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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被执行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陈某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406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鲁晓涛

书记员:王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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