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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赤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涿州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5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同年8月3日经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高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香河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7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鹤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同年11月8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谷玉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9月4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吕亚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郎诗德净水设备湖北荆门分公司代理商,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9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8月31日被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吴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互联网开设积分拆分投资游戏平台,宣称可以为会员提供投资理财服务,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取会员资格。为扩大传销活动规模和影响,发展更多会员,吴某等人于2014年6月24日以吴某、田某、林某2(均另案处理)作为股东在中国澳门注册成立“中国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川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某。一川公司陆续成立或收购珠海传眉心秀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珠海麒粮商贸有限公司、珠海科宇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其中珠海传眉心秀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对公众进行一川公司相关投资理财项目的培训,吸引公众投资一川公司积分游戏平台的所谓的投资理财项目(该项目后统称“幸福一百”,亦称幸福100);珠海科宇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一川公司的网络运营、后台技术支持;珠海麒粮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提供商品在一川公司平台上供会员用“一币”进行消费。一川公司在全国各地以网络线上宣传和线下召开会议宣讲的模式相结合推广“幸福一百”项目,采取拉人头的方式,让投资者交纳一定数额资金在平台上注册会员,发展下线。其经营模式为新会员在“幸福一百http://vip.zgyce.com/”网站注册填写相关个人信息,投资1000至50000元不等的金额,购买“幸福一百”虚拟的理财产品获得会员资格,会员可获得静态投资收益和动态投资收益。包括:一、静态投资收益,即该平台按照投资额度赠送会员不同比例的奖励“金某”,每“金某”相当于人民币一元,“金某”可以在“幸福一百”平台购买虚拟积分,积分在一定价位区间波动,当积分上涨到一定时候,一川公司按一定比例对积分进行拆分,拆分后积分恢复最低的基价0.78元,积分交易后可按比例转化为“金某”和“一币”,“一币”可购买“金某”,也可在商城进行消费,每次交易平台收取10%的手续费。一川公司许诺会员通过享受积分拆分,交易“金某”、“一币”,每年固定投资年收益可达到50%以上;二、动态投资收益,即拉人头式发展下线,作为记酬或返利依据,投资者取得会员资格后发展下线还有直推奖、平衡奖、辅导奖等,以新会员投资金额的10%作为奖励,业绩突出者年终有20-120万元的小轿车奖励等高额回报的动态投资收益,会员达到一定业绩,可升级为小商务中心(小VIP)或大商务中心(大VIP),大、小商务中心可收取会员投资款,且能享受会员投资额的10%、5%提成。以此进行诱导,吸引公众参与该传销组织。一川公司通过大、小商务中心帮助会员注册,组织会员进行培训等活动,积极引诱老会员增加投资金额、复投资,发展下线。一川公司为规避有关部门查处,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会员的投资款,内部资金转账也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一川公司使用的收款账户和转款账户有李某7、李某1、张某1、陈某1、陈某2、唐某1、曾某1、杨某4、曾某3、徐某2、张某3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为“幸福一百”会员。经其介绍,同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为“幸福一百”会员。2015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和林某1(另案处理)在北京成立“幸福一百”大商务中心(亦称大VIP),依托北京宏泰博奥科贸有限公司对一川公司的“幸福一百”项目进行宣传推广,公司制作一期《赵某某“夯实实体”传播:缘·善·孝》的专访节目放在“幸福一百”网站“幸福对话”栏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多次组织会员培训,积极发展会员。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鹤凤通过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为“幸福一百”会员。被告人李鹤凤成为会员后,以亲身经历积极宣讲“幸福一百”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的方式发展下线,成为一川公司华北区小商务中心负责人(小VIP)。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谷玉华注册成为“幸福一百”会员,成为被告人李鹤凤的直接下线,并积极发展下线,随后成为一川公司华北区另一小商务中心负责人。被告人谷玉华发展被告人吕亚明成为其直接下线,扶持被告人吕亚明在荆门市成立“幸福一百”工作室,按照业绩的2%拨活动经费。被告人吕亚明2016年11月、2017年1月召集“幸福一百”的会员及他人在荆门市海逸酒店一楼进行培训,邀请被告人李鹤凤、谷玉华等人授课,向会员及参会人员宣讲“幸福一百”投资理财项目。截至2017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发展下线会员38层级19724人,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为107482.6万元,从“幸福一百”平台共计提取资金91.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发展下线会员36层级11379人,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为59262.5万元,从“幸福一百”平台共计提取资金56.065万元;被告人李鹤凤发展下线30层级3115人,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为20655.5万元,从“幸福一百”平台共计提取资金102.24万元;被告人谷玉华发展下线会员23层级364人,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为1753万元,从“幸福一百”平台共计提取资金14.4万元;被告人吕亚明发展下线会员15层级55人,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为226万元,从“幸福一百”平台共计提取资金5.172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鹤凤还因“业绩”突出,被一川公司各奖励一辆价值114万元的保时捷轿车。