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等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5年7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4年7月21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甲(别名白某乙),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呼店镇丰宝村西团结屯。2017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莽格吐乡西地房子村7组东岗子屯。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7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呼店镇长发村6组。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呼店镇长发村6组。2017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梅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甲、高某某、姬某某、吴某甲、孟某甲、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甲、高某某、姬某某、吴某甲、孟某甲、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及法官专业会议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甲、高某某、姬某某、吴某甲、孟某甲、周某甲等人酒后到梅里斯区达呼店镇达呼店村520娱乐会馆聚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去厕所时遇见在该会馆聚会的刘某甲,对话过程中王某某与刘某甲发生争执,王某某便伙同刘某某、高某某对刘某甲拳打脚踢,后被他人拉开。三被告人回包房过程中,遇见与刘杨一起聚会的被害人王某某(男,42岁),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白某甲、高某某、姬某某、吴某甲、孟某甲、周某甲对其进行拳打脚踢后被他人拉开,其中被告人白某甲持啤酒瓶打其头部一下、被告人高某某持啤酒瓶打其身上二下、被告人姬某某持铁撮子打其身上一下、被告人吴某甲持木棍被其抓住、被告人孟某甲持啤酒瓶未打到。被害人赵某某(男,32岁)得知打仗的消息后赶往520娱乐会馆,在门口遇见王某某等人后持棒球棒欲打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甲、姬某某便将赵某某围住进行拳打脚踢,其间王某某还将520娱乐会馆大门玻璃损坏。整个滋事过程被多次劝阻,仍然持续一个多小时,围观群众数十人,造成520娱乐会馆秩序严重混乱。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头面部、胸部外伤,胸部、背部软组织创,蛛网膜下腔出血(少量),右侧鼻骨骨折,右侧第2、3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伤残;赵某某右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右眼球钝挫伤、右眼睑挫裂伤、右眼视神经挫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未构成伤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八名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在庭审前,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八名被告人自愿赔偿王某某、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王某某、赵某某对八名被告人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甲、高某某、姬某某、吴某甲、孟某甲、周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甲、高某某、姬某某、吴某甲、孟某甲、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甲、高某某、姬某某、吴某甲、孟某甲、周某甲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自然身份;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吴某甲、姬某某、高某某、孟某甲、白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作案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4.视频来源说明,证实达呼店派出所办案民警在520娱乐会馆内依法调取监控视频资料;
5.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6.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5日晚7时许,我们家里人在达呼店520娱乐会馆聚餐,我中途去厕所回来时,遇见刘某某或是王某某,因为当时喝酒太多了,不记清是他俩其中的谁了,在说话的过程中,不知道谁推了我一下,差一点就把我推坐地上了,我就用拳头打了谁一拳,然后王某某他们一起喝酒的六七个人就把我打倒了,然后就开始踢我,以后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还有赵某某、王某某受伤了。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5日晚上6点多钟,我在家里接到刘某某的电话说让我去达呼店镇520歌厅去喝酒唱歌,接到电话后我打车去了520歌厅,到了包房也就10多分钟,当时我正和周某甲在包房里聊天,孟某甲在唱歌,其他人都出去了,这时不知道谁喊说打架了,周某甲和孟某甲就都跑出去了,我最后出去到走廊里就看到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白某乙、孟某甲、姬某某、周某甲他们围着一个仰面躺在走廊东头门口台阶下面的男的打呢,还有我不认识的人也往前冲要打架,我就拦着他们不让打,把他们推开之后就看到地上躺着的那个男的就不见了。我就继续拦着王某某、刘某某我们这伙的这七个人不让他们继续打,这时候王某某、刘某某等七个人就从吧台那边拿的啤酒瓶子,站在走廊的东门口处往走廊对面扔,砸在墙上和门上,啤酒瓶子碎了一地,他们还要往里冲去找对面的人打架,我和刘某乙拦着,这时派出所的两个警察就来了,也上来劝阻他们,但是被刘某某给推开了,然后他们七个又冲到走廊里面,在走廊西边的一个右拐弯口处把一个光膀子的男的给打倒了,之后王某某、刘某某等七个人就围着这个男的拳打脚踢的,把那个男的打的都失去知觉了,我和刘某乙拦着他们之后把他们推出歌厅。然后刘某乙就把歌厅的大门关上了堵着大门不让他们再进去,派出所警察也在门口劝阻他们,但是王某某、刘某某好像有点太激动了在门口骂骂咧咧的说什么,达呼店谁来也不好使,派出所来了也不好使,今天就必须打他们之类的话,王某某还用右肘部将520歌厅门脸的玻璃给砸碎一块。这时候突然从我们西侧冲过来一个男的挺瘦的手里还那个棒球棒,冲到我们人堆里面还说,谁打架了!正好冲到王某某身边,王某某就把他手里的棒球棒抓住了,挥手往他脸上打了一拳,其他六个人一看又都围上来把这个人拳打脚踢的给打倒了,不打了之后孟某甲把这个男的从地上拉起了给推走了。之后刘某某的父亲就来了,把我们都给接走了。我看到刘某某头上出血了;
