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住赞皇县。2008年6月至2015年3月10日任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金融业务管理员,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兼任槐泉路支行支局长。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15年5月14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4日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2016年7月21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在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工作期间,为提高个人工作业绩,增加存款数额,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承诺提高利息,让梁某1帮助其揽储。后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安某1违规将储户存款办理成卡、折一体业务,自己持有储户银行卡,将储户存折由梁某1交给储户。被告人王某某为支付高利息,持储户银行卡将储户存款私自取出,用于支付前期储户本金和利息,致使211个储户的存款共计17478056.06元逾期不能支取。案发后,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将上述存款全部兑付。本案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经补充侦查,变更起诉,由原来的211个储户存款共计17478056.06元,变更为241个储户存款共计20259895.3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主要辩称其系投案自首;支取储户的存款均是用于支付前期储户本金和利息,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在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工作期间,为提高个人工作业绩,增加存款数额,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承诺提高利息,让梁某1帮助其揽储。后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安某1违规将储户存款办理成卡、折一体业务,自己持有储户银行卡,将储户存折由梁某1交给储户。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为支付高利息,持储户银行卡将241个储户,457个存折上的20259895.33元存款私自挪用,用于支付前期储户本金和利息,至今未退还,致使241个储户的存款逾期不能支取。案发后,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陆续将上述存款全部兑付。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执照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太行路支行营业执照、赞皇县邮政局情况说明及储汇部岗位职责证实,王某某于2008年6月至2015年3月10日任赞皇县邮政局金融业务管理员,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兼任支行支局长。二、被告人王某某62×××99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证实,2011年12月30日至2017年3月21日的账户交易明细情况。三、借条、借款合同书显示:陈杰民于2015年4月7日向王某某借款300万元;陈杰民于2013年11月7日向王某某借款40万元;王某4向王某某借款112万元;王某某于2013年11月3日借郭某1300万元,2014年3月7日借郭某1200万元。四、储户兑付明细表及兑付储户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邮政储蓄银行已向储户兑付17478056.06元。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证实,12笔储户共计存款160500元无法查证,账号60×××66户名陈黑宝与户名赵月梅户名的账号相同,4笔业务余额有结余,结余共计157320元。六、见守村在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名单及赞皇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王某某所欠苏成周385000元,双方已经赞皇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七、现金出纳账证实,证人甄某4等人的存款登记情况。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唐相街营业所分户账信息表,证人甄某4、贾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证实,赞皇县邮政银行将其存款全部兑付。九、被告人王某某丈夫崔某xxxx3历史明细、账户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证实,2010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1日的账户交易明细情况。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赞皇县分公司取款凭单、个人账户申请书、储户身份证、承诺书、活期储蓄账户明细确认表、收据。