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绥化市北林区工农管理区。1996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绥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6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洪某犯诈骗、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4)绥北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黑12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黑12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殿富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洪某、北林区居民王某2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绍红、北林区居民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诈骗犯罪
1、2012年5月14日、6月7日,被告人刘洪某以在通北镇修路为名,分两次从被害人张某某处借款共计2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3年4月,被告人刘洪某通过张某某和王某2某签订以《房屋买卖协议》形式的借款协议,金额242万元(本金200万元、利息42万元),期限为七个月。刘洪某用于偿还在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社250万元贷款,后信用社不同意续贷。刘洪某将抵押在王某2某处的房产证取出,抵押给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并承诺从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取得贷款后即归还,其取得280万元贷款后,没有偿还王某2某的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案发后,刘洪某同意将其中一辆道奇酷威越野车作价29万元顶给王某2某。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协议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绥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绥化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某、王某2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洪某的供述予以证实。
(二)骗取贷款犯罪
2013年4月,被告人刘洪某为偿还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社营业部250万元到期贷款,找到北林区居民张某某让其帮忙借款20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承诺还完这笔贷款后还能续贷,续贷后先偿还借张某某的28万元。经张某某介绍,刘洪某结识北林区居民王某2某,由王某2某召集北林区居民邱某、陈某某分别出资69万、75万、56万元,共计200万元借给刘洪某还款,并约定支付给王某2某等人1万元利息。刘洪某偿还信用社贷款后,信用社不再续贷,将刘洪某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北林区东津镇1687.5平方米楼房(经评估作价价值4893750元)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返还给刘洪某。当即,邱某与刘洪某签订以《房屋买卖协议》形式的借款协议,金额242万元(本金200万元、利息42万元),期限为七个月,刘洪某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抵押给邱某,邱某后转交给王某2某。同年五六月份,刘洪某开始联系多家银行用房屋抵押贷款,并承诺用贷款偿还王某2某等人借款。在联系贷款期间,王某2某派遣北林区居民王某23携带刘洪某抵押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与刘洪某共同办理。在联系多家银行未果后,王某2某帮助刘洪某联系了哈尔滨市一名侯姓女子,该人帮助刘洪某联系到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贷款,但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并未审批贷款。同年8月,陈某某表示能找人帮助办理贷款,8月25日,陈某某、王某24(夫妻关系)、刘洪某、张某某共同到沈阳托人帮助办理贷款。之后,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的工作人员联系刘洪某,要求刘洪某按贷款要求修改相关申请材料。为办理贷款,刘洪某注册成立了绥化市晟宇化肥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并伪造了假土地使用证、王某24的身份证、陈某某、王某24的结婚证,安排北林区居民王某24冒充陈某某在贷款手续上签字,由王某2某填写假土地使用证、结婚证,刘洪某又找人伪造了假土地他项权证,并安排北林区居民王某2冒充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将假土地他项权证交给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工作人员。之后,邱某为刘洪某提供了黑龙江省龙跃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账号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便于银行将贷款汇入其中。但刘洪某通过改变贷款受托支付的方式,使银行将280万元贷款汇入北林区居民鄢某某账户内,除留下33万元偿还鄢某某,转账35万元偿还孙某某外,刘洪某将剩余212万元提现,据刘洪某供述,其用剩余贷款偿还刘某1某17万、铁力购买林蛙款1万元、东津开饭店欠款10万元、赵某1某岳母6万元、中心市场姜姐0.5万元、邢某某建东津房屋时借款55万元、刘某140多万元、租车欠款5万元、买车29万元、放赌局借给他人15万元、赌博输出10万元、还陈某某2万元、往返河北费用5.6万元。