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户籍所在地:桦南县)。2009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4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郊区)。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批准逮捕。
辩护人任士凯,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2015年2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桦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宝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桦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桦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成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桦南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批准逮捕。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桦南检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曲某某、李伟、梅宝权、张某4生、刘成龙、王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士凯,被告人徐某某、李伟、梅宝权、张某4生、刘成龙、王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寻衅滋事犯罪
被告人徐某某原系桦南县土龙山镇居民,因琐事对土龙山镇居民于某1产生不满,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曲某某帮找几个人,预谋去桦南县土龙山镇砸于某1家经营的客车。2014年9月27日早,徐某某、曲某某纠集被告人李伟、梅宝权、张某4生、刘成龙、王宇、张某5(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驾车来到桦南县土龙山镇,中午12时左右当于某1经营的客车行至桦南县土龙山镇十字路口处时(当时车上载有学生30余人),徐某某指使曲某某、王宇等人将客车玻璃砸碎后逃离,乘坐另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一同前往的李伟、梅宝权、张某4生没有下车,在曲某某等人砸玻璃过程中破碎的玻璃碎片将乘车的张某2头部划伤,并导致乘车的王某1、张某6受到惊吓送医诊治,继而于某1及亲属于某2、于某5刚、任某等人与徐某某、曲某某发生打斗,在黑色桑塔纳轿车上的李伟、梅宝权、张某4生下车参与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于某2背部被砍伤,双方在现场的几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后徐某某等人离开现场。经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于某1被砸坏的宇通客车损失为人民币9360元、五菱面包车损失为人民币6330元,解放大货车损失为1990元,经法医鉴定:张某2、于某2的伤情系轻微伤。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土龙山镇抓获;被告人梅宝权于2014年11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张某4生于2014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前进区抓获;被告人曲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抓获;被告人王宇于2014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鞍山市抓获;被告人李伟于2015年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