十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赞皇县分公司,关于王某某涉案情况基本说明证实,经发回重审后进一步核实,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我局向241个储户垫付资金20259895.33元。原提供的17478056.06元数额是阶段性垫付数额,由于当时储户有住院、外出、本人亡故需要确定领取人等情况,还有一部分是与王某某串通代理村民存款的人顶不住储户闹腾已经先行替村民兑付的。后又陆续兑付,故才形成数额的增加。十二、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的说明:“通过对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分析,汇总。发现在与本案相关的所有银行账户流水中,大部分为现金支取业务,无交易对手信息,我所无法确认资金的具体流向。鉴于上述情况,经过我们工作小组的讨论,我们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十三、新增加的三十个储户的个人账户申请书、储户身份证、取款凭单、利息清单、存折清户文件、公证书、承诺书、通用凭证、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活期储蓄账户明细确认表、储户对付明细表、账户交易明细。十四、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证明证实,王某某无犯罪前科。十五、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证明证实,案发后,王某某舅舅杜某主动到我局说明王某某因服用安乐片在石家庄市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3月18日,王某某丈夫崔某主动到公安局称王某某已回且现在杜某家里,随后办案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讯问,以上情形符合犯罪嫌疑人委托亲属到公安局投案的规定。十六、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出生于1983年5月19日。十七、证人梁某1证言证实,我认识王某某是因为王某某的妈妈安俊菊和我丈夫张国瑞都在安监局上过班。2011年左右王某某找到我说,领导交给的储蓄任务完不成,让我吸收的钱存到邮政储蓄银行给她完成任务,比正常的利息高。刚开始给30元至40元不等的手续费,还给一些小奖品。2013年左右,我给王某某吸收的钱多了,王某某说领导决定提高利息,刚开始1万元给500元,包括利息和手续费,后来利息涨到1分、1分2、1分4,1分6,有一笔100万的利息是2分。我吸收的钱记不清多少了,现在初步统计未兑付的有2200万元。我吸收钱都是联系好储户后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给安排到槐泉路支行营业员安某1处办理活期存折。办理完后营业员安某1把存折给储户,下月月初由王某某付利息,存折注明付息截止时间,有三月的,有半年的,有一年的。按我和储户约定的存款期限,月底我列个表给王某某,月初王某某安排我到营业室找安某1,从安某1窗口那里支利息,我再把利息给储户,有的是直接转到储户卡上,现在利息结到2015年1月份了。支取利息时没手续,安某1按照我给王某某提供的数字,给我现金,现金不够时打到我的邮政储户卡上。王某某通过我给储户利息,我提2-4厘,我提的钱没有给王某某,我和王某某业务来往没有账。我没有要求王某某提高利息,她自己说的,当时县里农合社利息都高,有的储户要支走钱,她为了让我不断揽储完成任务,就承诺高利息。期间王某某没有说过让我终止吸收存款,她说是领导研究定的,所以我认为王某某给的利息是银行支付的,我不知道王某某用后期存款偿还以前的存款和利息。我吸收亲属的钱去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时用本人名字,带身份证原件,我跟他们说清存款期限。我找的储户有的是自己去开户,我让他们自己去找安某1办理,安某1直接把存折给储户。有的是我领着储户找安某1开户,存折也直接给储户,办的都是活期存款。开户以及存款凭证上的签字都是安某1填写的,开户没有设置密码,存折没有卡,我不知道密印标志有密码是怎么回事。董某2这笔业务是我拿董某2身份证办的,这笔业务的开户、凭证等的签字是安某1签写的。我经办的都是到期后,储户自己拿上存折到邮政储蓄安某1那里支取,有时我也和储户一起去。冯某经办的大部分是冯某拿上储户存折到安某1处支取。我认为我给王某某完成任务,拿亲戚朋友身份证代办开户存款业务,符合金融单位管理规定。我退休七、八年了,我认为邮政储蓄银行是正规银行,没怀疑过这里边有事。我发展许某1、刘某1、冯某、杨某2玲、王某2、赵某(赵某和王某2是夫妻)帮我代办业务,冯某和王某2是2012年或2013年代办业务的,杨某2玲、许某1、刘某1是2013年或2014年代办业务的,谁前谁后我记不清了。我和冯某的亲戚是邻居,知道冯某是银行的代办员,我跟冯某说这是邮政储蓄开办的一种新业务,活期存款,利息是1分,在年初的时候按1.2分或1.3分给利息。存10000元每年给1000元的利息,可以存一年、半年、三个月都行,存款下个月初就给利息了,不到期不允许支取。我跟王某2说的是存款10000元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利率给利息,后来按照6厘给他利息,另外每10000元给他100元的手续费,存款期限也是一年、半年、三个月都行,存款下个月初就给利息了,不到期不允许支取。许某1、刘某1、杨某2玲都是我在银行办业务时碰见的,我给她们介绍了银行这种业务,都是存款10万元以上按1.2分或1.3分的利率,存款10万元以下按1分,她们就把钱存成这种新业务了。我把她们介绍给安某1,我不在时她们直接找安某1就能办。我揽储的大概有30来户,案发前未兑付的存款共600万元左右。