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已于2014年9月11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6月5日,被告人刘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司法鉴定书,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还款凭证及存取款凭条,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及信贷材料、借据,证人张某某、王某24、王某2、徐某、杜某某、吕某、王某5、杨某某、李某、赵某1、赵某12、陈某某、孙某1、张某某、刘某1某、周某某、刘某12、刑某某、刘某1、张某某、鄢某某、孙某2、陈某某、王某23、邱某、贾某某的证言,刘洪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洪某明知其在东津镇的商服土地用途是划拨而非出让,而使用虚假土地他项权证、结婚证等手续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贷款,以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2年,原审被告人刘洪某向北林区居民张某某谎称其在北安市进行修路,分别于同年5月14日、6月7日,分两次从被害人张某某处以此名义借款共计28万元,约定于2012年11月30日还款。借款后,刘洪某每月支付利息0.4万元。刘洪某在借款到期后告知了张某某其将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又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后再未偿还。截止案发前,刘洪某向张某某还利息款2万元左右。2014年3月18日,张某某以刘洪某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3月18日,北林区居民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刘洪某以修路名义诈骗28万元。
2、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绥化市将刘洪某抓获。
3、借据二张(复印件)证实,2012年6月7日,刘洪某向张某某借款26万元,借款用途为修路,于2012年11月30日还款。见证人为王凯丽。2012年5月14日,刘洪某向张某某借款2万元,借款用途为修路,于2012年11月30日还款。见证人为徐某。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5月14日,刘洪某与一个叫徐某的律师朋友找到我,刘洪某说在龙镇那边修路缺少资金,向我借2万元付工人人工费,我借给刘洪某2万元,刘洪某给我出具一张借据,注明此款用于修路。不久后刘洪某又提出在北安市那边修路,他父亲在现场监工需要付工人工资,让我帮助借款。我找到我朋友林某,林某同意借给我。我和刘洪某、徐某到肇东我朋友林某那借款30万元,我给林某出借条,回来后我给刘洪某26万元,刘洪某给我出一个借据,约定使用期限为当年11月30日,每月利息4000元。刘洪某说修路到11月30日天冷路冻上,修路就结束,工程款拨下来就把钱还我。刘洪某每月给我利息4000元,我把利息汇给林某,借款到期后,我找刘洪某要钱,刘洪某说修路赔了,以后还我,又给付我一二个月利息后就再没给我利息。2013年4月刘洪某让他岳父刘某1找我帮他借款还信用社贷款,再续贷就答应欠我的钱还我。刘洪某从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贷款280万元也没把钱还我,他就跑了,原来用的手机号打不通。刘洪某从来没有电话告知过我,他改变借款用途的事。
在二审庭审中,张某某当庭证实,刘洪某向其告知了借款用途改变,刘洪某向其还款2万元左右。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刘洪某的朋友。2012年5月刘洪某说在北安市那边修路需前期费用,从张某某处借款2万元,刘洪某给张某某出具借据,我作为见证人在上面签字。到6月份刘洪某又找张某某借款,说北安那边路开始了,他爸在那监工,对方没有拨款,急给工人开支。张某某联系了他肇东朋友林某,我们到肇东找到林某,从林某处借款30万元,张某某用4万元,刘洪某用26万元,刘洪某给张某某出具借据,我作为见证人在上面签字。
6、证人刘某13的证言证实,刘洪某是我儿子,我没去过北安市那边,也不知道刘洪某在北安市那边修路的事,我也没去过刘洪某在北安市那边修路现场监工过。
7、被告人刘洪某的供述:2012年5月前后通过朋友联系北安市通北镇修路,我跟张某某说在通北镇那有一段路我能包下来,从张某某处两次借款共计28万元。我把从张某某那里借款也都还别人欠款了,没有还张某某。后来张某某要钱,我说先使一段时间,每月给他利息4000元。我给张某某几个月利息,后期也没有钱给他了。我给张某某去电话说了,我说通北镇那段路没有修上,你们的钱我再使用一段时间,他说行,他让我每月还利息。我又向张某某支付了二个月利息。
(二)骗取贷款犯罪事实
2013年3月13日,原审被告人刘洪某以北林区东津镇1687.5平方米楼房为抵押在北林区信用社贷款250万元。贷款发放后,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社主任孙某1找到刘洪某的岳父刘某1和朋友张某某商议,由刘洪某提前偿还250万元贷款。并承诺如信用联社批准可续贷280万元。同年4月,刘某1和张某某找到北林区居民张某某让其帮忙借款20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承诺还完这笔贷款后还能续贷,续贷后先偿还借张某某的28万元。经张某某介绍,刘洪某结识北林区居民王某2某,由王某2某向北林区居民邱某、陈某某借款共计200万元为刘洪某还款。2013年4月27日,王某2某指示王某23到北林区信用社替刘洪某还款200万元。同日,邱某与刘洪某签订以房屋买卖协议形式的借款协议,金额242万元(本金200万元、利息42万元),期限为七个月,刘洪某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邱某,邱某后转交给王某2某。刘洪某偿还信用社贷款后,继续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未被批准。之后,刘洪某开始联系多家银行用北林区东津镇1687.5平方米楼房(案发后,经评估作价价值4893750元。)抵押贷款,并承诺用贷款偿还王某2某等人借款。王某2某帮助刘洪某联系了哈尔滨市的中介人员,该人帮助刘洪某联系到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贷款,但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并未审批贷款。同年8月25日,陈某某、王某24、刘洪某、张某某共同到沈阳托人帮助办理贷款。之后,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的工作人员联系刘洪某,要求刘洪某按贷款要求修改相关申请材料。为办理贷款,刘洪某注册成立了绥化市晟宇化肥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并伪造了假土地使用证、王某24的身份证、陈某某、王某24的结婚证,安排北林区居民王某24冒充陈某某在贷款手续上签字,由王某2某填写假土地使用证、结婚证,刘洪某又伪造了假土地他项权证,于2014年1月安排北林区居民王某2冒充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将假土地他项权证交给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工作人员。邱某为刘洪某提供了黑龙江省龙跃肥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账号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便于银行将贷款汇入其中。后刘洪某没有将邱某所提供的账号提供给银行,而是将北林区居民鄢某某账号提供给银行。2014年1月21日,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将280万元贷款汇入北林区居民鄢某某账户内,鄢某某留下33万元用于抵偿刘洪某之前所欠债务。