3.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5日晚上7点钟左右,刘某某、王某某等八个人和刘某甲一伙人在达呼店镇520练歌厅的西屋的走廊里面打架。当时参与打架的有刘某某、王某某等八人和刘某甲那伙的两三个人。我们这边的有刘某某、王某某,还有六个男的是刘某某的朋友我也不认识,对面都是谁我根本没注意到,第二天我才听说是二合村的刘某甲等人具体是谁我也不知道。2017年1月25日下午5点多钟,我、刘某乙、刘某某、王某某还有刘某某的六个朋友都是男的,我们十个人到达呼店镇520歌厅222号包房喝酒唱歌。19点钟左右,我们都陆续出去上厕所。刘某某、王某某他们男的先出去的一伙人,等我过一会儿出去上厕所就看见他们在走廊里和一伙人打起来了,我就和刘某乙上去拉架,也不知道谁泼了我一脸的菜汤,我就回包房去擦脸,等我再出来发现人都没了,我就又进包房把他们衣服都抱着到前面吧台,看到刘某某、王某某等八个男的和刘某乙在520歌厅门口那,我就把衣服给他们了。之后我心脏难受就到歌厅屋里去呆着,之后我一个屯的叔叔来把我接走的。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5日下午5点多钟,我、刘某丙、刘某某,王某某还有刘某某、王某某他俩的六七个朋友都是男的,到达呼店镇520歌厅222号包房喝酒唱歌。19点钟左右,刘某某、王某某他们就开始陆续上厕所了,后来我听到走廊里有叫喊声,我就出去了,看见我弟弟他们几个人在走廊里打一个光膀子的男的,我就和刘某丙上去拉架,当时他们就打乱了,我就上去拽我弟弟刘某某,把他们推520外面去了,我转身回包房找我衣服,等我到外面之后就推我弟弟要带他离开怕再打起来,他不走我还打我弟弟了,这时候我父亲开车来了,把我和弟弟和王某某拉市里了。
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5日19点左右,我和丈夫岳某某正在前面吧台聊天,这时我家服务员吴某乙跑过来说,有人干仗了,我以为是服务员和别人干起来了呢,等我和岳某某到后屋的台阶那,看见刘某甲已经被打倒在凳子上,这六七个人正在打刘某甲呢,我和岳某某开始拽这些人,不知道谁一拔楞,我就倒地上一下磕在走廊的台阶上了,当时我就不能动了,后来服务员把我扶到卧室;
6.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5日晚上7点左右,我正在歌厅工作,到555包房去上菜出来,就看到刘某某、王某某等八个男的在歌厅西屋走廊的东门口处打刘某甲,刘某甲当时是躺在地上脸朝上,刘某某、王某某那伙人围着他对他拳打脚踢,我们老板岳某某和他妻子董某某拉架,还有两三人拉架,但是刘某某、王某某那伙人都喝多了,根本拉不住,还有人把董某某给推倒在地上了;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5日17点多钟,我和刘某甲、陈晓光、陈晓玉、王某某、陈玉坤、刘海燕到达呼店镇520歌厅吃饭唱歌。我吃完就走了,然后在18点左右,刘某甲给我打电话我又回去的。大约19点钟左右,我听到走廊里面有人吵吵,我一看刘某甲不在屋里了,就出去看走廊东头的门口那围着一群人,又吵吵又喊的还在打人,我就赶紧跑过去,看见刘某甲仰面倒在地上,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围着他对他拳打脚踢,和他俩一起打刘某甲的还有五六个人,我都不认识。然后我就拦着王某某、刘某某等人不让他们打刘某甲,这时刘某甲就不知道被谁拽起来推到屋里去了。我刚进屋,王某某和刘某某到门口还要打刘某甲,我堵着门不让他俩进,他俩就往外面拽我,我抓住门框他们就没拽动。然后我就把门关上了,看看刘某甲受没受伤。这时又听见走廊里面有人吵吵好像有打起来了,我就又回到走廊里,看到王某某、刘某某等人把王某某打倒在地上了,也是对他拳打脚踢的还有人用啤酒瓶子砸他,还有人用木棍子往他身上打,还有人用铁撮子往他身上打,但是具体是谁我都记不住了,太乱了,王某某、刘某某等八个人围着王某某打,我就抢那个拿棍子的男的手里的棍子,等我抢下来之后,王某某被我两个姐姐陈晓光、陈晓玉拖进包房了。当时王某某被打的满脸浑身都是血。之后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还在走廊里面骂我们,还要进包房打我们,我就在包房里往外面扔了三四个啤酒瓶子,也不知道打没打到人,这时警察来了,一个去和岳某某劝住王某某、刘某某等人,一个协助我们把犯心脏病的陈玉坤送到派出所等候救护车。后来王某某、刘某某等八个男的被警察和岳某某劝阻到歌厅外面去了,我们就都走了;
8.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19点钟左右,我和妻子正在前面吧台聊天,这时我家服务员吴某乙跑过来说,王某某、刘某某一伙人,在西屋走廊东门口打刘某甲呢,我和我妻子赶紧过去了。到现场就看见刘某甲被王某某、刘某某等七个人按倒在我家歌厅西屋走廊的东门口的小方凳子上,王某某、刘某某等七个人围着对他拳打脚踢,刘某甲就护着自己的脑袋,我俩就拉架,不让他们打刘某甲,这时刘某某就搥了我妻子前胸一拳,把我妻子搥倒在地上,我妻子就把腰摔坏了,不能动了,我就赶紧让服务员把她扶走了。最后把刘某甲从王某某、刘某某那伙人中间给拽出来了,推进包房。之后我又拉着王某某、刘某某那伙七个人把他们劝到前台。他们又往西屋走,刚进屋就遇到了刘某甲的连桥王某某,王某某去上厕所,也没和他们说话,他们上去就开始打王某某,用啤酒瓶子,木棍,铁撮子,还有拳脚打王某某的头部,面部,前胸后背,把王某某打的浑身都是血,昏过去了。我和刘某甲的妻子把王某某、刘某某那伙七个人拉开了,又把他们推到前屋,他们这伙人又冲到西屋走廊,往走廊里面扔酒瓶子,往地上、墙上砸,砸碎了好多啤酒,这时候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派出所的赵警官就上前制止,让他们停止打人和砸东西,也被刘某某往胸口搥了一拳搥倒在西屋走廊的门口处。他们被我和赵警官劝到外屋吧台后,又在我家歌厅吧台处砸碎了很多啤酒,之后被刘某某的姐姐劝了出去,可是到了门口他们不走还要打人,王某某还把我家歌厅门脸的一大块玻璃砸碎了。后来赵某某听说打架过来了,也被王某某、刘某某他们给打伤了,赵某某的眼睛被打坏出血了,他们围着赵某某拳打脚踢的。之后被派出所的警察拉开,赵某某就去医院了,
