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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武经满、田某某、鲁建国、刘某、孙某、孙某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龙江银行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
武经满
田某某
鲁建国
刘某
孙某
孙某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副147-149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滨,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经满,身份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紫金城小区6栋3单元3202室。
被执行人田某某,身份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紫金小区6栋3单元3202室。
被执行人鲁建国,身份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金星村二组。
被执行人刘某,身份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中铁快运哈尔滨分公司信息部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77号B栋2单元22楼2室,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紫金小区5号楼1单元2701室。
被执行人孙某,身份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73号紫金城5栋1单元2201室。
被执行人孙某,身份证×××,女,1988年4月15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16栋1单元4楼2号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442号龙江银行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武经满、田某某、鲁建国、刘某、孙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40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442号龙江银行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与武经满、田某某、鲁建国、刘某、孙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40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孙晓东
审判员:白国伟
审判员:孙铁军

书记员:舒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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