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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高运强、陈洪、人民陪审员刘林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高运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维、李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14时30分,被告人杜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欧派牌四轮老年代步车由房县城关镇桃园村往城关镇东城门路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第一中学园丁一区门前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宋成珍撞倒,造成宋成珍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驾驶的无号牌欧派牌四轮车辆系载客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房县鸿泰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宋成珍重型脑外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成珍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当事人之间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被害方书面表示对被告人杜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袁某的证言,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高运强 审 判 员  陈 洪 人民陪审员  刘 林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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