除转账35万元偿还张某某外,刘洪某将剩余212万元提现,用于偿还刘洪某其他欠款和个人消费。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已于2014年9月11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6月5日,原审被告人刘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执照证实,王某2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刘洪某伪造土地他项权证书进行抵押从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骗取贷款,该行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我是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社的主任。刘洪某在2013年3月13日贷款,金额为250万元,期限为一年,刘洪某用在北林区东津镇1687.5平方米商服作抵押,2013年4月27日和5月3日刘洪某把贷款250万元全部还清。这笔贷款放出去第二天我们信贷员向我汇报,刘洪某在贷款合同上有一个材料没签字,贷款利率也定高了,当时联系不上他。找了一段时间发现刘洪某在外面有不少外债,我们感到这笔贷款有风险,领导让我们想办法把贷款收回。这样有一天我与刘洪某的同学张某某和刘洪某的岳父刘某1见面了。我把刘洪某在我们营业部贷款的事说了,利率高了,不还贷款就得按照这个执行,得多花不少利息。刘某1说你能保证贷款还上还给我们贷款吗,我说只要手续齐全,联社审批同意贷款没有问题。刘某1说那我们张罗还款。当时张某某说给拿50万。当时在谈到续贷时确实谈到增加额度的事了,因为刘洪某在北林区东津镇的商服面积为1687.5平方米,评估价值为600万左右,贷款300万元应没有问题,所以说可以续贷280万的事了。还款那天刘洪某和刘某1、王某23、张某某还有一些人来还的。还完贷款后,刘洪某通过信用联社同意给他贷款了,我们营业部也着手办理业务了,再后来在贷前调查中发现刘洪某有不少债权人在那里要钱,感到续贷款有风险,所以最终没有为刘洪某办理贷款。
3、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我是刘洪某岳父,刘洪某在外有不少债务。2013年4月,刘洪某说张某某和孙某1让他把信用社250万元贷款还上,能再增加30万,贷款280万元,并让我和张某某找孙某1谈。我和张某某、孙某1见面后,我问孙某1还能续贷吗,孙某1说保证能贷款下来,并增加额度到280万元,并说你们还贷我可能给拿50万元。我就回家跟刘洪某说了,刘洪某说孙某1拿50万元、张某某拿50万元,还差150万元,让我找张某某谈要是能贷款280万元,多出30万元把欠张某某的28万元一起还上。我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同意。张某某找王某2某帮忙借款150万元,250万元落实后在2013年4月27日我和刘洪某、张某某、王洪某将200万存到银行,孙某1没来存他答应的50万元,刘洪某怎么贷款的,我就不知道了。刘洪某一共在我这借款30.5万元,2014年春节前刘洪某还我15万,剩下的说有钱再还。还有春节前刘洪某给我20万元让我还在东津镇欠刘清海、老孙婆子和刘洪某在东津镇开饭店欠员工的工资,以及欠的煤款、菜款等。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刘洪某的岳父刘某1和张某某到我家说,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孙某1让刘洪某还贷款,答应把250万贷款还上,能给续贷280万至350万。刘洪某在我这借款28万元,答应贷款下来先还我的借款,孙某1答应拿50万,张某某也给拿50万,剩下让我帮助想办法筹集。我找到朋友王某2某和他说这事,王某2某同意给筹集钱,4月24日王某2某把钱筹集齐,刘洪某他们到信用社还贷,当时王某2某在外地出差,让陈某某、王某23办这件事,他们把钱存信用社后,孙某1答应的50万没到位,王某2某公司给筹集的。把刘洪某贷款还上后,信用社孙某1答应给续贷的事没办下来,刘洪某把抵押信用社贷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拿回来去王某2某公司,刘洪某与邱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把房照和土地证抵押给邱某。刘洪某求王某2某和我找银行贷款,始终没办成。
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中旬,张某某领他朋友刘洪某和刘洪某岳父刘某1找王某2某借款还绥化北林区信用社贷款250万元,称还贷款后信用社答应续贷增加额度。2013年4月27日,王某2某给我来电话让我把钱拿到公司,那天上午,我、王某23、邱某的爱人我们去的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社营业部,我们把钱存进王某23的账户。下午,王某23和刘洪某去信用社还款。我拿56万、王某2某拿69万,邱某拿75万,共计200万元。刘洪某借款时说借几天没谈利息,后来续贷没有办成,王某2某按还信用社贷款那天开始计算,按月利3分算。2014年2月王某2某把56万元本金给我了,利息等刘洪某有消息再说。2013年8月,刘洪某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贷款差不多能办下来,怕出意外,让我帮找熟人,因王某2某借给刘洪某200万元里有我56万,他贷款办下来能还我钱,我就帮他通过同学爱人王某2丁找到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的一个人。后刘洪某开车拉我和王某24、张某某到沈阳,找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的那个人,那人和刘洪某谈的,具体内容不知道,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的人不是工作人员,好像是中介的。回来时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给刘洪某来电话说贷款准备两件事,一是把营业执照个体办公司,二是土地使用证用作划拨变成商业用地。刘洪某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贷款说贷款要以公司名义申请,让我做合伙人,向我要结婚证和户口复印件,我拍下后用微信传给他,后刘洪某办理贷款责任担保人需要签字。让我在借款合同签字,我没有同意,也没有去签字,2013年10月的一天,刘洪某用手机给我和张某某照张像说我对象不能去银行在借款合同书签字,就得找别人代替,我说照也没有,我也不能签字,并让他把照片删掉。2013年9、10月份刘洪某说税务机关用公司会计职称证还有会计身份证,让我把身份证送绥化市行政审批大厅附近一个中介,我把身份证送那个中介,屋里有个女的,我说刘洪某让我把身份证送来,那女的说给她就行,我就给她了,过几天我把身份证取回来了。后来听说刘洪某让那个女的拿我身份证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担保承诺书签字。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与刘洪某是同学。2013年4月份,刘洪某和信用社的孙某1都和我说刘洪某在信用社贷款利息算差了,让刘洪某把贷款先还上,之后给他办理续贷增加额度,可以贷款280万元。孙某1说他负责拿50万元,我给刘洪某拿50万元,其中20万元是我以前借他的,实际从我这借款30万元,还有他在我这拿的烟、水果等有5万元,他一共欠我35万元。之后刘洪某、张某某联系从一个担保公司的叫王某2某的人处借款150万元,在2013年4月27日那天去信用社存款时,我、王某23、有两个女的,还有刘洪某和刘某1,我们到信用社时,我让大海先存的150万,我后存的50万。刘洪某贷款还上后,信用社没有续贷,最后刘洪某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把贷款办下来,办贷款过程中刘洪某找我几次去哈尔滨,具体刘洪某怎么办的我不知道。2014年1月,刘洪某把贷款的钱打到鄢某某账户,鄢某某给我转过来35万元,鄢某某自己留33万元,剩余212万元刘洪某提的现金,给他妹妹刘某1某汇17万元,还汽车租赁公司1万元以及还他个人欠款。