2018年4月10日赞皇县公安局对证人梁某1的询问笔录证实,大概是2012年左右开始我认识的王某某,是因我老公张国瑞和王某某的妈妈都在安监局上班,而且我从县联社退休后我单位的工资存折正是在邮政储蓄王某某的营业厅,我经常去邮政储蓄支工资就认识了王某某。她让我给她揽储蓄任务,承诺每存一万元除了正常利息外,额外奖励20元,后来涨到30元,有时逢年过节能涨到40元,后来给她完成的任务多了,单位奖励王某某的奖金也就给了储户了,王某某给储户的利息涨到1分2至1分6不等。我帮她找过刘某1、杨某2玲、许某1、冯某、赵某对他们说:“这是银行,比正常的利息高,没有风险,很保险”给她完储蓄任务。当时我自己的钱是我自己拿到邮政营业厅直接办理存款存钱,我介绍的别人直接拿着钱去邮政营业厅去存,也有时候别人存钱叫上我,我就和别人一起去存钱。有时候存钱是王某某安排安某1办理活期存折,办理完后安某1把存折给了储户。刚开始我没有获利,都是我介绍亲戚朋友往王某某那里存钱,王某某给储户支付20元到30元的额外奖励,过年能涨到40元,我介绍谁去存钱王某某就把额外奖励给了谁,后来存的多了,王某某用她的奖金,每一万元让我提取2厘左右的利息,王某某说这是她挣的奖金。一共挣了多少,我没有记账。我和刘某1、杨某2玲、许某1、冯某、赵某给王某某完成任务存的钱一共有2200多万元,汇总单我交给邮政局了。王某某通过我给储户的利息,我扣除2厘左右的奖金以后都给储户了。给储户的利息我记不清一共多少了,有的是现金,有的是转账,不管是现金,还是转账,我都先扣除我2厘的奖金,我挣的奖金我也不记多少了,都没有账。王某某一直让我帮她完任务,从没提过终止,我也没跟她提过涨利息,是她自己主动说的。我也不知道有卡,只知道有存折。我也不知道高利息的来源,她说和领导商量决定的。十八、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梁某1原来都在赞皇县联社上班,梁某1是2012年初找我为邮政储蓄吸收存款的。当时梁某1说邮政储蓄正在上储蓄任务,是定期存款,期限分半年和一年,中间不能支取,利息较高,存10000元定期一年除按照当时的银行利率给我,另外再给我100元的代办费,给储户20元的奖励。存10000元定期半年,除了按当时银行利率给我,另外给我50元的代办费,不给储户奖励。中间有倒期的,也有到期支取不再存的,但这些我说不清有多少。梁某1开始是按她跟我说好的利率给我,到2014年6月份她又给我涨了些利息。我按照梁某1给我说的利率和奖金给储户,10000元存一年除按照当时利率给储户外再给20元的奖励,半年的只给利率,不给奖励。都是我拿储户的身份证到邮政储蓄窗口为储户代办存钱的,梁某1给我支付利率,每次都是现金。我通过梁某1在邮政储蓄存款,办的是活期存折,我也不清楚为什么办理的活期存折还要规定期限。我给储户代办的存折没有银行卡也没有设置密码。我去银行窗口支取存款时,支了钱就把存折留到银行了,存折上有没有记录我没看过。我到邮政储蓄办存取款业务一般都是找安某1,到期后支取不用沟通,直接去邮政储蓄窗口找安某1支钱就行。我从2012年开始为邮政储蓄吸储至今,储户有30来户,共吸收多少存款我说不清,只算过到邮政储蓄出事不能支取存款时储户未兑付的存款有1794800元。截止今年3月份出事时我吸收的1794800元存款中共获利30290,邮政储蓄兑付存款时我退还了获利的30290元,另外退还我给储户的定期利息58000多元。十九、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2年初我妻子吕聚英通过一个亲戚认识了梁某1,梁某1知道我妻子在村里干信用社的代办员,就跟我妻子说邮政储蓄要上任务,给的利息高,要我妻子跟储户说说把钱存到邮政储蓄。通过梁某1往邮政储蓄存款都是定期,期限分别有一年、半年和三个月三种类型,中间不允许支取。梁某1按年利率1分给我们,我们给储户的利率她不管。我是参照信用联社的的利率给储户,另外为揽储我还给储户一定的奖金。存10000元一年期年利率是3.3厘,另外我再给储户100元的奖金,半年期年利率是3.08厘,我另外给储户50元的奖金,三个月期年利率是2.86厘,我另外给储户25元的奖金。到邮政存钱都是我和我妻子代办的,开始时是梁某1带我们去邮政存款,后来熟了之后我们自己去邮政储蓄窗口找安某1办就行了。梁某1每个月月底和我们算利息,我算好利息后报给梁某1,过不了几天梁某1就把利息给我们了,有时给我们现金,有时把钱打到我们的卡上。我们通过梁某1在邮政储蓄存款,都是在邮政储蓄窗口办的活期存折。存折是活期的,期限是口头约定的,办好存折后我都在存折上贴了标签注明了期限,也有我直接将期限写到存折上的。存折没有卡,也没设过密码,直到邮政储蓄出事我才知道我代办的存折都同时办理了银行卡,并且还设有密码。我去银行窗口支取存款时,都是支了钱就把存折留到银行了,存折上有没有记录我没看过。从2012年开始至今年2月份我去邮政储蓄办理存取业务都能正常办理,梁某1也能按时给我利息,之后我拿存折去邮政储蓄倒期,银行就一直推,后来说办不了了。我问梁某1,梁某1说上面查的严了,暂时办不了,我就把存折又给了储户。通过我在邮政储蓄存款的储户有100来户,共吸收多少存款我说不清,只算过到现在没有给储户兑付的存款有770多万元。我说不清共获利多少,但是我有账本,根据我记的账能算出来。二十、证人曹某证言证实,我单位在2015年1月份开展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我单位职工王某某经常在营业厅安某1窗口替用户办理业务,且日常消费大手大脚,与其收入不符,经常更换皮包、手机,引起我们的警觉。单位通过对她了解、谈话,她说是替亲戚朋友办理业务。随后我们单位又检查安某1交易日志,从交易记录上没有发现异常。我单位继续做工作排查,把该营业厅的支局长王某3换成吕雪然,还是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但是王某某经常在营业厅安某1窗口替用户办理业务,后来单位又组织开展邮政代理金融资金安全风险排查活动,通过查看监控录相,发现安某1在给王某某办理业务时有重大违规情况,我单位将柜员安某1调离,并与王某某谈话后,对其强制离岗并禁止其进入营业厅。今年3月初,我和米局长问王某某最近怎么回事,情绪比较低落,她说年前她借给王某4120万,但是过年找不到人了。问她为什么经常到营业厅找安某1办业务,她说是替亲戚朋友办理业务。我们通过看监控发现安某1空存空取,且储户不到场就办理业务,我们单位正常办理业务是需要储户到场,并不允许空存空取。