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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对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靳淑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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