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0524执227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饶河镇。被执行人徐某某,男,赫哲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饶河镇。申请人李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8)黑0524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李某某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8)黑0524执227号案件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有效期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佳升
审判员 江志军
审判员 于东洋
书记员: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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