7、证人王某23证言证实:我朋友王某2某是绥化市爱家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他公司有业务忙时我帮过他。刘洪某通过张某某找王某2某借款还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开始刘洪某借款150万元,信用社人答应给他拿50万元,后期没给刘洪某拿,王某2某张罗50万元,刘洪某在王某2某那借款是200万元,当时刘洪某说使几天,王某2某就没谈利息的事。谈好后邱某与刘洪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第二天,刘洪某和他岳父刘某1、我和陈某某、张某某、刘洪某同学张某某去信用社还贷款,还上以后,没有给刘洪某续贷。之后刘洪某还去过绥化市邮政也没有办下来。最后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贷款,金额280万元。刘洪某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贷款时我和他去过多次,是刘洪某通过一个中介姓侯的女的联系的,她领我和刘洪某先后到几家银行,都没有办成,最后到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我和刘洪某去哈尔滨各家银行办理贷款是王某2某让我去的,因为刘洪某从王某2某那借款替他还信用社贷款,刘洪某把他在东津镇商服的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抵押在王某2某那,王某2某在外地出差,每次刘洪某去银行办理贷款,王某2某让我拿刘洪某抵押在王某2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和他一起去,刘洪某去银行我把证件交给他,出来后我把证件收回保管好,再交给王某2某公司人员保管。2013年9月5日王某2某回绥化后,刘洪某办贷款的事我就没参加,他怎么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办出贷款我不知道。
8、证人邱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7日我朋友王某2某说有个朋友刘洪某着急用钱还信用社贷款,三分利。我出了75万元和我媳妇彭某某把卡交给王某2某的朋友陈某某,然后与陈某某、王某23等人到北林区信用社给刘洪某还贷款,当时刘洪某说使用几天,就没谈利息的事。还信用社贷款后续贷没有办下来,我和王某2某刘洪某商量给他使用7个月,月利率三分,我和刘洪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刘洪某给我出具242万元收条。将北林区东津镇建筑面积为1687.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我。王某2某从外地回来后我把房屋产权证交给他,刘洪某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买卖协议在我这保管。2013年12月份,刘洪某对王某2某说和营口银行哈尔滨银行联系好了,用房产抵押能办贷款,要用房产证,并说受托支付,让王某2某给他提供一个单位账户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下来把钱汇到那个账户。王某2某让我联系,我给我朋友张某丁问这事,他同意,张某丁让他儿子把黑龙江龙跃肥料有限公司的账号发我手机,然后我发给刘洪某手机,之后我让刘洪某自己到张某丁公司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刘洪某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取走,王某2某把刘洪某的房产证也给他了。
9、证人王某2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通过朋友张某某借给刘洪某200万元还绥化市农村信用社贷款,200万有邱某75万元、陈某某56万元,刘洪某称还贷款后续贷就把钱还给我。2013年4月27日我在外地办事,邱某、陈某某、王某23等人去信用社和刘洪某把贷款还上,后信用社没有续贷,刘洪某称手里没钱,只能联系银行贷款还我们的钱。我和邱某商量给他使用7个月,月利3分,然后邱某和刘洪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刘洪某给邱某出具一张242万元收条,刘洪某把在信用社贷款抵押的北林区东津镇建筑面积为1687.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从信用社拿回来交给邱某,邱某把房屋产权证交给我,他保管刘洪某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买卖协议。刘洪某自己联系银行贷款没办成,找我和张某某、陈某某帮他联系银行贷款,我知道我朋友龙江银行绥化分行的崔某某认识哈尔滨中介一个侯姓女的,崔某某把哈尔滨中介的电话号给我,我给刘洪某让他自己联系,最后中介帮他联系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7月份刘洪某打电话说怕贷款手续不过关,问我认不认识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的人,我说不认识,后来听陈某某说刘洪某跟她联系,她说认识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的人可以帮他,陈某某和她丈夫与刘洪某一起到沈阳,他们怎么去的找谁办的我不知道。2013年12月份刘洪某对我和邱某说与哈尔滨市营口银行联系好了,用房产抵押能办贷款,要用房产证,说是受托支付,让我给他提供一个单位账户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下来把钱汇到这个账户。我让邱某联系一家单位账户,邱某联系了黑龙江龙跃肥料有限公司,邱某让刘洪某去龙跃公司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把该公司账号发给刘洪某。我把刘洪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他,刘洪某办完贷款手续把土地证和房产证给我拿回来了。2014年1月下旬,我给哈尔滨营口银行信贷员孙某2打电话问刘洪某贷款下来了吗,她说下来了让刘洪某提走了,我知道刘洪某没按事先约定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而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我就给刘洪某打电话,他说贷款没下来让我等几天,之后我一直找他,打他电话就挂断,最后联系不上他,我就报案了。刘洪某贷款用的土地使用证和我手里的土地证不一样,贷款用的土地证宗地图的字是我写的,当时刘洪某拿两张宗地图复印件和两张空白宗地图让我照复印件上写,他说由于土地性质划拨银行不给贷款,他在土地局把土地使用证类型改为出让,土地局要宗地图存档,让我帮写下。刘洪某办贷款的陈某某结婚证是假的,因为陈某某丈夫是王某24,王某24我认识,照片上的是张某某,是刘洪某的同学。结婚证上的内容是我填写的。后来我问陈某某,她说刘洪某贷款需要公司名义办理,他注册一个化肥公司,让她做会计和合伙人,她同意了,并把她身份证复印件给刘洪某,又把她结婚证和户口本用微信发给刘洪某,但刘洪某说需要在共同还款人上签字,陈某某没同意,也没去签字。我当时问刘洪某自己不填写,他说字写的不好。刘洪某说将他的道奇越野车作价29万元返给我,我同意从骗我的钱数额减去29万元。
