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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金彩楠、史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2010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金彩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2015年3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太,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住黑龙江省拜泉县。2010年7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住黑龙江省拜泉县。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彩楠、赵某某、刘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书记员翟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金彩楠、史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及史某某的辩护人王文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彩楠在“旱冰小分队”微信群内聊天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并相约打仗,遂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从拜泉县XX乡赶往拜泉县城。凌晨4时许被告人金彩楠、刘某某二人在拜泉县XX宾馆接史某某及被告人史某某、刘某某,在拜泉县拜泉镇西X南X道街街口接被告人赵某某,后赶往拜泉县XXX洗浴会馆。在XXX洗浴会馆门口金彩楠、赵某某、刘某某、史某某、刘某某与张某某、丁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金彩楠用拳脚殴打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持铁锹殴打张某某、丁某某,刘某某持仿真五四手枪(击发塑料子弹)向丁某某击发三四枪并用拳脚殴打丁某某,史某某持铁锹殴打丁某某,刘某某用拳脚对张某某、丁某某进行殴打。后五人乘车逃离现场。
经侦查,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金彩楠、赵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史某某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持械殴打被害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我院委托拜泉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所在社区同意接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作案工具仿真手枪一把,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使用的仿真手枪的情况。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2.拜泉县人民法院(2010)拜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齐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该案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3.黑龙江省讷河监狱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
4.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金彩楠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5.拜泉县人民法院(2010)拜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6.