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熊某和、黄友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文盲,务工。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28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友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28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川检公诉刑诉[2018]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和、黄友全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和、黄友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熊某和、黄友全经合谋后,到汉川市华严农场曾湾大队,将曾某虾池内的小龙虾约20斤盗走,随后,二被告人又到汉川市华严农场四台大队,由被告人黄友全将危某1虾池内的小龙虾约20斤盗走,后被告人熊某和将所盗窃的40余斤小龙虾变卖,得赃款630元,被告人黄友全分得300元。
2018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熊某和、黄友全合谋后,到汉川市华严农场四台大队,盗走刘某、黄某1、黄某2、胡某1等人虾池内养殖的小龙虾共计88.6斤(鉴定价值2658元),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综上,二被告人多次共同盗窃,涉案价值3288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危某1、刘某、黄某1、黄某2、胡某1的陈述,证人胡某2的证言,被告人熊某和、黄友全的户籍信息、到案供述及讯问视听资料,扣押笔录、物品清单与照片,辨认、笔录与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汉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汉川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相关文书、抓获经过、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和、黄友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并分得赃款,均为主犯,依其地位作用处罚。被告人熊某和、黄友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盗窃,酌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友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含行政处罚已执行的人民币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穗军
审判员 黄艳丽
人民陪审员 吕蕾

书记员: 黎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