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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黄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正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肇事后能积极施救,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自愿刑事和解,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肇事后能积极施救,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自愿刑事和解,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第二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审判长:王小平
审判员:卢炬明
审判员:张茂利

书记员: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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