被告人刘成龙于2015年4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另查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积极协商赔偿事益,几名被告人经与被害人协商,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0元,被害人对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曲某某、李伟、梅宝权、张某4生、刘成龙、王宇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抓获经过。
2、证人邱某1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他和夏某2、于某4三人在桦南县土龙山镇十字路口的出租车里坐着聊天,看见于某6(于某1)家的客车从巨宝村拉着学生开过来,刚停到十字路口处,便从两台商务车上下来十多个人,用手里的镐把把于某6家客车的玻璃给砸了,砸车时看到徐某某跑过来喊别砸了,车上有孩子,但这伙人把玻璃都砸完了,这时还看到有几个孩子脸或头部被碎玻璃划伤了,砸完车后车上的孩子们也都下车了,他看到徐某某往十字路口他自已开来的车那走,在十字路口的南侧还有一台黑色桑塔纳轿车也停在那里,于某4看一会就走了,大约十分钟左右,大客车车主于某6(于某1)开五菱面包车从十字路口东侧过来,正好徐某某也走到十字路口他开的吉普车那,于某6的车停下来,从车上下来两个人,手里拿着铁管某,于某6开车就向徐某某撞了过去,被徐某某闪开了,于某6车就往南去了,徐某某从车上拿下一把片刀,这时于某6开车又回来了,再次用车撞徐某某还是没撞到,徐某某就用砍刀砍在了于某6开的面包车的风挡玻璃上,风挡当时被砍坏了,这时又过来一辆大货车,直接就把停着的桑塔纳车右侧给撞了,这时从桑塔纳轿车上下来四个人手里也拿着镐把,下车之后他们就分开跑,往东跑的那个被于某6开车拉来的两个人追上,用铁管某把那人打倒了,那人起来之后又往回跑,徐某某就迎了过来,被打的那个人就往西跑了,这时于某6又开车回来了,还是用车撞徐某某,车被于某6开进了路边沟里,于某6手里拿着个铁管某下车了,同和他一起来的那两个人一起来砸徐某某的车,把徐某某的车砸的也挺狠的,同时大货车的司机也开货车撞徐某某的吉普车,徐某某和桑塔纳上下来的那两个人上车开车就往南跑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现场就剩于某6家的四个人了。
3、证人夏某2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当时他在土龙山镇十字路口出租车里坐着,车上有邱某1、于某4,当时看见于某6(于某1)家的客车从巨宝村开过来,停在十字路口北侧,车上全是学生,车刚停就上来两台商务车,从车上下来十多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手里拿着镐把就奔客车去了,上去就开砸客车,把客车的玻璃全砸碎了,车上有孩子的叫声,有的孩子脸被划伤了,就往车下跑,这时原在土龙山镇林发村住的徐某某在十字路口跑过来喊,别砸了,你们快走,这些人就上了两台商务车往北开走了,不一会,客车上没人了,徐某某就往十字路口走,他看到徐某某的车在十字路口处停着,是个绿色的吉普车,十字路口东面还停着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车里坐着几个人,都没下车,徐某某刚走到他的车跟前,于某6开着个银白色的面包车从十字路口东侧开过来就奔徐某某撞了过去,徐某某一闪躲开了,于某6没停就拐南面去了,徐某某从自已车里拿出一把刀,于某6从南侧返回来又撞向徐某某,徐某某一刀就砍在于明开的面包车的风挡玻璃上,于某6没停车又向西开过去了,不一会于某6的老叔于某2开大车来了,车来时把停在东侧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撞了一下,于某2和任某他们下车就用手里拿的铁管和镐把砸黑色桑塔纳轿车,从桑塔纳轿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有一个往东跑,有一个往南跑,还有一个往徐某某西侧跑的,往东跑的那个人被于某2、任某、于某5刚拦住用铁管某打在了头部,那人被打倒后起来又往徐某某这边跑,徐某某也迎了上来,那个人就往西跑了,徐某某和桑塔纳上下来的两个人一起拿刀和镐把就和于某2、任某、于某5刚打到了一起,这时于某2上到大货车上,徐某某过去用刀扎了他一下,不知扎到没有,这时于某6从西面又开面包车回来了,还是撞徐某某,徐某某一闪,面包车就开进了沟里,开不动了,于某6就下了车,拿根铁棒子要追徐某某,徐某某上车要开车撞于某6,刚起步就被于某2开车把徐某某车撞一边去了,于某6上来拿铁棒砸徐某某车,任某拿铁锹砍徐某某连砸车,徐某某开车就往北跑了,不一会警察就到了。
