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廖某
夏千稳(湖北汉川法律援助中心)
孙连苟(湖北汉川法律援助中心)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汉川市。
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夏千稳、孙连苟,均为汉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辩护人孙连苟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够与被害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够与被害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审判长:丁先凡

书记员:张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