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工。因本案于2014年1月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同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随曾检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驾驶鄂S×××××号(未挂)白色本田牌轿车载郑某,沿福银高速由湖北省京山县往武汉市方向行驶至福银高速1102KM处时,因超速行驶及驾驶不当与道路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受伤和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郑某被送往随州市曾都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殁年32岁)。经随州市曾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郑某系生前因右下肢受钝性力量作用,致大血管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大队随州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方某的亲属共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40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郑某的证言;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13)交鉴字第965号鉴定意见书,随州市曾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6、被告人方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员 代光念
书记员:杨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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