4、证人陈某1证实的内容与邱某1、夏某2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沈某证实,2014年9月27日,她家车从五道岗拉很多学生往土龙山走,11点30分左右到土龙山镇十字路口处时,过来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把她家的客车给拦住了,从面包车上下来8、9个人,手拿镐把、长刀等工具上来就砸她家的客车玻璃,她就给于某6(于某1)打电话告诉他自家的客车被人砸了并打电话报了警,这时看见有个孩子脑袋出血了,她把孩了领下车去土龙山医院了,后边发生的事她就不知道了。
6、证人马某证实内容与沈某基本一致。
7、证人任某证实,2014年9月27日下午,他接到于某6(于某1)妻子的电话,说她家车被人砸了,他知道于某6的手机没电了,他就去于某6家将此事告诉于某6,于某6便开着面包车,拉着他和于某5刚一起来到土龙山镇,车一到土龙山镇就看到徐某某手拎大砍刀,在他身边有几个人他不认识,就听徐某某喊“他就是于某6,砍死他”,他和于某5刚下车一看这阵势,就开始往东面跑,于某5刚也跟着往东面跑,不一会他们就跑散了。他跑到东面二完那呆了能有30分钟才回来,看见于某6家接学生的客车玻璃全碎了停在十字路口北面,于某6开的面包车在路口的沟里,土龙派出所的警车也在。
8、证人于某2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他开着货车去土龙山镇,快到十字路口时过来一辆绿色越野车横在他车前面,从越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手里拿着棒子,其中有他认识的徐某某手里拿着把砍刀,徐某某用手指着他的车说,这车也是,给我砸,同时上来用砍刀砸他车玻璃,把他驾驶室门的玻璃砸碎了,这些人也用棒子砸他车的玻璃,同时徐某某跳上他车用砍刀攮他,把他身体攮坏了,这时于某1开着个面包车冲过来就撞这些人,这些人躲开往南跑,于某1开的面包车掉到了沟里,于某1上到他车上,他就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于某1开着他的这台货车把横在货车前面的越野车撞开后开车往南追这些人,没追上,于某1将车转了回来,这时警车也到了。
9、证人于某3证实,她没有看到双方打仗和砸车的过程,是听在场看热闹的人说的砸车和打仗的过程。
10、证人张某2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11点多钟,她与其他学生一起乘坐一蓝色客车去土龙山中学上学,当车开到土龙山镇十字路口的时候就停在了道口上,接着就听到嘭的一声碎玻璃声,前面的一个学生就哭了,她再一看,她们坐的车的前风挡玻璃碎了,车前面站着几个人,手里拿着东西,具体是什么她没有看清,再往东一看,有人拿镐把把她东面的玻璃也砸碎了,碎玻璃划到她的额头和右侧脸上,当时脸就出血了,女车主就领着她们下车了,并找车把她们送到了医院。
11、证人王某1、李某、黄某、王某2等的询问笔录,证实砸车的经过与张某2证实的基本一致。
12、证人鲁某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她看到有两伙人在她家南面来回的打仗,但她不知道是谁也不知道是因为什么打仗。
13、证人梁某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他和朋友吃完饭往家走,走到土龙山镇十字路口处时看见于某6开着面包车来回撞一些手里拿镐把和砍刀的人,在现场听大伙议论说于某6的老叔(于某2)开大货车撞了一个吉普车,于某6的弟弟也要上,被旁边人抱住了,一个叫洋洋的手里拿个棒子和另一个手里也拿棒子的人在打,于某6开的车掉到了十字路口南的沟里,于某6就下车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
14、证人王某3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12点钟,他在自家商店里听到外面有砸车的声音,他就站在家门口往外看,看到土龙山镇巨宝村的两个人手里拿着镐把在砸十字路口一辆黑色轿车,有一伙人手拿镐把追打砸车的两个人,这些手拿镐把的人听到警笛响就跑到道边停的一台越野吉普车上往北开走了,当时这台越野吉普车也被砸坏了。
