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人民检察院
王爱波
王营(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爱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磁县陶泉乡霍王庄村。2012年2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营,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冀磁检刑诉(2012)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爱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爱波及其辩护人王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冲过道路中间隔离带撞住对向行驶的人员,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王爱波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辩护人以此要求对被告人王爱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爱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爱波的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冲过道路中间隔离带撞住对向行驶的人员,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王爱波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辩护人以此要求对被告人王爱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爱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爱波的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2年10月19日止。)
审判长:孙林海
审判员:崔瑞明
审判员:胡帅
书记员:张秀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