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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叶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6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乔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365.00元的冻结。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解除了乔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365.00元的冻结,此案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伟海

书记员:王逢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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