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西检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佳润
书记员:项雯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