拜泉县公安局法医验伤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丁某某的伤情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和张某某、丁某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2月20日凌晨2点多,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在XX宾馆,其就去了,后来其和张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又换到XXX洗浴住宿,其四人洗完澡后在二楼休息大厅躺着,张某某说他在微信群里和别人吵吵起来了,一会儿可能有人来找他们,过了一会儿,张某某说人已经到楼下了,让其四人下去,张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就下楼了,其在二楼没下去,从窗户往下看到外面有一辆黑色越野车蒙着车牌,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其中有赵某某,还有一个挺高挺胖姓金的,还有一个女的,对方下车后其中一个身高175cm左右挺瘦的短发男的从车上拎下来一把板锹直奔XXX门口去了,张某某和丁某某在门口等着他们,姓金的走过去先和他们说话,说什么其没听见,姓金的上去打了丁某某一嘴巴,拿板锹的人上去就拍丁某某一锹,然后其他人就上去用拳脚打张某某和丁某某,后来其看见一个不认识的男的从兜里拿出一把类似手枪的东西指着张某某、丁某某开了两枪,拿枪的人手往后动了两下,应该是后坐力导致的,并听到“啪啪”两声,声音不太大,其一看事不好就跑下楼了,其到外面以后那帮人开车走了。其下楼时看到XXX的南侧玻璃门上有个直径大约一公分的眼儿,但没意识到是枪打的,丁某某在一楼大厅内侧的沙发上坐着,张某某在地上坐着,徐某某在旁边站着,张某某脸上都是血,鼻子上有个口子,丁某某的衣服坏了,眼睛肿了,脸上还有血,后来120救护车来了就把他们送医院去了。其听说张某某和姓金的在旱冰场的微信群里吵吵了,然后约架在XXX,刚开始张某某他们找其说是出去玩,其到XXX以后才说一会儿要打仗,因为其刚做完手术身体不舒服就没参与。
2.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其是XXX洗浴的经理。2017年2月20日后半夜,其在XXX洗浴一楼鞋吧睡觉时,值班吧员进屋喊说门外有人打架了,其走到一楼大厅看见门外有一帮人打起来了,大厅南侧最东面的沙发上坐着一个人,其就告诉吧员赶紧打电话报警。其看见门外大约有六七个人在打架,听到一个女的喊“别打了,别打了!”还有人喊“有枪,有枪!”并听到一楼大厅的玻璃啪啪响,一个人拿着铁锹打了另外一个人,一帮人撕扯了一会儿就往门南侧去了,不一会儿进屋一个小孩儿,在门口南侧拿了一个灭火器就出去了,出去之后这个人就用灭火器把打架的人都呲散了,之后拿灭火器的人和另外一个人回到屋里,其一看这两个人是在XXX过夜的人,不一会儿“120”和派出所就都到了。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桀骜不驯一个张”是其女朋友史某某滑旱冰的徒弟。2017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他俩在群里聊天,其哥们金彩楠(网名叫“心野路子硬不信你碰碰”)看不惯了,就跟“桀骜不驯一个张”骂起来了,其和史某某在群里劝,但是没人听,他们在群里发语音说自己在哪,要互相找对方,其没多想就把自己的位置发出去了,但是也没人理,他们还在打字、语音互相“叫号”,其看管不了就不吱声了,后来其看聊天记录,“桀骜不驯一个张”发了一个在XXX的位置,其以为他们不能去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听说金彩楠领人到XXX找“桀骜不驯一个张”并将对方那伙人打坏了,金彩楠这伙人还动了枪。其没有让金彩楠去打仗,其在群里发实时位置是想让“桀骜不驯一个张”和一起叫号的“她言他语毁我心”来找其说说这件事,和解一下。
4.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20日零点左右,其去XX宾馆XXX室找王某几人,到宾馆时,王某、史某某、赵某某还有“二洋”已经在那了,其边玩麻将边跟张某某用微信说话,张某某管其叫师傅,其教张某某滑旱冰,说着说着其跟张某某生气了,就不理他了。到了凌晨2点多,其拿起手机看到微信群名为“旱冰场小分队”里张某某跟其道歉,到2点半左右,其看见群里金彩楠说其是他兄弟媳妇,让张某某别瞎撩扯,张某某和金彩楠就在微信群里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了,张某某还把位置发过来了,意思是让金彩楠去找他,还有一个微信名为“她言他语毁我心”的人也在微信群里骂金彩楠,其就在群里刷屏往上顶消息,寻思让他们别吵了,王某也在群里发了个位置,寻思在一起说说就拉倒了,金彩楠和张某某也没搭理王某,还在群里骂,王某看没人搭理他就睡觉了。凌晨4点多,金彩楠来到其几人所在的宾馆,也没提在群里吵架的事,过了一会儿金彩楠招呼史某某、“二洋”还有赵某某说有事要走,其害怕他们去找张某某打仗就跟着一起走了。几人出了宾馆就上了金彩楠的车,车上有其和金彩楠、赵某某、史某某、“二洋”、司机一共六个人,在车里大家都没说话,车先到的XX宾馆,其感觉是找张某某来了,然后在微信群里看见张某某发了一个位置,是XXX洗浴,车就开到了XXX洗浴门口,金彩楠下车走向门口站着的两个人,一个是张某某,另一个人其不认识,等其下车的时候金彩楠已经跟二人吵吵起来了,其拦在金彩楠和张某某中间拉着金彩楠,看见赵某某要用铁锹打那个胖子,其一边拉着金彩楠一边把赵某某往远处推,赵某某拿着铁锹冲上去打那个其不认识的人,金彩楠他们就和张某某他们打一起去了,后来张某某就跑进屋取了灭火器来喷金彩楠他们,其几人跑回车上就开车走了。金彩楠把其和史某某、“二洋”送回XX宾馆就走了。这次打仗是金彩楠组织的,金彩楠只说了群里吵吵的事,要去找张某某,没说到地方打不打架。
