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恒星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金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31028200001228。法定代表人:陈马付,厂长。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燕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山海关区关城南路东段二里甸子,组织机构代码91130303798436515Y。法定代表人:高泉利,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恒星机械厂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燕达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恒星机械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028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军
书记员:王春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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