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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国军、范凌燕,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在磁县磁州镇湾子村注册成立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营范围是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小麦、玉米、棉花、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提供种植小麦、玉米、棉花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自2011年5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尹某某通过本村口口相传形式,以给群众半年期利率3.1%,一年期利率3.5%,三年期利率4.8%,五年期利率5.5的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通过给群众出具股金分红凭证的方式,非法吸收群众存款。经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尹某某非法吸收群众存款166笔,涉及村民69户,金额2261640元。其中:(1)有存根记录,但无报案信息5笔,非吸金额39500元。(2)报案161笔,涉及68人,非吸金额2222140元,支付本金17630元,支付未明确本金或利息的款项13240元,未兑付金额为2191270元。除审计报告外,另报案人2人,吸收群众存款55000元,其中兑付370元。综上,被告人尹某某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69笔,涉及村民71户,金额2316640元。其中(1)有存根记录,但无报案信息5笔,非吸金额39500元。(2)报案164笔,涉及70人,非吸金额2277140元,支付本金17630元,支付未明确本金或利息的款项13610元,未兑付金额为2245900元。
被告人尹某某所吸收的公众存款,其中180000元存入弘旭投资有限公司,2500000元存入存入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70000元存入邯郸市臣仁投资有限公司,125000元存入邯郸市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去向较非吸金额大,其差额部分为尹某某自己投入的资金)。
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到磁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集资参与人杨伏林陈述,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是尹某某,我向该社在2014年1月30日存入了31000元,先后分两次支取3960元,同年2月8日存入90000元,下欠本金117040元。是以现金形式存入的二笔,都是定期一年利率为3.5%。利息共计4235元,利息也没有兑付过。因为以前尹某某老公公是湾子村的信贷员,我村以前存钱都是找他存的,后来不知道什么时候尹某某就弄了这个丰民合作社,尹某某就到我家说让我往她那存钱,存取方便。我就往她那存钱了。当时是往丰民合作社存入10000元,给我一壶5升的食用油,别的没给什么好处。
2、集资参与人罗运良陈述,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是尹某某,我向该社在2014年4月14日存入了10000元,2014年4月28日存入6000元;2015年8月9日从该票据上支取670元;2014年7月21日存入了15000元,2014年10月27日存入36000元;下欠本金66330元兑付不了。是以现金形式存入的四笔,都是定期一年利率为3.5%。利息共计2345元,利息也没有兑付过。因为以前尹某某老公公是湾子村的信贷员,我村以前存钱都是找他存的,后来不知道什么时候尹某某就弄了这个丰民合作社,尹某某就到我家说让我往她那存钱,存取方便。我就往她那存钱了。当时是往丰民合作社存入10000元,给我一壶5升的食用油,别的没给什么好处。
3、集资参与人罗天保陈述,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是尹某某,我向该社在2012年7月30日存入了15000元,2013年11月26日存入28000元;2014年3月7日存入10000元,2015年8月9日从该票上支取3480元2014年5月5日存入了15000元,同年10月22日存入20000元;2015年1月29日存入30000元,下欠本金114520元兑付不了。是以现金形式存入的这六笔都是定期,其中2012年7月30日三年定期利率是4.65%,2013年11月26日三年定期的是年利率4.8%,2015年1月29日一年定期的是利率3.3%,其他三笔一年定期利率是3.5%。利息共计8689.5元。利息也没有兑付过。因为以前尹某某老公公是湾子村的信贷员,我村以前存钱都是找他存的,后来不知道什么时候尹某某就弄了这个丰民合作社,尹某某就到我家说让我往她那存钱,存取方便。我就往她那存钱了。当时是往丰民合作社存入10000元,给我一壶5升的食用油,别的没给什么好处。
4、集资参与人薛秀花陈述,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是尹某某,我向该社在2014年2月9日存入了10000元,同年2月22日存入了5000元,在2015年8月9日给我兑付了1200元;2014年3月16日存入15000元,2014年7月3日20000元,2014年7月31日存入了25000元,2014年9月5日存入30000元;2015年1月11日存入15000元。以上共7笔存款,扣去兑付的1200元,下欠118800元兑付不了。存的都是定期,其中2015年1月11日存入15000元的定期利率是3.3%,其他六笔存款年定期利率是3.5%。利息没有兑付过,因为以前尹某某老公公是湾子村的信贷员,我村以前存钱都是找他存的,后来不知道什么时候尹某某就弄了这个丰民合作社,尹某某就到我家说让我往她那存钱,存取方便。当时是往丰民合作社存入10000元,给我一壶5升的食用油,别的没给什么好处。不能兑付的本金共计118800元,利息4170元。尹某某说她的钱投河南的化工厂了,现在那个厂子被当地政府接管了,钱要不回来。
5、集资参与人罗天锁陈述,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是尹某某,我向该社在2014年4月5日存入了10000元,2015年6月7日支取900元,同年8月9日支取1200元,票上都有注明;同年7月23日存入20000元;2015年1月26日存入两笔,共计80000元;2015年2月8日存入10000元,下欠本金117900元兑付不了。存入的这五笔,都是定期一年。其中2014年4月5日和2014年7月23日两笔存款年利率3.5%,其他年利率是3.3%,利息共计4020元,利息没有兑付过。当时是往丰民合作社存入10000元,给我一壶5升的食用油,别的没给什么好处。
6、集资参与人刘安陈述,我在2013年11月21日向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尹某某处以现金方式存入22000元。2014年8月2日存入15000元,在2015年8月9日尹某某给了我370元,不能兑付的本金共计36630元。及磁县丰民种植合作社票据两张(复印件)。
7、集资参与人王凤霞陈述,我在2015年1月14日以我母亲司巧娥向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尹某某处以现金方式存入18000元。至今没有兑付。及磁县丰民种植合作社票据一张(复印件)。
