具的收条、欠条、证明条,费某的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委托书,颜某评定伤残等级相关材料等书证,残疾军人证,虚假的《湖北省民政厅同意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决定书》复印件,湖北省民政厅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樊某、李某2、李某3、戴某的证言。3、被害人费某、颜某、李某1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高尚明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尚明能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能积极代为退赃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高尚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尚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周国昌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书记员: 杨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