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李某甲
涂建平(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务农。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涂建平,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涂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尽力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10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尽力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10止)

审判长:王小平

书记员:张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