10、证人王某24证言证实:2013年8月的一天,我妻子陈某某、刘洪某、张某某和我四人一起去沈阳。
11、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刘洪某与徐某是朋友,我通过徐某认识刘洪某。2013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刘洪某找我和徐某帮忙,把一个袋交给徐某,让我们第二天上午10点多去土地局,把这个袋交给他领来的人就行。我和徐某第二天上午10多点到土地局,徐某把刘洪某昨晚给他的东西给我,让我拿着,我们在那等刘洪某。过一会刘洪某领一个人,我把东西给那个人,之后我们就走了。
1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我是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刘洪某是朋友。刘洪某从我这借款40多万元,这钱有我朋友鄢某某的33万元,有我六、七万元。我和鄢某某问刘洪某还钱的事,刘洪某说正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贷款,贷款下来把钱还我们。这样我开始跟着刘洪某去过几次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跟着刘洪某三个多月,刘洪某说贷款下来把钱打鄢某某账户。营口银行贷款下来后,直接汇到鄢某某账户,我和刘洪某、鄢某某和刘洪某同学张某某四人到哈尔滨银行绥化分行,鄢某某从账户转给张某某35万元,自己留33万元,刘洪某提现金212万元,刘洪某给我7万元,刘洪某把欠我和鄢某某、张某某的钱都还了,然后开车拉张某某下屯还账去了。过年初二前后我和刘洪某去了三四次巴彦县兴隆镇车站附近一个游戏厅玩,之后刘洪某突然走了,过半个月刘洪某打过一次电话说在河北,挣钱还账,王某2某那边有什么情况告诉他一声,我说行,之后就没见过面。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工作人员来绥化我知道两次,一次来一个女的(孙某2),她是和刘洪某到房产局做抵押房屋他权登记,我们到房产局后,刘洪某说一会王某2某那边邱某来,别让他们看到你,我就走了。刘洪某办完他权登记后,刘洪某、孙某2、我和张某某在川岳蜀地吃饭,孙某2拿几张纸让张某某在上面签字,张某某签完字就走了。第二次是营口银行来一个男的叫杜某某,杜某某来头天晚上刘洪某找我和王某2,给王某2两本土地他项权证说明天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来人,让我们明天到土地局等他。第二天10点多,我和王某2到土地局,11点半刘洪某和杜某某到土地局,我和王某2从土地局楼梯间出来,我说他们来了,王某2对刘洪某、杜某某说你们谁是刘洪某,刘洪某说他是,杜某某他是银行的。王某2说你们怎么才来,我们科长开会让我把土地他项权证拿来,杜某某把土地他项权证拿过去,我们四人就到饭店吃饭了,王某2向杜某某介绍土地局工作的一些事情,吃完饭刘洪某把杜某某送回哈尔滨了。刘洪某让我们在土地局等他是为了让银行工作人员感到王某2是土地局工作人员,王某2是绥化养大车的,没有工作。我听刘洪某说两本土地他项权证是王某2某小舅子办出来的,王某2某小舅子是土地局登记科科长,开始让我和王某2在他小舅子办公室等人,后来人家开会没办成,就让我们在土地局大厅楼梯间等他们,我不知道两本土地他项权证是假的。
13、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我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工作,是客户经理,负责信贷业务。2013年12月份,吕某经理安排我到绥化房产局取刘洪某贷款抵押房屋他权证和到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房屋土地使用证他权证登记。我到绥化后刘洪某接我,直接去绥化市房产局,刘洪某拿房产局抵押房屋他权证的一张受理单取的房屋抵押他权证,房产局工作人员把他权证交给我,我和刘洪某到绥化市国地资源局办理土地他项权证受理登记工作,我将贷款手续及刘洪某贷款抵押房屋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交给国土资源局服务中心大厅工作人员,办理好后我将刘洪某房产抵押他权证交给刘的客户经理孙某2了。2014年1月份吕某行长安排我和刘洪某到绥化取刘洪某抵押的房屋土地他项权证,我们到国土资源局后,在大厅遇到刘洪某戴眼镜的哥们(后期知道姓徐是律师)和一个穿着西服的人员,徐姓律师对土地局人员说他们来了,徐律师向我们介绍穿着西服的人是土地局的,那人说谁是刘洪某,我是银行的把土地他项权证给我就行,那人就把土地他项权证给我,然后刘洪某把我送回哈尔滨,回银行我把土地他项权证交给刘洪某的客户经理孙某2。
14、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底,刘洪某通过哈尔滨一个中介人员介绍到我们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我们前期调查,刘洪某介绍他经销化肥模式,陈某某是刘洪某合伙人,在绥化市北林区审计局工作,刘洪某提供抵押物足值,认为贷款风险不大,后让刘洪某提供贷款资料审查时发现刘洪某提供抵押商服与土地使用证用途不符,让刘洪某回去变更,把土地使用证变更成出让与商服相符,符合银行贷款规定就可以贷款。二个月左右刘洪某把新办的土地使用证拿到银行,我们看土地用途为出让与商服房照相符,刘洪某把化肥经销处变成绥化市晟宇化肥经销有限公司,符合贷款要求,我们开始给他办理贷款。我安排银行工作人员孙某2来绥化对刘洪某提供的抵押房屋做他权登记和进行核保,后期安排杜某某到绥化取房屋他权证到绥化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他权登记,这些工作做完后,我们通知刘洪某到银行签合同准备放款,当时陈某某没来,刘洪某给陈某某打电话,陈某某说在去机场路上暂时回不来,后来陈某某和他丈夫王某24的签名是银行工作人员到绥化补签的,我们银行给刘洪某放款280万元。
15、证人王某24证言证实:我在绥化市开百事成中介事务所,刘洪某是到我们中介办理几次业务认识的。2013年11月刘洪某到中介事务所,还有二三个人,其中一个女的,刘洪某说银行贷款他同学(指那个女的)给担保,过几天要出门签字时不在家,但身份证能放在家,到时让我帮签字,我说不行吧,刘洪某说银行那边审核完了,你帮签字就行,那个女的就把身份证给我了。过了十多天,刘洪某到我中介事务所说银行来人让我帮签个字。我到他车上,车上有几个人,我都不认识,一个人向我要身份证,我把刘洪某同学的身份证给那个看了,那人拿出一份担保书让签字,我在上面按刘洪某交待签陈某某的名,我就下车回事务所了,过几天那女的把身份证拿回去了。
