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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云清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建文、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19时40分,被告人张某驾驶鄂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张俊杰、孔某由房县大木厂镇双庙村往大木厂镇东河村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大木厂镇东河村(扁子河处)路段时,因处置不当,车辆翻至路边坎下,造成张俊杰受伤,被告人张某即拨打“120”及“110”对张俊杰进行抢救,在送往医院途中张俊杰死亡。经湖北省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俊杰系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俊杰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被害方对被告人张某书面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孔某、马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照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治伤者并及时报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朱云清

书记员:祁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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