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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甄某
赵彦飞(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甄某,群众,农民。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30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彦飞,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4)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赞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及其辩护人赵彦飞、被害人家属郭俊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镜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套牌报废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损坏,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告人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家属代理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甄某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的代理意见,经查,有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被告人甄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家属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与事实不某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甄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套牌报废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损坏,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告人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家属代理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甄某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的代理意见,经查,有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被告人甄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家属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与事实不某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甄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

审判长:牛清华
审判员:刘晓峰
审判员:闫凯彬

书记员:白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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