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永昌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大厂县河西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772775359E。负责人:尹兴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河北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涿鹿县隆伏寺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45405766G。负责人:李春湘,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永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外,被执行人河北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宝云
书记员:陈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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