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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文山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文山,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河北省广平县南刘村人,住邯郸市复兴区。2012年3月27日因保险诈骗罪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秀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文山及其辩护人李秀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人姬文山与石小虎(在逃)共同注册成立了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佑公司),并由姬文山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份光佑公司加盟北京市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汇元公司),在未获得有关部门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进行宣传,采取“置押销售”的方式,承诺高额利息(现金或黄金饰品),并出具今朝汇元珠宝销售·置押专用票的运行模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自2014年2月至8月累计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4728969元,涉及131人次。上述款项中除5%由光佑公司留存外,其他均由姬文山账户转至今朝汇元珠宝锦州总部。2015年6月6日、6月21日,姬文山家属分别交予李玉存35万元、10万元,由其负责退还给集资人。
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姬文山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2014年3月1日在今朝汇元珠宝(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任会计。刚到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的时候,石小虎让到各个村去找信贷员,介绍让石小虎认识,石小虎给信贷员谈他是卖黄金,总部在北京,全国有300多家连锁店,让信贷员找存款户,往金店存(质押)一万元钱一年,可以先给价值2500元的黄金,如果不要黄金,到期后按质押一万元2500元的利息的比例连本带息返还给客户。金店给信贷员出的就这么多钱,至于信贷员给客户在出多少,那是信贷员给客户谈的。后来经过我给石小虎介绍认识了,金安村李玉存和北盐池的李某1,他们两个人就成了今朝汇元珠宝(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的代办员了。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的销售模式有两种一种是黄金的销售,另一种是黄金的置换,黄金的置换就是吸收客户的资金。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有8个业务员,姬文山、石小虎、石书兴、我、刘瑞峰,白海滨和另外两个人我不确定。业务员主要是负责找存款。业务员没有工资只有提成,提成是按每吸收1到10万元按3%提成,10万元到20万元是按4%提成,20万元到30万元是按5%,30万元到40万元是按6%提成,60万元至70万元是按9%提成的,70万元以上都是按10%提成的,这些数都是按累计的。业务员的提成刚开始是总部直接转过来的,后来是总部转到姬文山卡上姬文山在给每个业务员发的,但是没有发。通过我给今朝汇元珠宝(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吸收了有34万元多,其中有我自己12万元到13万元左右,还有20多万元是我吸收别人的,我记载的账目上有显示,截至目前我已兑现给储户2.5万元。
2、同案人李玉存供述,供认2014年3月任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县店代办员。通过我往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存款的储户,都是我从我村里找的。我给他们说在今朝汇元珠宝存款利息高,并且有保证,存取自由,到期后利息要现金也行,要黄金也行。并让储户看了石小虎和郭某1给我提供的宣传单。宣传单上写的是存款的期限及利息,以及广平县今朝汇元珠宝店(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的情况。广平县今朝汇元珠宝店(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的法人法定代表人是姬文山,股东是石小虎,广平县韩旺村人。会计是郭某1,男,广平县西关南村人。今朝汇元广平县店吸收到存款后把钱交给郭某1和石小虎。从储户那吸收到存款以后,就给郭某1和石小虎打电话,告诉他们要存款的钱数、期限、人名。然后郭某1和石小虎就提前开好今朝汇元珠宝的相对应的票给我,就把钱交给他们。石小虎和郭某1给的是今朝汇元珠宝销售。置押专用票自已留着,在给存钱户开一张以前石小虎给我的广平县中信投资股金证。如果存钱户想提前支取,他就得把我给他出具的广平县中信投资股金证交给我,我去姬文山那去支取钱。我取出相应的钱以后,我给郭某1和石小虎打一个欠条,(今朝汇元珠宝)票我不用给他们,然后我再找我给郭某1和石小虎打的相应的钱数欠条的钱,给他们补上。我给另外存钱的人出具广平县中信投资股金证,不给他今朝汇元珠宝票。但是通过我在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存的钱还是郭某1和石小虎给我的今朝汇元珠宝我自己手里留存的票上的钱数。共吸收了2177600元,其中有202000元姬文山不承认,姬文山说这个钱是石小虎私自开票收的钱,这个钱没有交到公司账上,是石小虎自己用了。2014年9月份开始取不出钱来了。取不出钱后我多次找他们姬文山说等总部把钱给我后我就把钱给你,并在2015年4月2号给我打了个本金1691600元的总条,石小虎现在是找不到了,郭某1没钱也没法办。