5.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9日晚,其和张某某、丁某某在冷饮厅打算去XX宾馆喝酒,张某某在玩旱冰的微信群里一直跟他师傅史某某聊天,一个网名叫“心野路子硬不信你碰碰”并自称叫金彩楠的人和张某某在群里吵吵起来,张某某又把丁某某拽进群一起骂金彩楠。后来其和张某某、丁某某打车往XX宾馆走,张某某和丁某某在车上往群里发语音跟金彩楠叫号,让金彩楠来XX宾馆找他们,金彩楠也跟张某某、丁某某叫号。其三人在XX宾馆喝酒时金彩楠往群里发了一段他在车里的视频,证实他正在往县里来。不知道什么时候,张某某让其跟他走,其就跟着张某某和丁某某打车到了XXX洗浴,三人到洗浴大厅休息了一会儿,张某也到了。休息时,其看见金彩楠往群里发了一小段在XX宾馆楼下的视频并发语音说:“到宾馆了,出来。”张某某把位置发到群里,其听见金彩楠说:“等着,今天谁报警谁是万人造的。”张某某让其几人下楼,说他们来了,其就跟着张某某和丁某某下楼了,但是张某没下楼。其三人站在一楼大厅,看见一辆越野车从北向南开了过去,又从北边开了过来停在洗浴门口,从车上先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是金彩楠)走到张某某和丁某某身边,不知道他们说没说话,其看见金彩楠给了张某某一个嘴巴子,丁某某上去拦着也被金彩楠打了一个嘴巴子,这时史某某拉着一个拿铁锹的人不让他上去打,走在他们最后的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枪,朝着张某某和丁某某开了五六枪后就把枪揣起来了,还有一个人举着铁锹朝丁某某脑袋上砍,丁某某用胳膊挡了两下,张某某看到丁某某被人用铁锹打了就上去抢铁锹,他们就撕把到一块了,其在屋里一直没敢出去。没过多大一会儿,张某某跑进洗浴大厅拿起灭火器就朝外面喷,打张某某和丁某某的人就都跑回车上了。其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金彩楠那伙是五个人参与打架。丁某某在群里叫“她言他语毁我心”。张某某和金彩楠在群里约地方的目的就是为了打架,张某某让其跟着去XXX洗浴不是让其去打架,其三人在下楼等对方时,张某某跟其说:“一会儿你不用出去,他们要是带刀来,我俩要是打不过了,你就赶紧打电话报警,要是打不起来就拉倒”。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称,2017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其在一个叫“旱冰小分队”的微信群里和一个微信名为“心野路子硬不信你碰碰”并自称金彩楠的男子因为看不惯其和史某某聊天而与其发生口角,金彩楠问其在哪,其告诉金彩楠在XXX洗浴,随后王某在群里说让其消停点儿并发了一个所在位置,金彩楠要其手机号码,其没给,其说让金彩楠到了微信告诉一声就行,后来其和金彩楠在微信群中就骂了起来。大概4时许,金彩楠在群中告诉其:“我到了,你们出来吧。”其和丁某某走到XXX外侧门口,门外停着一辆黑色越野车,自称金彩楠的男子领着五六个人朝其走了过来,丁某某感觉他们要打仗就挡在其前面,其看见最后一个下车的男子手里拿了一把黑色手枪指着丁某某,随后其听见两声枪响,又有一个男子手拿铁锹要打丁某某,其就上前把铁锹抢了下来,并用双手拿锹把这名男子别在怀里,又有两个男子上前打丁某某,之后包括金彩楠在内的三四名男子上前打其,把其打倒在地后又对其拳打脚踢,有人把其手中的铁锹抢了下来拍其头部一下,最后其挣脱了跑进XXX的一楼大厅拿出来一个灭火器喷对方的人,对方的人开车就跑了,其就报警了。
2.被害人丁某某陈述称,2017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其和张某某在XXX二楼大厅准备睡觉,张某某和其说在一个叫“旱冰小分队”的微信群里一个自称金彩楠的男子要打他,张某某将其拉进这个群,大概4时许,张某某告诉其穿上衣服和他下楼,说金彩楠他们来了,其走到屋外时看见从一个黑色越野车上下来五六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上前拽张某某让他上车,其见状就挡在了张某某身前,另一名男子手拿铁锹打其,其用胳膊挡了两下,张某某上前抢该男子手里的铁锹,其看见最后下车的一名男子拿手枪指着其,随后听见几声枪响,并感觉脸上有三处火辣辣的疼,接着就有一个男子上前要打其,其一直拽着这名男子的衣领,还有一名男子用铁锹拍了其头部两下,后又有人对其进行拳打脚踢,最后对方除了一名女子外就全上前打其,有一名男子还用膝盖顶其肚子。最后张某某用灭火器将他们喷开了,对方的人就开车跑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金彩楠供述称,2017年2月20日凌晨2点多,其在“旱冰小分队”的微信群里看见一个叫“桀骜不驯一个张”的人和其朋友王某的对象史某某聊天聊得挺黏糊,其看不过眼就和“桀骜不驯一个张”在群里吵吵起来了,“桀骜不驯一个张”让其去找他,说是在XX宾馆呢。王某看见其二人吵架就劝他俩,可是“桀骜不驯一个张”一直叫号,还拽进一个叫“她言他语毁我心”的人一起叫号,说谁不去谁是儿子,还说过“你来看我整不整你得了”的话,其怕不去的话威风扫地在群里没有面子,就打算去找这两个人。