谈话第二天发现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说对不起大家,我们怕出事,就去馨苑小区找她,我们跟她说话,她一直不说话,后出现昏迷,我们就把她送到县医院,到医院后发现她有喝药的嫌疑。后王某某转到和平医院,我单位去看望她,问为什么喝药,她说还借给陈杰民350万元,也找不到人了,我单位领导陆续接到电话和短信,说在我们单位存款被支取,得给出解决办法。后来经我们了解,我单位职工王某某与社会人员梁某1、杨某2玲、刘某1、陈某2、淑英、荣某等人内外勾结,以我单位名义在社会上非法高息吸收存款,王某某说吸收的存款有八、九百万元。梁某1、杨某2玲、刘某1、陈某2、淑英、荣某等人吸收的存款,由王某某为其办理邮政储蓄银行的活期存折和卡,存折和卡对应同一账户,办完后,王某某把存折给梁某1等人,她通过卡把钱取走。王某某取走的钱她说借给王某4和陈杰民了,他没说利息的事,我们也没问,但是经我们了解王某某伙同梁某1、杨某2玲、刘某1、陈某2、淑英、荣某等人吸收的存款都付2分、1分6、1分2不等的利息,利息都是付给梁某1等人的,至于梁某1等人给储户多少利息不了解,王某某说梁某1付给储户的利息比她给梁某1的低的多。二十一、证人安某1证言证实,我是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合同工,是银行营业厅的柜台营业员,主要负责在柜台给储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业务。王某某是我表姐,以前是我们邮政储蓄银行金融部主任,2011年至今王某某经常找我办理储蓄业务。“卡折一体”指的是卡和存折是关联的,虽然账号不一样,但卡和存折能够同存同取。“商易通”业务指的是储户到我们银行申请“商易通”业务,我们银行经过上级审批后,给客户发放一个电话机,客户可以通过这个电话机查询账户、转账。按照规定,办理卡、折一体的存、取款开户业务,都需要储户本人拿着本人的身份证到营业厅柜台办理,王某某和梁某1他们来办理业务的时候,都是她们拿着储户的身份证来,王某某让我办我就办了。开户以后,王某某、梁某1拿着钱来存,我就把钱存进账户,她们自己设置密码,把卡和折给她们,我不知道王某某和梁某1办理的存折和卡是否都给储户了。有时王某某和梁某1没拿钱来,就让我先上账,把存折给她们,把卡留下,下午上班之前她们如果拿钱来了我就把钱入账,如果没拿钱,我就用卡给这个账户办理取款手续,这样就能平账了,王某某不在的时候给我打电话让梁某1去办理。我也不清楚王某某、梁某1给储户办理的商易通业务储户是否知道,按照规定,需要客户本人签字,但一般都是王某某、梁某1他们填好单子以后来我这里办理,储户的名字都是她们代签的,有的时候她们填写的不规范,我就帮他们重新填写,储户的签字我就代签上了。按照规定,应该留下客户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是王某某是我的上级领导,梁某1去办理业务也是王某某提前给我打电话,人家是当官的,没有身份证复印件也得办。王某某有时到营业室柜台里面办理揽储业务,按规定储蓄业务是储户在营业室大厅办理,梁某1办理的业务是在营业室大厅。2013年11月左右,我轮岗到槐泉路支局营业室,用同样的方法给王某某和梁某1办理业务,今年3月初王某某让我办理了一张7万元的活期存折,户名现在记不清了,办完后王某某没给我钱,我为了平账,就办理了取款手续,分两次把空存的7万元空取出来。我不知道王某某为什么让我办理空存空取业务,按单位规定是不允许的。我给王某某、梁某1办理业务她们没有给我好处费,我记不清给她们办理过多少户活期储蓄业务,涉及多少钱了,帮他们办理多少取款业务也记不清了。王某某和梁某1一起去存款时,办理的是“卡折一体”业务,密码都是她们自己设置的,办好之后,我就把存折和卡都给了她们,王某某将卡留下,梁某1将折取走。如果梁某1自己去的话,王某某提前打电话指示我办成“卡折一体”业务,并告诉我设置什么密码(一般设置成111111,设置其他密码的情况也有,但是不多),办好之后把存折交给梁某1,银行卡给王某某留下。极个别的时候也有储户去办理储蓄业务,储户跟我说是梁某1让来办理储蓄业务的,然后王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办理商易通业务并告诉我要设的密码,储户填好开户单把钱给我就走了,我办完后就把卡和存折给梁某1或王某某。王某某、梁某1去取钱时,有时拿卡有时拿存折,拿的不是本人存折或卡,她们让我在取款单上签名,我就在取款单上签上储户的名字,梁某1大部分时候都是让我代签,偶尔她也签字,但是她自己签字的时候不多,按单位规定替签名是不允许的。王某某和梁某1知道密码,5万以下的小额都能取出来,按规定5万以上的大额取款时需要提前预约,如果不是本人取款的话,需要有代办人和储户的身份证,但是她们去的时候不用预约,也不留身份证,只拿着储户的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来,我就给她们办了,我给她们办理的业务,是存在违规操作的。一开始办的时候,我没觉出什么,后来她们办的多了,我就觉得有问题,我问王某某为什么这样做,她说没事,不让我管。高某2、杨某2玲的手续是我经办的,开户、存款、取款手续上的客户签字都是我代签的;陈玲彦的手续是我经办的,开户存款的手续中客户签字不是我签的,取款手续上客户签字是我代签的。刘建立的取款手续是我经办的,手续上的客户签字是我代签的。梁某1去办理开户存款的时候比较多,王某某去办理转账、取款的时候比较多。我们银行的手续上面都有经办人的签章,凡是在我窗口经办的手续上面都有我的签章,也有办理手续的时间和办理事项。我的工号是:20081221781,根据储户的账户明细或者用我本人的工号,在我们邮政储蓄银行的系统里查询,就知道是不是我办理的业务了。2012年5月5日董某2的业务是我办理的,梁某1去的可能性大,一般大额开户业务都是梁某1去,开户时的存款是银行转账,当时我给她办理的是“卡折一体”业务,我办好以后,把存折给了梁某1,把卡留下给了王某某。我知道一个叫冯某,一个是赞皇镇见守村的叫秀海,还有几个女的我不知道叫什么,这几个人都是梁某1带来的。他们都知道我办的是卡折一体业务,王某某不在时,他们找我办业务,我办好后都是连存折带卡一块给他们的,然后他们又把卡给我让我交给王某某。