8、集资参与人罗云良、杨付林、天保、薛秀花、王树娥、邢志彬、王喜然、赵留锁、罗玉银、杨莉莉、孙利敏、苗秀珍、薛长敏、肖美荣、王建平、胡聪、李付芹、杨俊伟、王新付、王慧芳、赵秀云、王银然、杨红亮、张宝枝、姜凤英、于文亭、陈爱芹、王新彬、杨和增、陈晓明、王宁、陈新、罗丽芳、罗冬冬、于翠莲、罗树民、杨成林、王运纯、王自喜、白自有、杨凤芹、张兰芳、王建国、王金科、李长生、陈学明、杨守珍、李日生、杨伏有、张艮、薛长付、苗飞、薛芳、邢邯江、张得福、张得庆、张得禄、王翠芹、王运、张建军、陈保花、张浩林、王银保、张银生、郭志刚、王朋飞、吴连芹、罗天锁等在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凭证、及其磁县公安局对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情况调查表在卷佐证。
9、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10、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载明,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是尹某某,以及该社的相关信息情况。
11、中国银监会邯郸监管分局答复意见书载明,未向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12、磁县丰民种植合作社相关票据凭证。
13、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和理财凭证载明,共九张,其中七张是尹某某与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凭证,两张是与弘旭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凭证。
14、邯郸市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据载明,共十二张,其中八张是杨志华(尹某某之子)与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据,四张是尹某某与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据。
15、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载明:(一)吸收存款及报案情况:非法吸收存款166笔,涉及村民69人,金额2261640元。其中:(1)有存根记录,但无报案信息5笔,非吸金额39500元。(2)报案161笔,涉及68人,非吸金额2222140元,支付本金17630元,支付未明确本金或利息的款项13240元,未兑付金额为2191270元。
(二)资金去向情况: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借款凭证及理财凭证,所提供的资金去向为2875000元,其中180000元存入弘旭科技有限公司,2500000元存入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70000元存入邯郸市臣仁投资有限公司,125000元存入邯郸市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去向较非吸金额大,尹某某询问(讯问)笔录中对差额解释为自有资金。
(三)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
(四)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去向明细表。
16、到案证明载明,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23日到磁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自首。
17、磁县公安局报案告知公告及照片及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地点照片。
18、尹某某户籍证明和社会调查。
19、被告人尹某某供述,我是2011年5月17日成立的“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我是法人。当时我同时还经营着邮政代办点,就是帮村民向邮政储蓄存钱,开的票上存款人是村民的名字,邮政银行以每1万元给我提30元。直到2012年8月份我才以“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吸收存款。利率分为半年期3.1%,一年期3.5%,三年期4.8%,五年期5.5%。共吸收存款177万余元,我都给他们开票了,我留底联(提交底联133张)。大概有六七十户,大部分都是我们村的。来我这存款的一万元我给他们一壶油,存五千的给一袋大米。我把钱借给“河南省林州市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和“邯郸市臣仁投资有限公司”了。其中借给“河南省林州市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125.5万元,都是按月息3分计算的。借钱的这两个公司没有还过借款,也没有结过利息。“河南省林州市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在磁县东环路中段路东设立“弘旭投资有限公司办事机构”,我路过时见到了就进去跟负责人李月斌谈投资事宜,之后签订了借款合同。“邯郸市臣仁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主动联系的我,谈的投资的事。“弘旭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李红强,已被邢台市法院以非法集资罪判刑。“邯郸市臣仁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是崔书臣,我听说被河南司法部门羁押了。杨学军是该公司经理,现羁押于看守所。我向社会吸收存款177万余元,向“河南省林州市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和“邯郸市臣仁投资有限公司”投资405.5万元,差额228.5万元是我自己的。“河南省林州市弘旭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将资金用作生产沥青,“邯郸市臣仁投资有限公司”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我分别跟两个公司的工作人员去实地考察过多次,因为知道他们都有实体经营所以才投资的。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利用磁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没有合法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本村口口相传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超越合作社经营范围,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对被告人罪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足额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红军
人民陪审员 苗艳华
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

书记员: 张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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