9.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5日晚上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在达呼店镇520会馆打仗了,当时我在姜窑,我就给赵某某打电话,寻思让他去先去劝架。我到了520以后看见王某某受伤了,赵某某在外面被他人把右眼打伤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5日晚上19点左右我和刘某甲、陈某某、陈晓玉、陈小坤及我妻子牛春艳到520歌厅唱歌,我们在999包房喝酒、唱歌,我大约喝了两杯白酒,好几瓶啤酒。19点左右,我出包房上厕所,这时刘某某、王某某这伙人有七八个人就冲上来打我。我被一个人踹倒在墙边上了,刚坐起来又被人用啤酒瓶子打在头上,然后他们就把我围住,对我拳打脚踢,有一个人一直用脚踹我的面部,踹了我能有五六脚,还有人用啤酒瓶子继续往我身上砸,我就翻身护着头,这时又有人用铁撮子往我身上砸了几下,陈晓光、陈晓玉把我拖进包房,我就晕过去了。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5日晚上7点左右,刘某丁给我打电话,说刘某甲在520娱乐会馆和别人吵吵起来了,让我去看看,我就去了,我当时手里拿了一个镐把去的。我到520娱乐会馆门口看见门口有六七个人站在520门口的台阶上正骂骂吵吵的,我就问了一句,谁在这干仗哪,有一个挺胖的小子从台阶上就给我一拳,打在我右眼上了,紧接着这些人就上来用拳头开始打我,把我打倒后又用脚踢我,后来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刘某某这些人一下就把我围住了,我也记不得刘某某具体打我身体什么部位了,他就是领着这些人用拳脚打我。我去的时候用镐把要打那个挺胖那个人了,就是用拳头打我右眼一拳的那个人,但是打没打到那个人我就记不清了。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甲、高某某、姬某某、吴某甲、孟某甲、周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五)鉴定意见
1.2017年3月3日(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66号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依据送检材料记载及法医学检查,被鉴定人王某某头面部、胸部外伤,胸部、背部软组织创,蛛网膜下腔出血(少量),右侧鼻骨骨折,右侧第2、3肋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e和5.6.4b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2.2017年2月24日(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67号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依据送检材料记载及法医学检查,被鉴定人赵某某右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右眼球钝挫伤、右眼睑挫裂伤、右眼视神经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g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
3.2017年5月12日(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174号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依据送检材料记载及法医学检查,被鉴定人王某某头面部、胸部外伤,胸部、背部软组织创,蛛网膜下腔出血(少量),右侧鼻骨骨折,右侧第2、3肋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未构成伤残;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4.7.2之规定,可以医疗终结。
4.2017年5月19日(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175号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依据送检材料记载及法医学检查,被鉴定人赵某某右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右眼球钝挫伤、右眼睑挫裂伤、右眼视神经挫伤,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未构成伤残;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4.7.2之规定,伤后90日医疗终结。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20娱乐会馆监控视频资料证实:案件的全部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甲、高某某、姬某某、吴某甲、孟某甲、周某甲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素有前科,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甲、高某某、姬某某、吴某甲、孟某甲、周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甲、高某某、姬某某、吴某甲、孟某甲、周某甲具有悔罪表现,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白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禁止被告人白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禁止被告人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禁止被告人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禁止被告人吴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孟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晓华 审判员  张桂秋 审判员  马国富

书记员:翟峰 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