梁某1、冯某等人找我支取现金时,王某某会提前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把存折留下,先按存折上的数额支付给他们,随后会把钱给我送过来,王某某给我送钱的同时会把梁某1、冯某等人留下的存折收走。他们找我支钱时不过储蓄系统,都是把存折给我,我直接给他们现金。开始时不知道梁某1、冯某等人给我留的存折内没有钱,后来王某某找我拿存折时会让我补登一下,我才知道所有梁某1、冯某等人给我的存折上基本都没有钱,但也有个别存折上有钱。2014年10月份我结婚前,我父母去石家庄买家电,我表姐王某某给我垫了25000元,第二天我把钱转给她了。王某某让取的钱她都给我交代好了只能她和梁某1拿,有时候梁某1去拿,有时候她自己拿。我不知道王某某取的钱都干什么了。二十二、证人许某1证言证实,我和梁某1是同学,2014年3、4月份,我在路上碰见梁某1,梁某1跟我说起邮政储蓄有个高利息的存款业务,存定期一年,在一年内不允许支取,我就通过梁某1往邮政储蓄存了10万元。我还有几个亲戚朋友李某5英、李某6、佟贵英、许某2、李某7往邮政储蓄存款。梁某1说利率是1分,没有说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我存10万元一段时间后,梁某1说要把利息给我,这时我才知道这种存款是先付利息,她给了我1万元的现金。我通过梁某1分两次在邮政储蓄存款20万元,每次都是10万元,梁某1共给我2万元的利息。李某5英存10万元、李某6存10万元、佟贵英存5万元、许某2存5万元、李某7存5万元,存款期限都是一年,具体每笔的存款日期我记不清。梁某1把利息给我,我再分给李某5英、李某6、佟贵英、许某2、李某7,每次梁某1都是给我现金。梁某1按1分的利率给我,我也按1分的利率给他们,我在中间不获利。这些储户存款时,有时是我代办,有时是我带着他们去办,但每次都是事先找梁某1,由梁某1带着去办存款业务。本人不用填单,也不用本人签字,就把钱和身份证件交给梁某1,梁某1从窗口就拿出存折了。一般办理的是活期存折,不知道有没有密码,我没想过为什么定期一年的存款办活期存折,不知道是不是办了同账号的银行卡。我和李某5英、李某6、佟贵英、许某2、李某7共通过梁某1在邮政储蓄存款55万元,梁某1共给我55000元利息,我自己得了2万元,剩余的35000元都给李某5英、李某6、佟贵英、许某2、李某7分了。我不知道梁某1到邮政储蓄存款是找谁办理的,我们的存款都还没有到期,邮政储蓄就出事了,没有取过本金,我没有账目。二十三、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我认识梁某1,她是赞皇县信用联社退休人员。2014年4月份,梁某1找我说给邮政储蓄完成存款任务,利息比较高,都是一年或半年的定期,没说是帮谁上任务。一般是按年利率1分,也就是存1万元,定期一年给利息1000元,其中2014年12月份存的一笔60万元的是按1.2分的利率,共给我7.2万元的利息。我找的都是亲戚朋友,梁某1给我多少利息我就给储户多少,我中间不挣钱。到邮政存钱都是我代办的,我通过梁某1办理,在邮政储蓄窗口办的活期存折,梁某1在办好存折后都会在上面手写“利息已付,某年某月某日到期”,关于存折是不是定期的事我问过梁某1,她跟我说利息都已经付了,至于存折是定期还是活期的不重要。后来我就直接交给梁某1,让梁某1去办,我不知道是不是带银行卡,也不知道是不是设置了密码。利息是梁某1个人给我支付的,我找储户存款全部都是一年期的,梁某1跟我说这些存款都是先付利息,并说在存款期限之内不能提前支取。一般存款都是在次月月初将利息打到我邮政储蓄尾号是456的存折上,也给过我现金,但很少。我是2014年4月份开始办理的,所有代办的存款都还没有到期邮政储蓄就出事了,我还没有支取过本金。我一共找了16笔存款,共340万元。我在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还有一笔6万元的存款,是2013年7月26日通过梁某1存到邮政储蓄银行的高息存款,年利率也是1分。存款后梁某1给了我6000元的利息,后来我就把这个存折放起来了,直到最近才想起这笔存款,中间没有倒过期。二十四、证人焦某证言证实,王某某向我借过10万元。2013年12月2日我向王某某的邮政银行账号转入5万元,同月10日王某某又向我转入10万元,时间太长了,具体是怎么回事我记不清了,我们邮政银行内部经常会有余额、保险等任务,在我们完成任务时会互相借钱,这笔钱应该是我们完成任务互相拆借的钱。二十五、证人白某1证言证实,2012年5月17日我借了王某某15万元,2014年刚过年还了16万多。二十六、证人董某1证言证实,前几年我借过王某某钱,她有时也借我钱,但我们之间没有一起做过生意。2013年11月10日王某某转入我银行卡的10万元,不记得是我借她钱,还是她借我钱了。二十七、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3年9月18日王某某的邮储银行卡给我的银行卡打款,是我以前在邮储银行存的钱,到期后转过来的。二十八、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7日,王某某的邮政卡给我银行卡转出15.3万元,具体我现在没什么印象了。二十九、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3年8月14日,王某某的邮政卡给我的银行卡转出人民币20万元,当时我的鸿盛蜜枣厂需要资金周转,我就向我单位安俊菊借款,安俊菊就向我要一张邮政储蓄的银行卡号,然后把钱转到我的邮政卡上了。三十、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我和王某某原来是同事关系。王某某2014年1月份向我借过100万元,后来还了我61.5万元,还欠我38.5万元,2015年5月份我到赞皇县人民法院起诉了王某某,法院对王某某向我借款一事做出了判决。2013年1月1日,我向王某某邮政账号转入30.7万元;2013年9月3日我向王某某邮政账号转入10万元;2014年9月11日我向王某某邮政账号转入26万元,这几笔转账都是业务上完成任务转到王某某账户上的。三十一、证人时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13日,我向王某某邮政储蓄账号转入45万元,是我一个朋友通过我还王某某的借款。