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高沟分场八队2号,身份证号xxxx。
被执行人湖北奥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庙岭镇脉岭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奥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的申请,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奥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75元,已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顺慰
书记员: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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