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崇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冯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梁崇山、冯海龙、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62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查封梁崇山名下长城牌CC1031****型轻型普通客车(牌号:黑N53***,车辆识别代码为:LGWDBD191FB******;发动机号码15049****),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崇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此案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伟海
书记员:王逢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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