三十二、证人安某2证言证实,安某1是我儿子,王某某是我外甥女。2013年6月5日经王某某的银行账号向我账号转入50万元,2014年1月10日经我账号转入王某某账号72761.34元,有时王某某找我凑钱完成银行的任务,具体我也记不清了。我没有拿出50万元给王某某完成任务,我没有那么多钱。三十三、证人韩某证言证实,我和王某某都是由邮政储蓄银行发工资和奖金,当时王某某工资和奖金比我高,一次性给王某某发放就会涉及到缴税,单位为了避税将王某某的部分工资发到我的账户里,2013年6月24日我将发给我的多余部分,即9567.79元转给了王某某。三十四、证人梁某2证言证实,2012年我向王某某账号转入的6000元和两个4500元是我的朋友张志峰于2011年通过王某某借了10万按期付给王某某的利息,后来我转给王某某的5万元和40万元我记不清怎么回事了。三十五、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3年3月19日,王某某向我弟弟李某8海账号打款300万元,是王某某找我和占海为邮政储蓄凑任务,李某8海当时是我村的会计,手里有大队的公款,就拿出了300万元给王某某完成任务了,王某某顶了任务后又将300万元还给了李某8海。三十六、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李竹琴是我姨,王某某知道我姨的账户开通了网银,网银转账比柜台便宜一半,2012年6月份到2013年12月份,王某某多次转账到网银账户里钱,让我通过网银转给别人。王某某邮储银行卡转给李竹琴的大额转账就是这些钱。三十七、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王某某向我借过500万,2013年11月3日借款300万,2014年3月7日借款200万。三十八、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我向王某某借过钱,2014年4、5月份,我向王某某借了200万元,月息2分5。三十九、证人孔某1证言证实,王某某滥用职权案经办储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上,经办人或操作人那一栏只要有我名字或者有我本人手章的,就是我办理的。一般都是王习某办理取款业务,她把客户卡给我,我给办理取款,时间长了,我记不清凭单上的客户签名是怎么回事了。王某某让取的钱她都拿走了,我不知道王某某取的钱都干什么了。四十、证人甄某1证言证实,2015年3月2日,王某某滥用职权案经办储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经办人或操作人那一栏有我名字的这笔业务是王习某找我办理的。取款凭单上的客户签名不是我签的,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是谁签的了。王某某让取的钱她都拿走了,我不知道王某某取的钱都干什么了。四十一、证人姜某证言证实,王某某滥用职权案经办储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上,经办人或操作人那一栏只要有我名字或者有我本人手章的,就是我办理的,当时是王习某办理取款业务的。关于我办理的取款业务,取款凭单上的客户签名不是我签的,时间长了,我记不清谁签的了。王某某让取的钱她都拿走了,我不知道王某某取的钱都干什么了。四十二、证人董某2证言证实:我通过梁某1在邮政储蓄存过100万元,存了之后没有支取过,也没有在相关支取手续上签过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上支款人签字不是我签的,钱也不是我支取的,我不知道取款凭单是谁签字支取的。2015年3月份我打算支取存款时无法正常支取,2015年5月底石家庄市邮政储蓄在赞皇县信访局给我兑付的。四十三、证人张某1、王某5、李某4、王某6、陈某1、高某1、张某2、刘某2、甄某2、甄某3证言证实,张某1经王某2在赞皇县邮政储蓄存款20000元,王某5经王某2在赞皇县邮政储蓄存款5000元,李某4经王某2在赞皇县邮政储蓄存款44000元,王某6经王某2在赞皇县邮政储蓄存款5500元,陈某1经王某2在赞皇县邮政储蓄存款10000元,高某1经王某2在赞皇县邮政储蓄存款20000元,张某2经王某2在赞皇县邮政储蓄存款10000元,刘某2经王某2在赞皇县邮政储蓄存款100000元,甄某2经王某2在赞皇县邮政储蓄存款30000元,甄某3经王某2在赞皇县邮政储蓄存款10000元。存款以后均没有支取过,也没有在相关支取手续上签过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上支款人签字不是本人签字,钱也不是本人支取的,均不知道取款凭单是谁签字支取的。2015年3月份打算支取存款时无法正常支取,2015年5月底石家庄市邮政储蓄在赞皇县信访局均给兑付了。四十四、证人崔某证实,2015年3月初,我老婆王某某因为案发后心里压力大,一时想不开,就吃了大量安眠药,在赞皇县医院转到石家庄市和平医院以后,我一直在医院陪床,期间,我老婆王某某委托她妈妈安俊菊和她舅舅杜某来赞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动说明情况,由于王某某正在住院接受治疗,无法亲自来公安局,2015年3月18日,王某某从石家庄市和平医院出院回来后住在她舅舅杜某家中,出院当天,王某某又让我立即在赞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说明情况。后来,赞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到王某某舅舅家讯问了王某某。四十五、证人杜某证实,2015年3月初,王某某因为案发后心里压力大,一时想不开,就吃了大量安眠药,在赞皇县医院转到石家庄市和平医院以后,王某某的母亲安俊菊找到我大致和我说了一下情况,我就和她母亲一起来到赞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动说明情况,由于王某某正在住院接受治疗,无法亲自来公安局,2015年3月18日,王某某从石家庄市和平医院出院回来后住在我家,出院当天王某某又让他老公崔某立即到赞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说明情况。