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襄阳高新外国语学校,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原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飞,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襄阳高新外国语学校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某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29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
代理审判员 刘敏
书记员: 周雁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