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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金、宜昌高某某海港海中鲜海鲜广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胡开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宜昌高某某海港海中鲜海鲜广场(经营者黄宜坤),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M76。被执行人黄宜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3********,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六都村**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刚与被执行人宜昌高某某海港海中鲜海鲜广场劳动争议二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仲决字[2017]第096、09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宜昌高某某海港海中鲜海鲜广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宜坤依法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高某某海港海中鲜海鲜广场、黄宜坤的银行存款17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陈红秀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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