其先给刘小子打电话,并跟刘小子说其和对象吵吵了,让刘小子接其一起去县里,刘小子开车就过来了,其上车后和刘小子说了实话,刘小子说去取点东西就进屋了,回到车里其二人在往县里行驶的过程中,刘小子拿出来一把黑色的仿真手枪,其说不用带这个东西,刘小子说没事儿,一把假抢,吓唬吓唬他们。其在车上给王某打了个电话,是史某某接的,通过电话得知王某、史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和史某某都在XX宾馆,但是王某睡觉了,其和刘小子就开车去了XX宾馆,其上楼到史某某的房间看见他们几个在玩麻将,赵某某没在房间,其在房间等了一会儿就让他们跟其走,史某某说她也去,然后刘某某、史某某和史某某就跟着其下楼上车了,在车上其给赵某某打电话,过了一会儿赵某某上车了,其说其对象和别人开房去了,要去找找。其让刘小子开车到XX宾馆,但是没看见微信群里那两个人,其就录了一段XX宾馆楼下的视频发到群里,又给“桀骜不驯一个张”发了语音说到XX宾馆了,“桀骜不驯一个张”让其去XXX洗浴,这时车里的人就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其就说有人在群里跟其叫号,杠起来了要找他去,找他去就是去打仗,但是能不能打起来不一定,要看对方的态度,对方态度要是不好就得干仗了。其一车人就开车去XXX洗浴,去之前其在群里说到XXX了,让那两个人下来,等到XXX门口时其看见有两个人在门口站着,其下车后直接冲那两个人过去了,那两个人中的一个瘦子看见其就骂了其一句,其上去给了那个瘦子一嘴巴,两个人中的胖子上来要打其,其就又给了那个胖子一嘴巴,这时赵某某拿着铁锹就拍了那个胖子两下,那个胖子用胳膊挡住了,那个瘦子就去把赵某某手里的铁锹抢去了,其一抡把那个瘦子甩倒了,其要上去打但是被史某某拽住了,赵某某、刘某某、史某某就上去拳打脚踢地揍那两个人,其把史某某甩到一边也上去打了。最后那个瘦子跑到XXX屋里拿了一个灭火器喷其这伙人,其几人就都上车走了。上车后,刘小子说他开了三四枪。其和刘小子将其余几人送回XX宾馆,刘小子将其拉到西南街背街说有事就开车走了,其害怕警察抓其没敢回家,手机没电了一来气就把手机摔了,后来用别人的手机联系上他们几个就商量投案的事了。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称,2017年2月19日晚上金彩楠在其家住的,20日凌晨3点多,金彩楠将其叫醒让其把他送回县里,其开车送金彩楠回县里的途中金彩楠一直玩微信还和人吵架,金彩楠说有人骂他,还约他去,说要整他,其劝金彩楠,金彩楠表示必须得去,其将金彩楠送到XX宾馆,接上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其五人上车后,金彩楠让其往南开,在西X南X道街接上一个人之后,金彩楠说去XX宾馆,其就把车开到XX宾馆,这时其就知道金彩楠找人要去打架,到XX宾馆后,金彩楠和一个人下车了,后来他俩又上车了,金彩楠说去XXX洗浴,其就将车开到XXX洗浴,到门口后,金彩楠发微信语音说:“我到了,你们在哪呢?”过了一会儿,从XXX屋里出来两个人,其一伙人就下车了,其下车离打架的人群三米左右,从兜里掏出仿真手枪,嘴里说着“你们吵吵啥呀!”就朝着人群开了三四枪,他们还是打仗,其就把枪揣进衣服兜里,到人群中打了对方一个胖子胸脯几拳,不知道谁一脚把其踹到了XXX洗浴门口,其绕过人群往车里走,看见其家铁锹在地上,其捡起来放后备箱里然后就上车了,其把车窗放下喊他们上车,没人理其,这时不知道是谁从屋里把灭火器拿出来打着了,其一伙人就都跑回车里了。其把三个人送回了XX宾馆,把一个人送到西X南X道街,把金彩楠送到再往南一点,金彩楠就下车了,其就开车去肇东了。其拿的是自己的仿五四压气打子弹的气枪,是去年秋天在三道镇到海伦的道边在新疆人那花七十块钱买的,去XXX的时候枪在其怀兜里揣着了,其白天在园子里打家雀了,晚上没往出掏,直接穿上衣服就带到县里了。其往人群中放枪就是想吓唬一下对方的人,但是对方没人理其,其以为那个假枪没啥劲儿,要是打到人也不能有啥事就开枪了。铁锹是其家的,是年前收玉米的时候放在后备箱里的,其这伙就有一个人拿铁锹了,但是怎么打的其没注意。在车里的时候没谈论打架的事,但是都知道去打仗。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称,2017年2月20日凌晨3点左右,其和史某某、刘某某还有王某对象在XX宾馆的房间里打麻将,金彩楠给其打电话说一会儿来找其,让其几人和他出去办点事。过了一会儿金彩楠给其发微信说:“你在那等我,一会儿我去接你,跟我出去办点事。”其答应了。后来其出去给朋友打电话,过了一会儿,金彩楠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其说在家呢,然后金彩楠等人开着车到西X南X道街接其,其上车后看见金彩楠、史某某、刘某某、王某的对象在车里坐着,开车的司机其不认识。在车上金彩楠说他跟一个男的在群里吵吵起来了,那个男的跟他媳妇在XX宾馆呢,要去找他们。于是司机把车开到XX宾馆,金彩楠下车录了个小视频发到群里去了,然后其几人又坐车到XXX洗浴。XXX门口有两个人,金彩楠下车后就直奔那两个小子过去了,其从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一把铁锹冲过去拍了对方的一个胖子两下,打在胖子的胳膊上了,其还用拳头打了胖子肩膀。随后其就被对方的一个瘦子拽倒了,起来后又用拳头抡胖子两下,后来两伙人就打到一块了,金彩楠、史某某、刘某某用拳头抡,王某对象拉架。打仗过程中听见有东西崩到XXX洗浴门玻璃上了,打了能有两分钟其这伙人就上车了,史某某、刘某某、王某对象回XX宾馆了,金彩楠和开车那小子把其送到西X南X道街后就走了。打完仗后金彩楠跟其说他和一个小子在群里叫号了。在去XXX的途中没说打架的事,金彩楠的意思就是要揍他们,快下车的时候金彩楠看见那两个小子情绪就有点激动,就有动手的意思。在回XX宾馆的途中其问金彩楠崩到玻璃上的是啥,金彩楠说是气枪,其问在哪整的,金彩楠让其别问那么多了,说是捡的。当时其不知道是谁拿的枪,后来看视频知道是开车那小子拿的。
