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65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
考虑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悔罪。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陆市司法局提交了被告人王某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
考虑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认罪、悔罪。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陆市司法局提交了被告人王某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审判长:余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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