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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陈忠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忠,男,满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4)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陈忠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787号伯爵9号KTV歌厅806包房内,因结账与服务员邵天宇发生口角后,陈忠砸毁屋内财物,造成损失价值8478元。后被歌厅服务员扭送至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并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损毁物品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陈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审判长:孔令红
审判员:于强
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张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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