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国土资源局
王某某
宋玉成(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乔永红,局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玉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和审查。
本院认为,大冶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函(2010)807号批复,征收大冶市陈贵镇洋塘村王三房湾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作为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山口铜矿尾矿库工程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安全建设的需要。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房屋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总面积为357.22平方米。拆迁指挥部代表大冶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有关征收房屋和征地公告后,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王某某领取补偿款52.4512万元。除征地拆迁补偿款外,政府还无偿提供被执行人迁建安置的宅基地和房屋建设地下基础部分费用,免费提供建设迁建房屋的过渡住房。被执行人王某某领取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款后,又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拒不腾退房屋并交出被征收的土地。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执行人王某某作出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现王某某仍拒不腾退房屋并交出该征收房屋上的土地,且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黄石市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所对大冶有色金属公司铜山口矿周家湾尾矿库安全现状进行检测和评价,该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执行人对此安全隐患亦无异议。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此,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规定,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先予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的先予强制执行申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征地补偿拆迁方案和协议中已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及家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提供了保障;针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关部门也作了充分的评估分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冶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函(2010)807号批复,征收大冶市陈贵镇洋塘村王三房湾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作为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山口铜矿尾矿库工程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安全建设的需要。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房屋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总面积为357.22平方米。拆迁指挥部代表大冶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有关征收房屋和征地公告后,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王某某领取补偿款52.4512万元。除征地拆迁补偿款外,政府还无偿提供被执行人迁建安置的宅基地和房屋建设地下基础部分费用,免费提供建设迁建房屋的过渡住房。被执行人王某某领取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款后,又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拒不腾退房屋并交出被征收的土地。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执行人王某某作出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现王某某仍拒不腾退房屋并交出该征收房屋上的土地,且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黄石市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所对大冶有色金属公司铜山口矿周家湾尾矿库安全现状进行检测和评价,该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执行人对此安全隐患亦无异议。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此,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规定,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先予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的先予强制执行申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征地补偿拆迁方案和协议中已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及家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提供了保障;针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关部门也作了充分的评估分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冶土资责交地字(2014)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润民
审判员:李顺喜
审判员:黄天华
书记员:李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