告诉经侦大队民警王某某回来了,后来,赞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到我家讯问了王某某。四十六、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2004年10月到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工作的,当时是临时工,2014年5月转为正式合同工,2008年至今任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金融部主任,分管县城支行和院头支局。我的日常收入就是单位的酬金,2011年至今我的酬金有100多万。梁某1是赞皇邮政储蓄银行的代办员,我在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上班认识的。2010年我任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金融部主任期间,有存款任务,梁某1是代办员,联系储户挺多的,为了完成我个人的存款任务和局里给部门下达的任务,我就让梁某1给联系储户上任务。梁某1的储户我不认识,我只对梁某1。2004年至2011年2月梁某1给我吸收的钱都是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正常业务。2011年初,梁某1提出要求月息1分2,我考虑以后自己的转正,也为了自己的面子,就同意了梁某1的要求,利息由我自己支付,当初的两三个月梁某1给联系业务,局里给我的酬金(奖金)可以付利息,后来梁某1给联系的存款越来越多,我的酬金和工资不够付利息了。梁某1跟我说,支取后来储户的存款支付前期储户的本金和利息。我是2011年3月份开始支取储户存款的,自我找梁某1拉储户存款以来,储户的存款都是我支取的,都给梁某1还本付息了,没做他用。梁某1去存钱时给我打电话,我让安某1给梁某1办理商易通业务,梁某1让把密码设成6个1,存折让梁某1拿走,卡放到安某1那里,我再去拿。我说单位有规定,不能替储户保管存折和卡,这是违规的。梁某1说没事她干储蓄时间长了,客户都是自己人相信她,她的客户把所有的业务委托给她办,她现在把所有的业务委托给我,她相信我,让我就看着办吧。她和我说后我不同意,梁某1劝我说这样你的业绩就上去了,她丈夫是安监局的副局长,我妈妈安俊菊也在安监局上班,不可能糊弄我,我就同意办理卡折一体业务。存折由梁某1拿走,卡我拿着,我取卡里的钱还本金付利息,卡上的钱我取完后就销毁了。我拿卡办理取款业务时,就给操作员安排好了,支取的现金由我或者梁某1去拿,大部分时候是梁某1直接去营业网点找操作员拿现金,有时我去营业网点直接拿现金给她。梁某1给我上任务,我没有账,每到月底的时候梁某1给我算一下,储户存了多少钱,我该付多少利息,我就把钱给了梁某1,利息已经结到现在了,不欠她利息。刚开始给梁某1是按银行利息算的,从2011年初到2012年底是1分2利息,个别有1分4的利息,2012年底到2013年10月是1分4的利息,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是2分利息,2014年4月至2015年年底有1分4的,有1分6的,2015年初梁某1要求50万元以上的利息是2分。同期银行一年期的利率是3.3厘,半年的、三个月的利率记不清了,活期的利率是0.75厘。梁某1要求我承诺并兑付1分2至2分的利息,此事没有经过领导批准,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也没有规定,我没有权利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我这么做不符合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梁某1去办理储蓄业务时不需要储户本人去办理,梁某1带上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找我,我一般安排给营业员安某1办理。今年3月1日我周转不开了,我让营业员安某1给办理了一笔7万空存业务,办理后我马上就把钱支走了,这种存取方式按单位规定是不允许的。2011年底的时候梁某1说:大额的存款不方便支取、转账,先把钱转到我的卡上再往出支。我用我的名字办理了一张邮政卡,卡号是62×××99。5万元以上的储户,梁某1给我一张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就用复印件让安某1给办理,把钱转到我的卡上。2013年底用我丈夫崔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邮政卡,后来就用这张卡存放我支储户的钱。5万元以上大额的存款我都直接支取现金,然后再存到我和我丈夫崔某的账户上,5万元以下的都是什么时候用到什么时候再支取,支取的都是给梁某1还本付息了,也有直接将储户账户上的钱直接转到梁某1提供的账号上用于还本付息的。有时梁某1或冯某等人到窗口办存、取业务或支取利息时,只是打存折空存空取过账,不过现金或少过现金。我安排梁某1去安某1处办理业务时梁某1说眼花了看不清不签字,我让安某1替储户签字。按规定办理开户业务都需要拿身份证原件,并且不能替储户签字,支取大额(5万元以上)都得用身份证原件,也不能替储户签字,办理商易通开户的时候梁某1让储户填好开户单再去营业室办理存款业务。自2011年底梁某1让我办理商易通业务,付的利息越来越多,我就不想干了,三次找过梁某1,第一次是2011年底2012年初我找过梁某1说不想干了,因为付的利息太多了,梁某1说和我单位的田局长关系不错,我本身就是违规,说了对我不好。第二次是2013年底我给梁某1打电话说不想干了,她说和我局长(米局长)的亲戚关系不错,我要是不干,她就去找我局长,我怕找局长出事,就又干了。第三次是2014年底我给梁某1打电话说没能力支付了,梁某1找我开始大量的支钱,还说如果不支给钱就联合储户找我家,知道我和我妈妈的家。后来我让我丈夫崔某和我妈妈安俊菊给借了一部分钱还给储户,到今年2月份的时候实在是没能力偿还了。