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5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案发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洋
书记员:孙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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