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驻武汉办事处业务员,住汉川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白云看守所,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生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5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驻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公司)业务员负责汉川市新河片区市场推广、对口服务该公司汉川市新河片区代理商“汉川真诚贸易商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农夫山泉公司及“汉川市真诚贸易商行”隐瞒事实真相,采取私自收取、多收少报、伪造送货单等手段,截留“汉川市真诚贸易商行”的销售下线“欣欣超市”、“美一天超市”等16家客户给付“汉川市真诚贸易商行”的购货款、预付款及定金共计158124元,并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驻武汉办事处报案材料,证人刘某1、毕某、张某1、夏某、张某2、熊某、李某1、马某、陆某、李某2、陈某1、李某3、王某1、张某3、汪某、彭某、陈某2、陶某、王某2、袁某、刘某2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驻武汉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证,与本案相关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五险一金”资料,公司文件,“汉川市真诚贸易商行”送货单,被告人未上交预付款明细,收款收据,收条,核算单,欠条,农夫山泉春季订货会告知函,被告人侵占资金明细表,被告人被抓获经过,广州市白云看守所临时羁押审批表,讯问被告人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涉案赃款158124元。
审 判 长 王志雄 审 判 员 成海澜 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
书记员:黄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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