15、证人邱某2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12点钟,他在家菜馆炒菜,看到有客人往外跑,他也跟着跑出去看,看到在他店北十多米远的地方停着一台蓝色大客车,围了很多人,他看到有两个人手拿棒子在砸客车玻璃,并看到客车里坐了一些学生,学生在客车里哭,之后他便回屋炒菜去了,之后听客人议论说这些人砸完客车走到土龙山镇十字道口的时候打起来了,车主他们把砸车那些人坐的车也给砸了。
16、证人庞某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12点钟,他吃完饭走到土龙山镇十字路口时,看见一辆蓝色货车在那里左右撞,撞完之后就往南跑了,这时上来两个男的手里拿着好象是木棒就开始砸一辆绿色的越野车,砸了一会他俩就走了,过了1、2分钟看见有一个人上了这辆被砸的越野车开走了,这时围上来很多人,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开过来,开进了沟里,司机就从车上下来,左右看不知在找什么。
17、证人夏某1证实,2014年9月27日12点多钟,他在土龙山镇十字路口处看见一台蓝色大货车来回动车并把他的客车的倒车镜给刮了,他快到跟前时看见他车前面停着的一台绿色越野车前风挡和右侧玻璃被砸碎了,右后侧也被撞坏了,他就进了道口北侧的一个发廊往外看,看见道南停着的一台黑色轿车也被砸坏了,这时他看到有个人上那台被砸的越野车上,开车就往北走了,不一会警察就到了。
18、证人陈某2证实,他是经营租车行的,2014年9月26日有一名男子在他们车行租了一台江淮瑞风商务车,2014年9月27日晚19时还回来的。
19、证人崔某、张某3证实,他们都是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2014年9月27日徐某某在他们经营的租赁公司租用了汽车。
20、证人于某4证实,2014年秋天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他走到土龙山镇十字路口时看见一台黑色桑塔纳轿车停在十字路口东南角,当时道口一个岁数大的人告诉他刚才这里打仗了,同时他看到一辆客车玻璃被砸坏了停在十字路口北侧,他在那站了一会就走了。
21、被害人于某1陈述证实,2014年9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同村的任某到他家告诉他说他家的客车在土龙山镇被砸了,他就开车拉着任某和他弟弟于某5刚奔土龙山镇来了,快到土龙山镇十字路口时他停下车他弟弟就下了车,他就看见徐某某在他自已开的一辆绿色越野吉普车上下来,手里拿着把大砍刀说砍死他,并用砍刀砍在他开的车的风挡玻璃上,他就往后倒车在他倒车的时候撞到身后一台黑色桑塔纳轿车,这时在黑色桑塔纳轿车上下来几个手拿砍刀和镐把的人打他车的后玻璃,他就往前开,西边又过来一台黑色羚羊车,他在十字路口往南拐时又把这台羚羊车给碰了,他往南开后把车挑回来按喇叭并往里闯,徐某某等人看到他就又拿镐把和砍刀奔他来了,他就开车去土龙派出所报警了。
2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我和土龙山镇的赵德生是朋友关系,赵德生在土龙山镇开了一个煤气加气站,有一次聊天时赵德生说于某1也要干一个加气站,他和于某1也挺好的,就和于某1说让他别干了或是把赵德生干的兑给他,于某1说他不干,可后来听说他把手续都办下来了,他就挺生气的,加上于某1家客车不让跑他线路的出租车拉活,于是他想找几个人把于某1家客车玻璃砸几块,吓唬吓唬他,2014年9月26日,他找到曲某某,让曲某某帮找几个人去桦南县土龙山镇砸车玻璃,并且他在三个租车行租了三台车。当天晚上他打电话给刘成龙让帮开趟车,刘成龙也答应了。第二天早上他们开着从车行租来的三台车,拉着曲某某找来的十几个人,奔桦南县土龙山镇去了,他看去的人不多,就给李伟打电话,让李伟给找几个人去土龙山镇站脚助威,李伟便找了梅宝权,张某4生一起开着李伟的桑塔纳轿车一起去的土龙山镇,半路上他把他车上拉的镐把分给两伙人,到土龙山镇后他告诉曲某某他们哪台车是要砸的车,并告诉他们把车玻璃砸了,砸车时他听到车里有小孩的哭声,他就告诉他们别砸了,砸车这伙人就又砸几下之后就上车走了,这时于某1开着面包车来撞他,撞到他左腿上,于某1的五菱面包车停下后,从车里下来两个人,一个是于某1的弟弟,另一个他后来听说叫任某,两人下来后拿着镐把和铁棒子就奔他来了,他跑到自已的吉普车跟前,从后备箱中拿出一把片刀,这时于某1又开车来撞他,他就用手中的刀砍在于某1开的面包车的玻璃上,之后于某1又反复撞他几次没撞上,他就和于某1的弟弟及任某打到一起去了,互相谁也没打到谁,这时梅宝权和张某4生看到他挨打,也都拿着镐把上来和于某1的弟弟及任某打到了一起,于某1的弟弟和任某就往西跑,他去追但没追上就回来了,回来后开车正要走,于某1的老叔开着一辆蓝色平头车,撞在他的吉普车右后侧,他没有下车,于某1的弟弟和任某拿着镐把和铁锹就砸他的吉普车,把吉普车砸坏了,他又下车追他俩没追上,回来仍看到于某1的老叔开车撞他的吉普车,他就到跟前往平头车驾驶员的位置砍了一刀,砍没砍到他没注意,这时于某1又开车回来撞他,被他躲开了,于某1开的车掉进了沟里,于某1从车上下来,拿着铁棒子和他弟弟,他老叔,任某一起砸他的吉普车,砸完后他们又去砸李伟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他就上到他的吉普车上开走了。