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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农民。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兰兴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设、时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驾驶鄂c×××××号正三轮摩托车由房县土城镇吊桥村往房县土城镇通省村方向行驶,当行至209省道1444km+200m处土城镇葛坪河村路段时,将路上行人吴丰雷和吴某撞到,造成吴丰雷死亡的交通事故。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被告人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丰雷、吴某无事故责任。经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吴丰雷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方书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吴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刑事照片,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冯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兰兴国

书记员:祁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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