4.被告人史某某供述与辩解称,2017年2月20日2时许,其和赵某某、刘某某、史某某、王某在XX宾馆玩扑克,后来王某就睡觉了。金彩楠给赵某某发微信,知道其几人在XX宾馆就过来了,让其几人跟他走,史某某也要跟着去,具体因为什么其不清楚,但意思是要去打仗。其几人下楼时才知道是金彩楠的朋友拉他来了,在车上金彩楠说因为对象的事跟人吵起来了,对方一直叫号不服,其当时以为是金彩楠对象的事,后来才知道是因为王某对象。金彩楠在车上用微信问对方在哪,对方说在XX宾馆,其几人开车到XX宾馆后,对方发了个视频说在XXX洗浴,让金彩楠过去,金彩楠到XXX后给对方发微信说:“我到了。”其在车里看见XXX门口站着两个人,一个胖子和一个瘦子,金彩楠先下的车,没和对方说几句话就上去打了对方那个胖子一嘴巴,其看打起来就上去了,用拳头打了那个胖子脑袋和前胸三四拳,赵某某从车的后备箱拿出铁锹打那个瘦子,刘某某也打那个瘦子,史某某始终在拉仗,打仗时其听见后面有枪声,但是当时打乱了其也不知道是谁开的枪,后期看见视频才知道是金彩楠那个开车的朋友拿的枪。对方那个瘦子进屋拿出一个灭火器喷其几人,其这一伙人就上车走了。金彩楠和他朋友将其余几人送回XX宾馆就走了,其因为害怕就去明水了,打完人其几人商量投案自首,其和金彩楠、赵某某、史某某先投的案,刘某某后投的案。其在侦查阶段没说拿铁锹打对方那个胖子是因为当时打的比较乱,做笔录时公安机关为了让其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把录像给其看了,但是没看到这段,而且其又紧张就没想起来,其不是要故意隐瞒使用铁锹的事实的。
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称,其绰号“二洋”。2017年2月19日下午,其和赵某某、史某某、王某、史某某在XX宾馆房间玩扑克,后来王某就睡觉了。20日凌晨三四点钟,金彩楠和一个司机来到宾馆找其几人,说因为他媳妇的事和别人吵吵起来了,找其几人去干仗,教训一下对方。其几人出了宾馆就上了金彩楠的车,车上有其、金彩楠、赵某某、史某某、史某某还有司机,一共六个人。车先往南开进了一个宾馆大院,金彩楠和一个人下车了,呆了一会儿他俩又回车上了,金彩楠在车上用微信和别人骂骂咧咧地说话,随后车就开到了XXX洗浴门口,金彩楠下车走向门口站着的两个人,拽着一个瘦子肩膀说了一句话,那伙的胖子拉了一下金彩楠,金彩楠就和胖子吵吵起来了,其和赵某某、史某某就围了上去,其看见赵某某要用铁锹打那个胖子被史某某拉开了,金彩楠随后就过去打了胖子和瘦子各一拳,赵某某又用铁锹打了对方胖子几下,对方把赵某某推倒了,接着其和金彩楠、赵某某、史某某就一起打对方的两个人,瘦子跑开取回灭火器喷其一伙人,其几人就都跑回车上了,金彩楠将其和赵某某、史某某、史某某送回XX宾馆就走了,其和赵某某、史某某感觉对方肯定会报警就打车去了明水,在一个洗浴中心住了一宿就回来投案自首了。打仗时其听见身后有类似开枪的声音,其回头看见有个人拿着一把黑色的手枪,应该是司机拿的。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拜泉技术中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拍照,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拜泉镇XXX洗浴会馆门前,门前地面上在1700×713cm范围内有一层白色粉末(灭火剂);门南35cm距墙19cm的地上有一件黑色上衣,XXX洗浴会馆房门为双扇对开玻璃门(规格为152×70cm),门南北两侧分别有一块玻璃亮子(规格为152×76cm),XXX洗浴会馆房门玻璃及门两侧玻璃均为双层玻璃,且每块外层玻璃上均有一个圆形孔洞,孔洞周围有裂纹,由南向北四块外层玻璃上的孔洞距地高分别为168cm、153cm、164cm和148cm。XXX洗浴会馆房门内是接待室,接待室东南角处有三个灭火器瓶,其中北侧的瓶内无粉末。
(七)视听资料
XXX洗浴现场监控录像,证实五被告人于案发现场实施聚众斗殴的过程。
(八)其他证据
1.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金彩楠、赵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拜泉县公安局第三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史某某无犯罪记录;
3.拜泉县公安局XX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户籍所在地为拜泉县XX镇XX村,其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前科劣迹,无违法犯罪记录;
