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宝华,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2017年1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宝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黎国出庭支持公诉,孙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31日14时45分左右,被告人孙宝华驾驶车牌号为黑C181**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牡丹江市沿乌苏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隆街路口向西右转弯时,将沿兴隆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乌苏里路交叉路口西北侧,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经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1月2日死亡。摩托车后排乘坐人员吴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右腓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在此事故中,孙宝华负主要责任。案发后,孙宝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另查明,被告人孙宝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在得到保险公司的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基础上,孙宝华另行一次性给付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款9.6万元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对孙宝华的谅解。2018年4月16日,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司法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孙宝华犯罪危险性低,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宝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到案经过,孙宝华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及尸体处理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被害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证明,伤情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宝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孙宝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案发后,孙宝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孙宝华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宝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洋
书记员:李传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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