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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孙某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冀磁检刑诉(2012)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习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事故发生后也受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受害人予以谅解,量刑时应从轻处罚。将其放到社会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事故发生后也受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受害人予以谅解,量刑时应从轻处罚。将其放到社会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培娥
审判员:姚明明
审判员:王兆慧

书记员:张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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