16、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给刘洪某安装塑钢窗时,刘洪某欠我钱,后来通过朋友徐某找到刘洪某要回2万元,还欠2.8万元已转到我姑父姜殿武账上。
1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我单位同事赵某1找我,说刘洪某在北林区东津镇一个商服土地使用证的用途是划拔,想更改出让,我说到业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我们按审批意见发证,刘洪某要办理变更土地使用证的用途这件事,我和刘洪某没见过面。后来我姐夫王某2某和我说一个朋友要办土地他项权证,让我帮给快点办,这时我第一次接触王某2某,之前没见过他。刘洪某领一个小男孩到我们单位找我,我领他们到单位业务大厅,我把刘洪某介绍给大厅工作人员赵某12,赵某12收了刘洪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他权的材料,然后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第二天赵某12打电话说刘洪某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用途不符不能受理,我给王某2某打电话说刘洪某土地他项权证不能受理,让刘洪某把申请材料拿回去,之后再没见过刘洪某。
18、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刘洪某是我丈夫黄某某表弟,2013年8月刘洪某找我说要把他在北林区东津镇商服土地使用证用途划拔更改为出让,问我能不能办,我把刘洪某的房照和土地使用证拿给单位李某看,李某说更改土地使用用途必须交土地出让金,不好办,我把房照和土地使用证给刘洪某说办不了,之后刘洪某再也没找过我。
19、证人赵某12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单位同事李某说一个朋友来办理土地使用他项权证,李某从局楼上下来把刘洪某介绍给我,刘洪某身边一个男孩,刘洪某将相关材料给我,那个男孩提供了银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材料,我受理后让他们回去等信,后来审查时发现刘洪某土地使用证与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用途不符,我给李某打电话说土地使用证与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用途不符,不能受理,然后让刘洪某把材料拿回去了。
20、证人刘某1某证言证实:我与刘洪某是兄妹关系,刘洪某以前在我这借款合计17万元,后来他把钱还给我,说是贷款下来的钱。
21、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酷威轿车是于某某大舅刘洪某买的,当时刘洪某说想把这台车落户到河北省保定市,我家是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户口,所以用我身份证落户。
22、证人刘某12证言证实:我与刘洪某是夫妻关系,刘洪某从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贷款280万元后,他用这钱还一些人钱。邢某某是通过刘洪某认识的,我家在东津镇建房时从他那借款,我和刘洪某不是去年就是前年给他还过钱。×××酷威轿车听刘洪某说是他出钱买的,落户是周某某的名,周某某是刘洪某妹妹刘某1某的朋友。
23、证人刑某某证言证实:我开配货站时与刘洪某认识,刘洪某在东津镇建房屋时从我这借款共计80万元,陆续还款60万元,2013年阴历二月二,刘洪某说贷款下来了,让他媳妇刘某12给我拿回15万元,刘洪某用钱时答应给我利息15万元,现在没还。今年刘洪某没还我钱,就是今年春节前我让他给我拿2万,他给我1万,我没收到刘洪某说的给我的55万元。现在刘洪某本金不欠,就剩利息,有就给,没有我也不要。
24、证人鄢某某证言证实:我通过同学徐某认识刘洪某,刘洪某在我这借款33万元,徐某曾向我要银行账号,说刘洪某要把钱还我,我把我在哈尔滨银行绥化分行的账号告诉他,刘洪某把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的280万元汇到我账号后,我和刘洪某、徐某和还个叫大勇的人到哈尔滨银行绥化分行,我把刘洪某欠我的33万元留下,刘洪某给叫大勇的转账35万元,剩余212万元自己提了现金。
25、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我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负责信贷业务,是客户经理,刘洪某信贷业务是我负责办理。刘洪某用绥化市晟宇化肥经销有限公司名向我行申请贷款,刘洪某提供的贷款材料经审核土地使用证用途与房产证用途不符,我向吕某行长汇报,吕某行长与刘洪某怎么交流我不知道,过一个月左右,刘洪某把新的补充材料交给我,审查通过后我们进行核保和放款。核保时我通知刘洪某到我行办理贷款签字手续,让刘洪某与他爱人刘某12、担保人陈某某和她爱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到分行,因我母亲有病我没在单位,是支行王曾办理的,刘洪某等人提供相关材料后在贷款和抵押合同上签字。又过几天我约刘洪某到绥化市房产局对他抵押贷款房屋进行他权登记,房产他权登记证下来后我同事杜某某去取的,然后杜某某与刘洪某到绥化国地资源局对其提供抵押房屋土地进行他权登记,这些材料准备完毕后我准备放款手续,放款是杜宝宝办理。陈某某和她爱人没来分行签字,是我和刘洪某到绥化市房产局办理房产他权登记时,陈某某和她爱人分别在不同地方签字,但是都同一天。
2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黑龙江龙跃肥料公司门卫,经理张某丁儿子张彦超放我这一张龙跃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让我交给一个姓刘的,放门卫三天左右一个姓刘的把营业执照复印件取走。
27、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我是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法务部工作人员。2014年1月2日绥化晟宇化肥经销有限公司与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签订借款合同,金额280万元。同时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洪某以个人名下房产及土地进行抵押为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我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房产及土地抵押登记,并按时发放贷款。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后核实刘洪某贷款时提供的材料发现,其伪造抵押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证等材料骗取贷款。我行于2014年9月11日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28、户籍证明,证实刘洪某的身份情况。
29、协议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刘洪某与王某2某签订协议,被告人刘洪某自愿将其名下的红色道奇酷威越野车作价29万元还给王某2某,9月5日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刘洪某的道奇酷威越野车返还王某2某。