4.拜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说明二份,证实本案涉案枪支在送检时因无法正常击发,无法进行枪支杀伤力鉴定;涉案铁锹已无法找到,故未随卷移送;
5.拜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本院委托拜泉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刘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所在社区同意接收。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控辩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金彩楠、史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彩楠因与被害人张某某、丁某某发生口角而不满,为泄愤与二被害人约架,并纠集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史某某、刘某某对二被害人积极实施殴打械斗,在聚众斗殴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属首要分子;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史某某、刘某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积极参与,均属于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某持仿真手枪射击,被告人赵某某、史某某持铁锹击打被害人,被告人金彩楠、刘某某、赵某某、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以拳脚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金彩楠、赵某某、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犯罪后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持械情节,不构成自首。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未在公安机关供述使用锹的事实是因为不懂法又高度紧张而忽略了该细节,并非故意隐瞒或否认拿锹打人的事实的辩护意见,因持械作为聚众斗殴罪的重要、基本犯罪情节,被告人史某某在向公安机关投案时未如实供述其持械斗殴的犯罪事实,直至审查起诉阶段在第二次被讯问时方承认使用器械,不属于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但其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并于当庭承认使用器械,且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已予注意。被告人史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对其余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彩楠具有前科;被告人史某某、刘某某无前科劣迹且是初犯偶犯,鉴于五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有一定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金彩楠、史某某、赵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为主犯的公诉意见不当,不予采纳,其余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的量刑建议畸轻,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以执行通知书为准,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金彩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以执行通知书为准,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史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以执行通知书为准,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以执行通知书为准,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作案工具仿制手枪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孟庆丰 人民陪审员  王京一

书记员:刘振华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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