当时他们一起去的梅宝权也受伤了,是被于某1的弟弟和他老叔还有任某给打伤的。
23、被告人梅宝权供述,2014年9月27日早上他在吃饭,李伟给他打来电话让一起出去一趟,并告诉他道边有一个绿色吉普车在等他,他上到吉普车上,看到徐某某在开车,之后徐某某拉着他去到佳木斯大学附近,在那看到张某4生开车拉着李伟,车上还有一个人,他便上到李伟车上,李伟告诉他说土龙山镇有个人和徐某某有矛盾,徐某某要去收拾他,让他们去给站脚助威,他就跟着去了,一同去的还有一台白色商务车和两辆深灰色江淮商务车,在路上徐某某从他开的吉普车后备箱中拿出几捆镐把发给一同去的人,到了土龙山镇十字路口,他们一同去的各台车就在那里等着,过了一阵子,一台大客车开了过来,到十字路口时同去的两辆江淮商务车一辆斜停在大客车前面,另一辆停在大客车侧面,大客车停了下来,这时从两辆江淮商务车和白色面包车上下来20左右个人,手拿镐把开始砸大客车玻璃,刚砸几块他们便看到客车里有小孩,还听到孩子的哭声,徐某某站在大客车十几米处喊不让砸了,让车上小孩们下来,大伙就都停手了,等车里小孩都下来之后又砸了几下,把玻璃都砸碎了,之后徐某某说走,这帮人就上了三辆商务车直接开走了,之后他们开的桑塔纳轿车也准务往回走,看到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朝徐某某撞了过去,没撞到徐某某,徐某某就从他开的吉普车里拿出一把砍刀,那辆白色微型面包车来回撞了徐某某三次,这时李伟跟他和张某4生说下车,别让徐某某挨揍,之后他们三人就下了车,从车后备箱里拿出镐把,每人一根,这时他看到一个40多岁的男子手拿铁棍子奔徐某某去了,他就拿镐把奔这个男子去了,那个男子看到他们就往大客车开来的方向跑,并且他看到撞徐某某的面包车已撞到道边的一电线杆子上,他问徐某某怎么样,徐某某说没事,让他们赶紧上车走,他们上到车上刚要走,一台蓝色大货车直接撞到他们开的桑塔纳车左侧,撞完后大货车倒车还要撞他们车,他们三人就从车上下来,这时先前看到的拿铁棒子的男子就用铁棒子砸他们的轿车,他拿着镐把就奔那人去了,那人转身就跑,他在后面追了大约50米左右拿铁棒子的男子和另外两个人将他围上了,把他打倒在地,他起来后转身就跑,跑到吉普车停车的对面人群里,在人群里他看到了李伟,李伟让他赶紧跑,他就跑到一个大院里躲了起来,后来打电话来人把他送到桦南县医院包扎了一下,他们就回佳木斯了。
24、被告人李伟述,的供与被告人梅宝权的供述基本一致。
25、被告人张某4生供述,经过与梅宝权供述基本一致,只是在看到有人开车撞徐某某时他们下了车,他下车后拿着镐把朝撞徐某某的面包车扔了过去,打没打到面包车他不知道,之后他就上了车,李伟和梅宝权也上了车,他刚把车倒出去一点,就被一台蓝色货车给他开的车撞了一下,之后他和梅宝权就从车上下来,看到李伟拿根镐把在道边站着,他让李伟把镐把扔了,之后他和李伟站到了人群当中,看到梅宝权脑袋出血了,他过去告诉梅宝权躲起来,之后他回到打仗的地方,看那辆吉普车已不在了,他就顺着大客车来的方向跑了一百多米,在一个胡同里呆了一阵,之后又回到十字路口,看见他们开来的黑色桑塔纳轿车被砸坏了,警车也到场了,他就又跑到一个胡同里呆了一阵,接到李伟的电话,之后他们就一起坐车回佳木斯了。
26、被告人曲某某供述,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在砸车的前1、2天,徐某某电话里跟他说让他给找几个人跟他回趟土龙溜达溜达,说他那个买卖有人要干,想跟那人谈谈,他问就是去吓唬吓唬呗,徐某某没说什么,只是让他等电话。