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
被执行人:杨某新,男。
本院在执行卢某某、卢某某与杨某新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新现正在监狱中服刑,暂无执行能力,同时经本院依法查询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商金宝
审判员 郭克志
审判员 李正顺
书记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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