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东(别名李东,绰号“平某”),男,1983年11月30曰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31130563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木梓乡泰山村3组,现住安陆市木梓乡泰山村3组18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I2月13日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2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东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先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高东到安陆市巡店镇洪山街被害人邬某乙家中,自称“李东”,并谎称其堂弟刚从孝感监狱刑满释放,正在孝感监狱服刑的邬某乙的侄子邬某甲让其堂弟带话出来,要家人托“李东”帮忙找关系减刑。4月13日上午,被告人高东与邬某乙、邬某甲的母亲刘某一起到孝感监狱、孝感月湖警苑小区找监狱的警官帮忙为邬某甲减刑。当天下午,被告人高东谎称其要接监狱的警官吃饭,找刘某骗取1000元现金后回到了安陆。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高东与邬某乙再次到孝感月湖警苑小区会合,被告人高东以给监狱的警官送礼为由骗取邬某乙事先准备好的红包(红包内装有现金6000元)、黄鹤楼香烟、茶叶后将手机关机,并返回安陆。
另查明,被告人亲属已向被害人邬某乙、刘某全部退赃7000元,邬某乙、刘某对被告人高东表示谅解。被告人高东于2016年4月27日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高东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邬某乙、刘某的陈述;3.证人孙某、邹某、邬某甲、陈某、杨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东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小涛 审 判 员 杨耀龙 人民陪审员 胡世建
书记员:王娟 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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