我意识到吸收的钱越来越多而且利息越来越高无能力偿还了,但是前期储户的本金和利息需要返还,我自己没钱,只能靠支取后来储户的存款返还。我和梁某1的来往中梁某1没给过我好处费,梁某1最后一次到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室办理业务是2015年3月4日左右,梁某1找我去支利息,我给了梁某120万现金,往梁某1名下转了3万元,往梁某1给的一个卡上转了20多万(这钱是从我丈夫崔某的卡上转的),这些钱都是我家借的亲戚朋友的。我个人借的钱有六、七百万,借我同事赵丽霞38.5万元(2分利息),借焦某10万元,我妈妈安俊菊给借了50万元,我老公崔某给借了57万元,房产抵押借了20万元,借我姐夫郭某1500万元。房产抵押借的20万元是4分利息,借我姐夫郭某1的500万是分两次借的,2013年11月借300万,利息是1分,2014年3月借200万利息1分5,焦某的没说给利息,我妈妈和我老公借的钱我不知道利息是多少。借我姐夫郭某1的钱,2014年3月底我借给王某4200万,2013年底借给陈杰民350万。王某4在新开街开劲霸男装门市,月息是2分5,后来王某4陆续还本85万元,付利息35万元,现在还剩115万元,王某4还的本金和利息都给梁某1了。2013年底我借给陈杰民350万是转账给他的,记不清分几次转给他了,我记的是用邮政储蓄银行尾号四个9的银行卡转的。刚开始陈杰民没给我打借条,今年3月17日我找陈杰民要钱,陈杰民给我打了一张40万的借条,写的是当时借款时间2013年11月7日。今年4月7日我又找陈杰民要钱,陈杰民给我打了一张300万元的欠条。当时没说利息,陈杰民也没还过我钱。我每次借我姐夫郭某1钱他都是分几次借给我的,他给我的时候都是把钱给我拿到邮政储蓄银行支行,他也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拿过。郭某1陆续给我钱时我都放到我的邮政尾号是四个9的卡上,我陆续转给陈杰民。我借赵丽霞的38.5万元,打到梁某1提供的卡号上了,是分好几个账号打的。今年2月份我借焦某10万元,焦某给了我一张10万元的存折,我用商易通转到我姨夫王庆海的卡上,再转到梁某1提供的陈某2卡号上了。梁某1给我提供了好几个账号,账号我记不清了。经我仔细看卷辨认,补查材料卷一、二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签名不是我签的,是我让操作员替客户签的,取款凭证上的操作员是谁,我就是让谁签的。补查材料卷三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凭单陈某2的名字是我签的,其余的取款凭单签名不是我签的,是我让操作员替客户签的,取款凭证上的操作员是谁,我就是让谁签的。补查材料卷三中,张某2、梁某3、甄某6、刘某3、董某4都是办理的卡折一体业务,梁某1把卡留给我,她把存折拿走,这几笔钱是我直接从POS机上转的,转给梁某1了。我找安某1、孔某1、白某2、姜某、李某9任某、白某1、时某、甄某1给我办理过取款业务。侯自强的10万元是我从POS机上转的,我转给梁某1了。我和我丈夫崔某名下的财产有:2010年购置馨苑小区房产一套,我丈夫崔某家出了一部分钱,其余的多半是我妈妈安俊菊出的,我拿自己的工资和奖金出了一少部分。2014年在赞皇县洲广场购买一处20多平的商铺,是我用自己的钱花了30多万元全款买的,用的是崔某的名字。这套商铺因我欠王某3385000元,后来经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决给王某3了。石家庄市祥云国际商铺一套,是2014年我妈妈给50万元让我买的,写的是崔某的名字。石家庄市恒大有房产一套,是2010年我妈妈给18万多买的,写的是我妈妈的名字,去年还是前年卖掉了。崔某名下有一辆车,是2011年花我自己的钱12万买的。这些财产来源和我支储户的存款没有关系,我现在没有能力还邮政银行帮我兑付储户的钱。案发后,我由于心里压力大,一时想不开,就吃了大量安眠药,在石家庄市和平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为我本人无法亲自来公安局,我委托我母亲安俊菊和我舅舅杜某来赞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动说明情况,后来从和平医院出院后,我直接去了赞皇县西街村我舅舅杜某家里。2015年3月18日我让我老公崔某来公安局说明情况,要求民警到我舅舅家里对我进行讯问。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赞皇县邮政储蓄银行金融业务管理员、支行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储户存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本院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支取储户的存款均是用于支付前期储户本金和利息,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其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冀012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478056.06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一、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报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因需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二次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259895.33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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