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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会堂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执行人:李会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曲周县人,住本村。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李会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我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牛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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