过了1、2天的一个晚上,徐某某给他打电话跟他说明天去土龙,他便给联系人,但没联系上,第二天早晨7点多钟他到徐某某家楼下,徐某某问得几点走,他说得等一会,徐某某问人不够哇,不行雇几个也行,他便给小胖打电话,和小胖约好在百货大楼旁见的面,见面后和小胖说明了情况,小胖连找带雇一共给联系了大约二十人,一起坐徐某某找来的面包车去的土龙山镇,到了之后徐某某从他的吉普车上拿出一些镐把,告诉他说让他们砸一台大客车,砸完就回去吃饭,过了一会,他们要砸的大客车开了过来,他们用两辆商务车将大客车截住,商务车上的人下来开始砸大客车,他在道边捡块石头砸在了大客车的后风挡玻璃上,这时听到客车里小孩的哭声,他便让大伙住手,等车上的人都下来之后他又让这伙人继续砸大客车,砸完后他让砸客车的人开着商务车先走了,他和徐某某正往徐某某的吉普车上走时,一台微型面包车向他和徐某某撞来,被他俩躲开了,他就在吉普车里拿出一根镐把,徐某某拿出一把刀,这时面包车停了下来,从车上下来几个人,之后面包车再一次撞向他和徐某某,徐某某用刀砍在面包车风挡上,他拿镐把打了面包车三下,面包车往西开去了,他和徐某某往东跑,看见三个男的将一个男的打倒在地,被打的那个人是徐某某找来的人,打人的三个男的手中拿着铁棍,他便和徐某某冲上去,把对方冲散了,他和徐某某就回到吉普车上,刚才打人的那几个男的就奔吉普车来了,徐某某开车撞向他们被他们躲开了,之后他们开始砸吉普车,把吉普车玻璃都砸碎了,他刚要下车,一台蓝色大货车朝他撞了过来,撞到了吉普车副驾驶后面位置,撞完后大货车住回倒的时候他一手拿镐把,一手拿徐某某拎的那把刀下了车,跟对方一个男子抱到了一起,他把那个男子摔倒后刚要打他,那台蓝色大货车又朝他撞来,他就跑了,跑到西面碰到徐某某从桦川找来的两个男的,他们一起给徐某某打的电话,之后就坐车回佳木斯了。
27、被告人王宇供述,2014年9月末的一天,具体哪天他记不清了,就是砸车的前两天,他上QQ和何某聊天,何某说让他帮找两个人去桦南县办点事,但没说什么事,他也没给找人,第二天他遇到何某和黄毛,何某告诉他明天去桦南,让他再给找两个人,他说找不到,何某说他跟着去就行,不一会来了一辆绿色吉普车,车上下来两个人,何某介绍开车的姓徐,他们叫他徐叔,副驾驶的男的叫忠敏,是他小叔,之后他们三人坐着吉普车去了一个租车行,徐叔去租了车,准备第二天去桦南用,第二天早上,他们一行人上了车,忠敏给何某打电话说人都没来,让何某再打电话,过了二十多分钟小胖领着十多个十六、七岁的男的来了,小胖说他还得等人,让他们先走,他们便开车奔土龙来了。路上徐叔从吉普车后备箱里拿出镐把给大伙分了,然后继续往土龙山走,车到土龙山后,徐叔告诉他们要砸一台客车,过了一会小胖他们那台车也到了,徐叔又把镐把给他们分了,之后他们在土龙山镇道口等了能有十分钟左右,过来一台蓝色大客车,他们开车把客车给挡住了,便下车开始砸大客车,小胖用刀扎大客车轮胎了,他们坐的这台车除司机没下车以外,都参与砸客车了,砸车时他们听到车内孩子的哭声,这时有人喊别砸了,让他们下车,大伙就停下了,等车上的乘客都下来后忠敏说接着砸,他们又开始砸,砸了一会就听小胖喊快走,他们就都上了来时的商务车,上车以后车就开走了,在车上孙某接到忠敏电话说客车那家来人了,把车撞坏了,让他们回去,之后他们这台车又回到了现场,从他们车上下来的人就奔一台大货车就去了,大货车启动奔这群人开过来,这群人就赶紧跑回他们车上,他们的车就开走了,在一个胡同里等了一会,徐叔开车过来了,他们一起去外环会同另外一台商务车和白色面包车一同回佳木斯了。
28、被告人刘成龙供述,2014年10月份左右,也就是案发的前一天晚上大约七点钟,徐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明天帮助开趟车,他问去哪,徐某某说去土龙,他问去干啥徐某某没说,第二天早上徐某某去他家楼下接的他一起到和平路口,徐某某交给他一把车钥匙,让他开路边停着的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之后他开着车跟着徐某某一起到佳木斯百货大楼后面的道边,徐某某让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帮找几个人,他就一直在道边等,等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来了五、六个二十左右岁的男孩,徐某某让这些男孩上了白色面包车,他问徐某某去这么多人干啥啊,徐某某说去砸个车,他说他可以开车去,但不参与砸车,也不参与打仗,徐某某便让他开车先拉着这此男孩往土龙去。他开着白色面包车走到桦南县金沙乡时他便给徐某某打电话,徐某某让他们在那等着,过了约半个小时,徐某某开着一辆绿色吉普车和一车黑色桑塔纳轿车来了,有人从徐某某车后备箱拿出镐把往他开的白色面包车上拿了两捆,之后三辆车就往土龙开去了,到土龙山的外环路上,看到一辆江淮商务车停在道边,车里没人,过了一会又有一辆灰色江淮商务车也开了过来停到跟前,从车里下来十多个二十多岁的男孩,又过了大约半小时来了一辆黑色奥迪车,司机下来打开后备箱,其他车上的人下去从奥迪后备箱中拿出几捆镐把和几把砍刀,分给了大伙,他开的车上的男孩也都下了车,一起聊了一会又都上了车,就听他们在车上说一会要砸一辆客车,但客车还没回来,他们在那又等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