30、绥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洪某曾因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31、绥化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洪某在2010年8月办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证号为绥国用(2010)第8549号、8550号,用途为住宅用地,面积470.6平方米,没有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申请。
32、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情况说明,证实绥化市晟宇化肥经销有限公司逾期还款本金与利息共计616417.12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某伪造抵押手续骗取贷款,贷款本金及利息尚未偿还,我行已于2014年9月11日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3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司法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洪某用其名下位于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1687.5平方米商服以绥化市晟宇化肥经销公司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贷款280万元,在土地为划拨的情况下进行评估作价,司法鉴定评估价值为489.38万元。
34、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洪某与邱某以房屋买卖协议形式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242万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抵押给邱某。
35、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还款凭证及存取款凭条,证实被告人刘洪某在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社贷款250万元,并分别于2013年4月27日、5月3日还清全部贷款。
36、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证实刘洪某名下位于东津镇的商服土地用途是划拨。
37、抵押合同及信贷材料、借据,证实刘洪某用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结婚证骗取营口银行哈尔滨贷款280万元,其将贷款提取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事实。
38、被告人刘洪某供述,2013年4月,我在绥化市北林区农村信用社贷款250万元到期,信用社主任孙某1找我同学张某某让我把贷款还上,并答应给续贷增加贷款额度,能贷280万元,我跟我岳父说了这事,说能贷款280万元,先把欠张某某28万元还上,让他找孙某1和张某某谈谈。我岳父刘某1和孙某1、张某某谈好后,张某某答应给我拿50万元,孙某1拿50万元,张某某找他朋友王某2某给我借款150万元,王某2某是绥化市北林区开爱家担保有限公司的,后来知道王某2某的150万元是从邱某和陈某某等人借的。2013年4月27日王某2某去外地出差,让陈某某、王洪某等人带150万元,张某某拿50万元到信用社替我还的贷款,后来孙某1的50万元没有落实,我找张某某让王某2某再给张罗50万元,2013年5月3日王洪某给陈某某打电话又到信用社把50万元交上,信用社贷款还完后,我把抵押信用社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拿回来,我和邱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实际是借款协议,约定200万元借款使用7个月,月率三分,每月利息6万元,本金加利息共计242万元,我给邱某出了收条。签完协议,我把位于绥化市北林区东津镇的1687.5平方米商服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交给邱某,用于借款200万元的抵押物。后来信用社没有续贷,王某2某找我要钱,我说没有钱,只能用抵押在你们手的商服再到银行抵押贷款后还你们钱,他们同意。我和王某2某、张某某等人开始张罗到银行贷款的事,因我的商服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是划拔不是出让,贷款没办成。有一天我到王某2某公司,王某2某说不行到哈尔滨一些银行贷款,他通过龙江银行绥化分行崔某某给我联系哈尔滨一家中介公司姓侯的女的,我开始去哈尔滨各家银行办理贷款的事,开始王某2某派王某23跟我去,王某23拿我抵押在王某2某那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来侯姓女的领我们到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我把申请贷款材料投放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认为我申请贷款是个体、抵押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不符,没有批。后来陈某某说她同学联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的人,答应贷款下来给人家好处30万元,我和陈某某及她丈夫王某24、张某某四人到沈阳找到陈某某说的那个人,那人把我和陈某某领到楼上行长办公室,我把贷款的事说了,那个行长用电话给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一个行长打电话,说刘洪某贷款客户是咱们行老领导家亲戚,来沈阳找我,你们酌情办理一下,然后让我们回去等信。我们开车往回走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客户经理孙某2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贷款手续交给他们银行,再审查看是否需要补充什么材料。回绥化后王某2某让王某23拿贷款材料和我去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孙某2把贷款材料复印后领我们到吕某经理办公室,吕某说贷款的事上面领导打招呼,让把贷款材料放这审查看看哪些材料不行回去改。过几天孙某2说我营业执照是个体,贷款必须是公司,土地使用证用途是划拨必须是出让,问我能不能变更,我说能。我到王某2某公司把孙某2说的事跟王某2某说了,王某2某让王某23找一个中介帮我在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绥化市晟宇化肥经销公司”。