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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梦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念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9时43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鄂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1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86KM+300M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张建强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张建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某驾车逃逸。同日,云梦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被告人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经云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建强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户籍信息、相关书证;2、证人潘某、安某、丁某、程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4、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审 判 长  关永强 审 判 员  陈晓红 人民陪审员  肖水权

书记员: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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