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没有向存钱户返还过利息。不清楚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吸收储户存款是否经相关金融部门授权或批准。我自己给在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的存钱户还垫付着钱那,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我把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给我的销售置押专用票的复印件以及我给存钱户开的广平县中信投资股金证的存根以及我给存钱户垫付钱的凭证提供给你们。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给我返过钱,大概有5-6万元,是扣的储户的钱返给我了。截至目前通过我吸收的群众的钱大概还有150余万没有退还,这150万余元是本金。在2015年6月份姬文山家属退还给我45万元,我把这部分钱已经退还给群众了。
3、被害人张某6陈述,证实2014年3月份,我通过我姐姐张瑞芳、同学焦丽萍介绍说在广平县今朝汇元珠宝店存款,利息高还保险,因为开今朝汇元珠宝店的石小虎在新市场还买着汽车,我听焦丽萍给我说后,就到广平县今朝汇元珠宝和该店的负责人石小虎见了面,当时石小虎给我定的是年息2分钱利息。我就于2014年3月16日按石小虎的要求和石小虎一块到了广平县文化广场路西的中国农业银行营业厅,到营业厅后,我就按石小虎给我提供的石小虎本人的账号上卡对卡转了10万元钱。转完钱后,我就和石小虎一块来到了位于广平县新市场路南的今朝汇元珠宝店,到了今朝汇元珠宝店石小虎就在今朝汇元珠宝店的里屋(办公室)给我开具了今朝汇元珠宝的存款单据。今朝汇元珠宝的存款单据的内容,这张存款单的内容是“今朝汇元珠宝销售置押专用票,2014年3月16日,NO:1353196,姓名张某6,周期增值12个月,饰品金额(零)置押金额(壹拾贰)伍仟整,125000,经营单位: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收款单位:北京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青海九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手人:石英茹”,我现在就把这张存款单提供给你们,这张存款单上还加盖有青海九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和北京今朝汇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还有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在最近我急着用这一笔钱,就到今朝汇元珠宝找石小虎取这笔钱,石小虎说取钱得给姬文山说,因为姬文山是法人,石小虎只是在这个店给姬文山帮忙的,后来我又给姬文山打电话,姬文山说“他是法人不假,但是这个事是由石小虎操作的”让我找石小虎要钱,后来石小虎给说这个事得给姬文山说,看看怎么算利息,我又给姬文山打电话,姬文山说“公安局已经把账号封了,人家那边不给钱,我也没有钱”,就这样一直给我推脱,所以我就到公安局来报案了。
4、证人张某1、秦某1、王某1、冯某1、张某2、李某1、许某、谢某1、孙某、李某2、谢某2、潘某、王某2、董某、庞某、李某3、李某4、郭某2均、冯某2、秦某2、李某5、李某6、雷某、王某3、江某、张某3、谢某3、贾某、张某4、赵某、李某7、李某8、王某4、谢某4、解某、李某9、裴某、谢某5、单某、黄某、谢运丽等报案陈述证实,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6日在李玉存那儿存款,利息是每万元利息每年1千元,给开具的是“广平县中信投资股金证”。
5、证人李某1报案陈述,证实2014年2月27日通过郭某1在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和今朝汇元珠宝有限公司以李方方的名存了10000元钱,按一万元存13个月2800元的利息给我们开了一张票据(今朝汇元珠宝销售质押专用票,编号1353169),并许诺13个月后可得到本息共12800元。2014年3月25日以自已名义存到郭某1的今朝汇元珠宝店12300元钱,存期12个月,利息以黄金结算,开有收据(今朝汇元珠宝销售质押专用票,编号1325361)。这两笔钱都到期了,结果今朝汇元珠宝店年前就关门了,找郭某1要钱,他说她只是帮忙的,无力还钱。郭某1他说钱每天都打到今朝汇元珠宝在北京的总部了。到期后珠宝店不给钱,郭某1说石小虎把店里的黄金拿走了,石小虎是店主。但一直找不到石小虎。郭某1和石小虎到我家拿的现金。然后开的票。郭某1,1988年出生,广平西关人。石小虎,男,30多岁,只知道他父亲在国税局工作。
6、证人吕某陈述,证实通过石小虎于2014年6月3日存今朝汇元珠宝了4.8万元和2014年存了10000元,共5.8万元。
7、证人张某5陈述,证实2014年7月中旬通过石书兴存在今朝汇元珠宝吸收存款2万元。
8、证人李某10陈述,证实其父亲李振义,2014年4月19日在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把现金10万元存到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了,现在存款期限已经到了,今朝汇元珠宝店关门了,姬文山人也找不到了,钱也取不出来了。
9、证人宁某、李某11陈述,证实其母亲白改凤于2014年4月4日,在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以置押的方式存了33000元,现在置押期已经到了,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已经关门了,人也找不到了,钱也取不出来了。
10、证人王某2陈述,证实谅解书是在李玉存家签的。是姬文山家属找到李玉存,并给了李玉存35万元,而且还给李玉存签订了还款协议,让李玉存按比例把钱退给我们,希望我们能谅解姬文山,让公安机关能从轻处理姬文山。签协议前李玉存给我退过4500元,签订协议和谅解书以后又给我退了5000元。
11、证人李某5陈述,证实谅解书及还款协议书,是李玉存和姬文山家属让签的。是在姬文山家属给了李玉存35万元,让李玉存给存钱的群众先退还,然后在按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在进行偿还的情况下签订的。在李玉存家签的。李玉存给我退还过钱,总共是按10%的比例给我退的钱。是在签谅解书和协议书之前给的。姬文山家属后来又在6月下旬给过李玉存10万元,李玉存总共是按我存款额的20%给我退的钱,总共给我退了大概6000元。
