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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徐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云梦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所在社区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该建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所在社区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该建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陈晓红
审判员:关永强
审判员:黄梦平

书记员: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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