又去镇里转了能有二十多分钟后又回到了先前站的外环路上,不一会徐某某开车回来和一台江淮司机说让跟他走,他们几辆车便跟着徐某某一起到了土龙山镇的一个十字路口,所有车辆都停在那,到那后他便在车上玩手机,大约十分钟他听到江淮车发动机的声音,他看到两辆江淮商务车在追一辆大客车,他也开车跟了过去,到跟前时大客车已停了下来,他便把白色面包车停在了江淮商务车的后面,几台车上的人下来开始用镐把和砍刀砸大客车,砸了能有几分钟先前跟徐某某说话的男子告诉大伙别砸了,先让车上的人下来,之后这帮人便不砸了,等车上的人都下来后这帮人又开始砸车,砸了能有五、六分钟这帮人就回到了车上,之后他们就开车向北走了,出屯子后在道边等了能有十多分钟一台商务车过来说那边又干起来了,让他们回去,他便开着白色面包车和这台商务车一起回到了土龙山镇,到土龙山镇后他把车停在一个大地里,看到现场徐某某的吉普车的风挡玻璃碎了,他们在那等了能有两个多小时,之后就开车回佳木斯了。
29、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徐某某等人损坏的宇通客车、五菱面包车损毁部分价值人民币15690元,大货车损毁部分价值人民币1990元。被于某1等人损坏的指南者吉普车、桑塔纳轿车损毁部分价值人民币11570元。
30、事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车辆被损毁情况。
31、桦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于某2伤情属轻微伤;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两周。被鉴定人张某2伤情属轻微伤;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两周。
32、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照片中被辨认出的人是案发现场参与寻衅滋事的人。
33、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据证实,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七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七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34、佳木斯市向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佳木斯市东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桦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桦川县司法局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王宇、刘成龙、李伟、梅宝权、张某4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他们在本社区接受社区矫正。
二、贩卖毒品犯罪
2011年2月中旬,被告人曲某某在大勇处购买冰毒,并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在佳木斯市口腔医院附近贩卖给朱某25克冰毒。被告人曲某某贩卖25克冰毒。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曲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供述证实,大约三年前的一个冬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一天上午8点钟左右,他在佳木斯市大福源旁边的一个网吧里,一个叫大勇的人以12500元的价格卖给他冰毒25克,之后他回家吸食了2分左右,当天白天一个姓朱的男子给他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他说想要一盎司(25克),他说他正好有一盎司,你要急用的话就先给你,价格是12500元,姓朱的同意了,并告诉他晚上来取的话给他打电话,当天晚上黑天以后,姓朱的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佳木斯市口腔医院附近等他,他让别人去取,之后他开着一台老式三菱吉普车去了口腔医院,冰毒放在一个中华烟盒里,到那后姓朱的告诉他把装冰毒的烟盒扔地上走就行了,他便照做了,当天晚上姓朱的男子将购买冰毒款12500元交给了他。