12、证人冯某1陈述,证实谅解书及还款协议书是李玉存和姬文山的家属让签的。是姬文山家属给了李玉存35万元,让李玉存给存钱的群众先退还,然后再按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进行偿还的情况下签订的。在李玉存家签的。签协议前后退过两次钱,我一共在李玉存那里存着15万多元,其中在今朝汇元存着9万多元。第一次退钱是按我存钱总数的不到百分之十退还的,给了我1万4千。
13、被告人姬文山供述,供认我是通过邯郸市总代理蒋恩超加盟的。是在2014年1月份加盟的。我自己在广平县注册了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我是以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的名义加盟的今朝会员珠宝。我和石小虎作为今朝汇元珠宝(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吸收钱的总数每万元提500元,我占三分之二,石小虎占三分之一。我们分过红,具体分过多少我想不起来了。从加盟今朝汇元珠宝到现在我们总共是给今朝汇元珠宝吸收了450万元左右,这个数是会计郭某1给我的数,如果按这个数算,我和石小虎总共提了22万元左右。但是这450万元里包括我和我亲戚的150-160万元左右。石小虎和郭某1他们自己投了多少钱我不清楚。通过我开办的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吸收的450万元,还有通过李玉存吸收的160多万元没有退还,其他的都已经退还了。给锦州总部转款用我的身份证办卡转款是总部的要求,因为我是法定代表人,用我身份证办的卡去转款好登记。总部指定转的几个卡号有王美杰、邵兴旺、还有其他的人是谁我记不清了。给总部转款不用提前联系直接转就行了。给锦州总部转款的卡是农行卡,卡现在在我家里。卡是在农行邯山之行办的。给储户开具的置押单具体几联我不清楚,每领一批置押单用完后,给总部邮寄过去一联,账目每月对账。对账是由我负责的,邮寄是石小虎负责的。锦州总部或邯郸总代理蒋恩超给过我关于今朝汇元珠宝的宣传资料,我从邯郸拉回来后交给了石小虎,石小虎放在了金店现在石小虎手里应该有。具体宣传资料的内容我记不清了。给储户的置押单是石小虎和郭某1负责开的。今朝汇元珠宝广平店的印章和置押单从开始注册和经营期间一直由石小虎保管,但是在2014年10月份今朝汇元珠宝出事以后,我给石小虎要回,现在印章和营业执照(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在我手中。对于业务员的具体提成表,是总部制定的,具体提成按提成表上规定的提成计算,具体提多少我记不清了。
14、辽宁博宇麒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证实姬文山邯郸广平金店,置押金额549.2787万元,144人次。
15、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光佑珠宝自2014年2月至8月共吸收存款本金为493.0969万元,质押金(到期本息)为549.1385元,涉及155人次。
16、姬文山辨认今朝汇元珠宝(河北广佑珠宝有限公司)广平店原址。
17、邯郸银监分局广平监管办事处证明,证实河北广佑珠宝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平县朝阳路中段南侧)不是经过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的合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有向社会吸收存款的经营资格。
18、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锦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授权证书、河北光佑珠宝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协助查询通知书及姬文山、石小虎银行账户往来情况、置押体验销售话术、股权转让话术、股权问答、营业员培训会框架、加盟申请表、姬文山团队业务员入职表、业务员职责、业务员提成比例、奖励方案、提成比例及解析、业绩折算、整体架构、置换计算方法、汇款账号、实体金店扣款标准、押金单照片、今朝汇元置换押金总表照片、金店相关工作对接员工名单、集资户名单、今朝汇元质押金汇总表、谅解书、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在卷。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文山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以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47289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姬文山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文山通过李玉存退还集资人45万元,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姬文山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文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撤销本院(2012)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姬文山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判决,数罪并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生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郑书强
审判员 石广霞
人民陪审员 吕静敏

书记员: 李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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