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长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
法定代理人:王继超,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拜泉县长春镇民生村。
被执行人:刘长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拜泉县富强镇福胜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长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2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新东

书记员:周大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