2、证人朱某供述证实,2011年2月份的一天,汲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帮买25克冰毒,之后他回电话告诉汲某25克冰毒价格为12500元,汲某同意,当天下午四点多钟,汲某给他打电话说到佳木斯了,他便给曲某某打电话问冰毒能不能拿来,曲某某说能,他便在汲某处收了12500元冰毒款,然后电话让曲某某将冰毒送到口腔医院附近,他在口腔医院附近的一个超市将12500元的冰毒款交给了曲某某,他和曲某某一起在超市门口等了一个多小时冰毒也没送来,他便带汲某去旅店休息了,过了十多分钟和汲某同来的倪某打来电话说一台三菱吉普车把冰毒送来了。
3、证人倪某证实,2011年春节过后(二月上旬),朱某给他打电话问他要不要东西(冰毒),他没答应朱说要买冰毒,他知道汲某和朱某挺好,就让汲某帮他在朱给军那里买一盎司(25克)冰毒,汲某答应了,他联系完朱给军后便和他一起去了佳木斯,到佳木斯后他把14000元钱交给汲某,然后他们联系到朱某,三个人打车来到一个医院附近,汲某把14000元钱交给了朱某,他说一会送货的把冰毒放在一个中华烟盒里,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来了一辆三菱吉普车,停了一下就开走了,他过去看到地上有一个中华烟盒,他捡起来就走了,到出租车上看烟盒里面装着冰毒,他在出租车上给汲某倒出六分左右,到火车站他俩就分手了,他就坐火车回南岔了。
4、证人汲某证实,2011年2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倪某给他打电话要买25克冰毒,让他帮联系联系,他便给朱某打电话,朱某说帮联系联系,下午,朱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一包(25克)冰毒是12500元,他便给倪某打电话,说货联系着了,一包(25克)冰毒14000元,之后他和倪某一起坐车来到了佳木斯,下车后倪某将14000元交给了他,他便电话联系了朱某,然后三人一起去了佳木斯口腔医院,在医院门口,他将12500元交给了朱某,朱某让他们到医院对面的一个中国移动牌子下面雪堆中找一个中华烟盒,没找到,朱某便不知给谁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过来一辆三菱车,停下后把烟盒扔在地上走了,倪某过去从地上将烟盒捡起,看到里面是冰毒,之后他们一起去了他家,在那吃完饭倪某从袋里倒出一克左右冰毒给了他,之后就坐车回南岔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李伟、梅宝权、张某4生,刘成龙、王宇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曲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5克,持械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本案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伟、梅宝权、刘成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曲某某、张某4生、王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某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伟、梅宝权、张某4生、刘成龙、王宇系初次犯罪,七被告人共同高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据此情节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张春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梅宝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刘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迟俊男
审判员 赵永喜
人民陪审员 候桂芝
书记员: 徐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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