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诉刑诉(2018)第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2月5日12时许,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到五常市向阳镇保山村一大米加工点进行检查,为了阻止执法人员检查,大米加工点经营者被告人张某将执行工作人员曹某、文某等人关在屋内,将车停在屋门口堵住屋门,手持斧头和尖刀威胁执法人员,并指使加工点的工人将大米装车运出卖往重庆。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未做辩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5日12时许,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到五常市向阳镇保山村一大米加工点进行检查,该加工点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张某得知后驾车来到现场。为了阻止执法人员检查,张某用其吉普车顶在加工点办公室门口将执法人员曹某、文某等人堵在屋内并手持斧头和尖刀在屋外威胁执法人员,指使加工点的工人将大米装车运出。
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全省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单位人员信息表;
3、尹某2家米业加工点监控视频;
4、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记录仪;
5、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情况说明;
6、证人曹某、刘某、文某、秦某、蔡某、张某、高某、尹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妨害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的过程;
7、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
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政治面貌材料。
上述证据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人张某无异议,证据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权威,打击犯罪,同时考虑张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并取得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云龙
人民陪审员 何影
人民陪审员 王素贞
书记员: 王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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