我找王某2某的小舅子在绥化市土地局工作的李某,让他办土地使用证更改土地用途的事,过几天我问王某2某土地证办怎么样,王某2某当我面给李某打电话问土地证能不能办,李某说办不了,我说怎么办,王某2某说不行就做假的土地使用证,我开始不同意,王某2某说你欠我们的钱怎么办,我们谁也不要你的房子,王某2某让我找王某23,王某23有做假证的电话号,在王某2某公司当时陈某某也在场,陈某某与王某2某是朋友关系,王某23在绥化农业银行工作,陈某某在北林区审计局工作,王某23是王某2某公司业务经理。我和陈某某、王某23开始去营口银行时,吕某行长问陈某某与我的关系,王某23说陈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审计局上班,与刘洪某是合伙人,刘洪某不少钱是陈某某拿的,吕某让陈某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陈某某当时同意。陈某某把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拍照片用微信发给我,我问陈某某办假证行吗,陈某某说不做假证你怎么还我们钱,我通过王某23给我的办假证电话办的假证,证办下来后有不少东西我不会填,王某2某让我把证拿到公司,他帮填写。他把我原来抵押他那的真土地证拿出来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图内容把假证的空白宗地图填好。填好后我拉王某23去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把我公司营业执照和假土地使用证等材料给孙某2。回绥化后过一个月左右孙某2说贷款批了,让我、刘某12、陈某某、王某24带身份证、结婚证、公司章到银行签字,我和刘某12去哈尔滨,孙某2问陈某某和王某24怎么没来,我说他们有事来不了,不行你们到绥化找她们签吗,孙某2说行,我在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上签字。过几天孙某2到绥化给抵押贷款房屋做他权登记,我跟王某2某说贷款批了,银行来人对房屋做他权,王某2某告诉我他让邱某在房产处等我,并把邱某电话告诉我,我接孙某2回绥化与邱某联系好直接去绥化市房产管理局,我和邱某、孙某2办理他权登记后,邱某走了,我和孙某2、徐某、张某某在饭店吃饭,事先我把张某某照片做假的王某24身份证给张某某,说银行找陈某某丈夫王某24签字,王某24不同意担保,他不签字,你用这个身份证冒充王某24签字,吃饭时我向孙某2介绍张某某是陈某某丈夫王某24,张某某把假身份证给孙某2了,然后在承诺书签字。吃饭后我拉孙某2到王某23朋友开的中介一个女的那,事先和那女的说好,我让陈某某把身份证送那,让那个女的冒充陈某某在担保书上签字,孙某2看一下身份证后,让那个女的在承诺书签字,我开车把孙某2送回绥化。又过几天营口银行派杜某某来取房屋他权证,我们到房产处把抵押贷款房屋他权证取出来,杜某某收好,我们又到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大厅,去之前王某2某提前联系李某,我们到大厅时,李某在大厅里,我把土地使用证给他,李某拿土地使用在大厅微机过一遍做登记,其实是给杜某某看的,做完后李某让过几天取土地他项权证,杜某某就走了。在这之前我知道银行对土地使用证做他权登记,我跟王某2某说做假证,但没有样本,王某2某联系李某让他拿土地他项权证样本,我用手机拍的照片给做假证的人发过去,做完假证我给王某2某看了,然后联系银行他权抵押登记,联系好后我拉杜某某到绥化国土资源局,我事先安排徐某的朋友王某2拿我做的假他权证在绥化市国土资源局等我们,我们到后,王某2从国土局电梯出来说你们怎么才来,科长有事让我把他权证给你们,他把假他权证给杜某某,吃完饭我把杜某某送回绥化。我事前与王某2某、邱某商量,让他们指定一个公司账户,他们给我提供了。我算了一下账,营口银行贷款280万元下来后,还王某2某等人本金和利息就得242万元和延长二个月利息12万元,一共得254万,再给办事人点好处费10万元,我就只剩16万元了。我外面欠别人的200多万的债务就还不了了。这样在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办理贷款过程时,我又与鄢某某签订的化肥购销合同,将受托方式改为鄢某某个人账户提供给营口银行了。我就不想还王某2某、邱某钱了。2014年1月21日,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放款280万元,我和徐某、张某某、鄢某某到哈尔滨银行,鄢某某留33万元,张某某转账35万,剩余212万元我提的现金,剩余贷款偿还刘某1某17万、铁力购买林蛙款1万元、东津开饭店欠款10万元、赵某1某岳母6万元、中心市场姜姐0.5万元、邢某某建东津房屋时借款55万元、刘某140多万元、租车欠款5万元、买车29万元、放赌局借给他人15万元、赌博输出10万元、还陈某某2万元、往返河北费用5.6万元。我同意将公安机关押扣我的×××道奇越野车作价29万元偿还给王某2某。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审被告人刘洪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于原审公诉机关认为刘洪某构成诈骗张某某的抗诉理由,经查,有证人徐某、刘某13的证言及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刘洪某在向张某某借款时虚构了其在北安修路的事实。且刘洪某在取得280万元贷款的情况,用于偿还其他人债务,至案发前仍不归还张某某借款,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对于刘洪某构成骗取张洪峰犯罪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对于原审公诉机关认为刘洪某构成诈骗王某2某的抗诉理由。经查,有证人孙某1、刘某1、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孙某1代表信用社向刘洪某催还贷款,并承诺还款后续贷的事实。刘洪某在向王某2某借款前也说明了借款用于还贷的事实。因此,刘洪某在取得王某2某借款时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孙某1承诺继续向刘洪某贷款280万元,刘洪某也告知王某2某将用此笔贷款偿还王某2某。且在刘洪某向王某2某借款后,就与邱某签订了借款协议,金额242万元(本金200万元、利息42万元),期限为七个月,并将从信用社取回的位于东津镇的1687.5平方米的商服(经评估作价价值4893750元)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付给邱某、王某2某。综上,刘洪某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于刘洪某构成诈骗王某2某的抗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原审被告人刘洪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之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原审被告人刘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刘洪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8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伟刚 审 判 员 许 雷 代理审判员 张 辉
书记员:董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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