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成立大商务中心以后,利用张某2、徐某1、徐某3、赵某某、王某2等人的12张银行卡收取会员会费,再转入一川公司总部指定的李某7、李某1、张某1、陈某1等个人银行卡等收款账户,一川公司总部财务多次将会员会费从李某7、张某1、陈某1等人银行账户转入李某2、陈某2、曾某1、唐某1等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在重庆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经被告人赵某某规劝,通过赵某某向京山县公安局投案,于2017年9月6日从境外回国自首途中,被武汉边防检查站查获;被告人李鹤凤于2017年6月28日在江苏省扬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谷玉华于2017年6月14日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边防检查站查获;被告人吕亚明于2017年6月8日在荆门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鹤凤、谷玉华、吕亚明分别退赃205.8万、170.065万、20万及保时捷轿车一辆(号牌号码苏K×××××)、14.4万、5.75万,上述款物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另查明,侦查机关依法冻结下列涉案款物:1、李某7128935888.52元(开户行:农业银行北京富力支行,银行卡号:62×××72)。2、李某1176210453.3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珠海粤海支行,银行卡号:62×××72,金额112439409.78元;开户行:工商银行珠海兰浦支行,银行卡号:62×××45,金额63771043.52元)。3、陈某246509999.81元(开户行:建设银行珠海兰浦支行,银行卡号:62×××64)。4、曾某116141801.00元(开户行:建设银行珠海岭秀城支行,银行卡号:62×××01)。5、唐某155439151.09元(开户行:建设银行珠海梅华路支行,银行卡号:62×××81)。6、李某27511870.43元(开户行:建设银行珠海梅华路支行,银行卡号:62×××42)。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相关材料、京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珠海科宇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传眉心秀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珠海麒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宏泰博奥科贸有限公司、四川幸福一川科宇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税务、公积金、对公银行开户信息与账户明细等资料的相关书证;一川公司获利方式说明、《中国一川(澳门)国际有限公司――VIP用户协议》《大VIP申请协议》、《大VIP申请流程》、《大VIP成员的职责与管理》、《关于大VIP的申请条件与管理办法》、申请商务小VIP中心的审批资格以及职责公告、《商务中心(小VIP)合作协议》;关于珠海传眉心秀文化有限公司举办培训活动的有关情况说明、会议记录表、珠海传眉心秀公司住宿表、中山市俊诚海逸大酒店会议团协议、俊诚海逸酒店入住登记、俊诚海逸酒店客人账单、中山市体育场管理中心场馆租凭协议、中山温泉有限公司相关发票、银行卡交易记录、中山温泉宴会协议、酒店挂账日志建行POS交易报表、天鹅大酒店房务结账单、2017年2月20日宏川商学院入住客人名单、珠海旅游大酒店有限公司会议接待通知单、培训会学员入住名单、建行客户专用回单、珠海市华某民富酒店票据、珠海传眉心秀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华某民富酒店入住记录等;被告人赵某某蓝色笔记本、李鹤凤的笔记本、唐某1(珠海科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出纳)的NOTEBOOK笔记本复印件共9页、唐某1的备忘录复印件、唐某1“时美文具”记录本复印件7页;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及相关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银行帐户信息和交易明细;被告人赵某某手机一部、U盘一个;证人吴某、田某、林某2、高某、邓某1、唐某1、盖丽娟、林某1、曹某、杨某1、陈某1、王某1、曾某1、张某1、陈某2、李某1、白某、李某2、严某、曾某1、张某2、徐某1、王某2、肖某、汪某、陈某3、杨某2、胡某1、胡某2、朱某、孔某1、李某3、李某4、廖某、罗某、程某1、徐某4、李某5、邓某2、曾某2、翁某、杨某3、程某2、郝某、王某3、谢某、陈某4、谷某、李某6、赵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鹤凤、谷玉华、吕亚明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2份;扣押清单;京山县公安局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取证光盘,涉案人员发展传销人员详细结构图、被告人会员主帐号资料;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京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湖北中德勤司法会计和评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号牌号码苏K×××××号的保时捷小汽车车辆登记信息;被告人的户籍资料、退赃收据、归案经过、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鹤凤、谷玉华、吕亚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鹤凤、谷玉华、吕亚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鹤凤、谷玉华、吕亚明分别加入“幸福一百”传销组织后,以提供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支付货币以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五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同时以不同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幸福一百”项目,组织会员进行培训,且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鹤凤、谷玉华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鹤凤、谷玉华、吕亚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鹤凤、谷玉华、吕亚明对于传销活动在各自层级开展及传销组织在各自区域建立、发展壮大起关键作用,但在整个“幸福一百”传销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鹤凤、谷玉华、吕亚明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劝说同案犯张某某回国自首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鹤凤、谷玉华、吕亚明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谷玉华、吕亚明能退清全部赃款、被告人李鹤凤能大部分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五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对五被告人所作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鹤凤、谷玉华、吕亚明可适用缓刑。依照《》第之一、第六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被告人李鹤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被告人谷玉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被告人吕亚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供犯罪使用的工具手机一部、U盘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鹤凤、谷玉华、吕亚明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退赃款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冻结在案的传销资金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详见冻结财产清单);尚未追缴的传销资金及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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