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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2013年11月22日因开设赌场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同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退休职工。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监视居住。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西检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5日立案,于2014年3月16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伍天平、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在黄石市西塞山区黄思湾黄厂街原大冶钢厂八宿舍一楼民房内开设两间电子游戏机室供他人进行赌博。2013年11月4日,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查获该涉赌场所,没收大型赌博游戏机一台、连线赌博游戏机十六台。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黄某共同出资再次购进赌博游戏机,在原场所重新开业供他人进行赌博。同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收缴了赌博游戏机18台及赌资1770元。同日,被告人黄某退出赃款12000元。同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告人王某、黄某先后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另查明:2013年11月21日21时晚,公安民警在办理被告人黄某案时发现被告人王某也是嫌疑人之一。被告人王某在西塞山公安分局黄思湾办公点门口徘徊,被公安民警发现时,遂让其到办公室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在接受询问过程中晕倒,被送往医院,在其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6日到被告人王某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当收银员,每日工钱50元,负责给赌博游戏机的机位上分,兑换赌资。其所在的赌博游戏机室有两组“六狮王朝”赌博游戏机。赌博游戏机室的老板是被告人王某。来游戏机室玩的人多的时候有七八个人,少的时候有一二个人,也有没人玩的时候。盈利多的时候每天大概有八九百元,有时也亏损四五百元。被告人王某每天都来收一次钱。
2、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3底听说被告人黄某和王某合伙开了一家赌博游戏机室,10月份她就去当收银员,工钱一天50元,负责给赌博游戏机上的机位上分,兑换赌资。其负责的那一间是一台大型“水浒传”赌博游戏机。对面是郑某甲和另外一女子负责“六狮王朝”赌博游戏机。每天人多时有四、五人,少时一、二人,也有没人玩的时候。盈利多时有一千多,亏本多时也有一千多。当天盈利五六百元,老板每天来收一次钱。她上班期间,老板大约盈利1600元左右。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8日到被告人黄某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当收银员,每月1000元的工资,主要为来玩赌博游戏机的人上分并收钱、退钱。21号上班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每天多的时候有六、七人来玩,少的时候有一、二个人。
4、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6、17日在被告人黄某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当收银员,每月工资1000元,负责“六狮王朝”赌博游戏机的上分。从2013年11月18日至20日,大约盈利了1800元左右。每天多的时候有十二、三个人来玩,少时候有一、二个人。
5、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汪某、熊某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11月4日在被告人黄某、王某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用现金兑换分值后,玩名为“水浒传”或“六狮王朝”的赌博游戏机,正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6、证人魏某、陈某、沈某、李某乙、张某乙、丁某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11月21日在被告人黄某、王某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用现金兑换分值后,玩名为“六狮王朝”、或“水浒传”的赌博游戏机,正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7、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大约2013年11月上旬、中下旬和他人合伙在黄思湾八宿舍的一楼开设两间赌博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处过两次。
8、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冶钢集团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2013年11月1日其单位与被告人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其单位黄思湾八宿舍3栋101室以每月租金150元租给被告人黄某,租期1年。
9、财产租赁协议,证实被告人黄某租赁冶钢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黄石市黄思湾八宿舍3-1的房屋,每月租金150元,租赁期限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10、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2013)第110401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1台“水浒传”电子游戏设备、16台“狮王争霸”电子游戏设备、16台“六狮王朝”、1台“捕鱼机”、1台“水浒传”具有赌博功能。
11、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11月4日扣押了被告人黄某、王某赌博游戏机室16台疑似赌博电子游戏设备(“六狮王朝”),2013年11月21日扣押了疑似赌博游戏电子设备18台(其中“六狮王朝”16台、“捕鱼机”1台、“水浒传”1台),上述设备中导出的游戏机盈利情况数据照片。
12、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11月22日从被告人黄某处收缴16台“六狮王朝”赌博游戏机、1台“捕鱼达人”赌博游戏机、1台“水浒传”赌博游戏机、赌资1770元。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现场情况。
14、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向公安机关缴款12000元,该案中在赌博游戏机室做饭的彭姓妇女、出卖游戏机给被告人王某的杨建强、“胖子”、“中松”、“勇”经警方查找未予找到。
14、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1日21时30分,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前往西塞山区黄思湾八宿舍一楼平房抓获被告人黄某,后发现被告人王某也是嫌疑人之一,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在西塞山公安分局黄思湾办公点门口徘徊,遂让其到办公室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在接受询问过程中晕倒,被送往医院,同年12月4日在医院,同年12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
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5日,郑某甲、江某因在被告人黄某、王某游戏机室为赌博人员提供上分服务,被行政处罚;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汪某、熊某五人因为在被告人黄某、王某游戏机室赌博,被行政处罚;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因为开设赌博游戏机室,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郑某乙、李某甲因为在被告人黄某、王某游戏机室赌博人员提供上分、兑换退钱服务,被行政处罚。丁某、陈某、张某乙、魏某、沈某、李某乙六人因为在被告人黄某、王某游戏机室玩赌博游戏机,被行政处罚。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王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7、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游戏机室的老板是其和王某两个人。这两处赌博机室是2013年10月27日开始合伙营业的,她们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盈利均分。2013年10月27日开始营业,11月4日,被公安查处,把赌博机都没收了,后来由被告人王某联系了武汉电子市场的赌博机经销商,买来了一台旧的“捕鱼机”,一台旧的“水浒传”,2组“六狮王朝”连线机共16台,一共是26000元。费用平摊,每人出资13000元。每天的营业时间是上午9点至晚上11点,赌博机的计分器、查询、计分、记账是其和王某负责,一人负责一天。一共赚了约1万多元,除掉房租、人员工资等开销,可能赚了约3000元,两人平分。她们经营约有20多天,每天一般五至八个参赌人员,共约有100多名参赌人员到其店里玩过。每天晚上九、十点钟,她们就跟上分员对账,上分员就把盈利的钱给她们,她们就留下备用金1000元,一般都是这个流程。参赌人员来玩时,如果输了500元,她们就送100元的分数。
2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主动找其合伙在黄思湾开一家赌博游戏机室,其同意了。用实物合作,被告人黄某上一组“六狮王朝”、一台“捕鱼机”,她上一组“六狮王朝”,八宿舍的房子是被告人黄某租下来的,每人各出一千元备用金,共计二千元,由其管理,每天结账分钱。在2013年10月中旬,她们每天请2个上分员,共4个人,每天兑换,每天工资50元,郑某乙多20元交通费,请一个姓彭的嫂子做饭。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11月18日,在同一地点,又开始营业,她们共出26000元,由其去购买了二组“六狮王朝”、一组“水浒传”、一组“捕鱼机”。这4天有1000多元的盈利,把人员的工资、伙食费等扣除,其和被告人黄某没有分钱。她们两次开赌博游戏机室共分了3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自愿认罪及退赃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消遣性和娱乐性,社会危害小,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和被告人王某第一次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足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其辩护人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开芳 人民陪审员  刘安世 人民陪审员  陆 文

书记员:汪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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