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7年3月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章虎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婷、汤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14时20分,被告人张某驾驶鄂c×××××号轿车从房县姚坪乡往房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房县窑淮镇铺沟村2组路段时,因观察不周,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杨翠华撞到,造成杨翠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拨打“110”和“120”电话,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且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翠华死亡原因系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方家属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情说明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彭某甲、彭某乙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图,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不按规定避让车辆,因而发生撞车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积极救治伤者并及时报警,且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叶章虎
书记员: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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