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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施某某

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
2016年2月19日因本案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施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某某认罪悔罪,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施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某某认罪悔罪,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刘铁军
审判员:杨峰
审判员:孙立峰

书记员: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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