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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建平、殷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蔡建平
殷某

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勤,局长。
被执行人蔡建平,农民。
被执行人殷某(系蔡建平之妻),农民。
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竹卫计局征决(2015)第13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5)第13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蔡建平、殷某夫妇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主体合格。被执行人蔡建平、殷某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5)第13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5)第13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蔡建平、殷某夫妇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主体合格。被执行人蔡建平、殷某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卫计局征决(2015)第13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审判长:余禄
审判员:卢涛
审判员:秦科

书记员: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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