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某
周建军
涉县水利局漳西渠灌区管理处
申请执行人李宝某,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建军,农民。
被执行人:涉县水利局漳西渠灌区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杨中强,系该处主任。
申请执行人李宝某、周建军与被执行人涉县水利局漳西渠灌区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涉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宝某、周建军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标的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李宝某、周建军与被执行人涉县水利局漳西渠灌区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涉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宝某、周建军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标的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杨辉东
书记员:刘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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